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具有集政治性、法定性、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等于一体的整体特征,有着独特的监督优势,与党内监督有较强的互补性和交叉性,推进两者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实践基础。审计监督应加强与党内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衔接和路径对接,构建更加高效、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贯通协调机制,推动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相互促进,为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的政策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同时提出要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推进两者贯通协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 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的原则方向 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审计监督,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和首要前提,无论怎样贯通协调,都必须始终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本质特征。推动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是健全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具体举措,审计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根本定位,准确把握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根本原则,遵循监督工作内在规律,确保监督贯通协调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一是正确把握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做到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相统一。审计机关把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把推动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了基本的经济监督功能外,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同样也是审计监督的重要范畴。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相互联系、互有影响,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相互交织、互有重叠,这种内在联系决定了两类监督有着共通基础,也为两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了天然渠道。 二是正确把握政治机关与业务机关的关系,做到政治功能与业务功能相融合。党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根本特征,党中央对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决定了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同时也是行使法定职责的业务机关、职能机构。只有坚持政治属性和业务属性、政治功能和业务功能一体融合,才能正确发挥审计监督效能,才能形成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合力。审计机关要始终坚持政治机关与业务机关相融合,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正确把握政治与业务的关系,为监督贯通协调奠定基础。 三是正确把握经济体检与政治体检的关系,做到专业监督与职能监督相协调。审计机关应当认清审计专业监督与职能监督的内在关系,在监督过程中寓职能监督于专业监督之中,在职能监督大格局中思考、谋划、实施专业监督,科学把握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的切入点,综合研判、贯通实施、融汇协调、共同作用,使专业监督与职能监督相长,才能起到贯通的效果、达到协调的目的,为监督贯通协调夯实职能基础。 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路径 科学有效的机制体系和实施路径是决定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能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关键,也是推动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抓手。应当以提升监督效能作用、完善监督覆盖、加强衔接配合和发挥专业优势为导向,从监督职能、监督内容、工作机制和监督力量四个方面的贯通协调入手,综合谋划、系统搭建。 (一)推进监督职能贯通协调,强化效能作用的融合性 一是在促进党中央政令畅通上形成贯通合力。审计监督应当始终坚持政治导向,运用好政策跟踪审计平台,在各领域审计监督和各项审计工作中完善思路、丰富角度、提升质量,更好发挥作用,更加释放效能,使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确保党的主张、党的意志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上高效贯通、相互协调,确保党和国家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持续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