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审计权威指审计被人信从,包括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党政决策部门重视信赖审计工作。只有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党政决策部门重视信赖审计工作,即树立了审计权威,才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提高审计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对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养的信任或对高质量审计工作的认同;第二,惧怕审计机关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而接受处理处罚,惧怕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协调配合而受到进一步查处。党政决策部门重视信赖审计工作主要基于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较高的政治、道德和专业素养的信任,以及相信高质量的审计工作能够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 因此,提高审计权威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审计机关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法充分行使处理处罚权和增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配合。 加强审计机关自身队伍建设 审计机关要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首先要加强政治建设。审计人员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越强,则审计对象越容易配合服从、党政决策部门越重视信赖审计工作。其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最为关键。审计人员要善于遵循并运用相关法律制度揭示问题、处理问题和提出审计建议,以法律权威树立审计权威。同时,审计人员要提高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能力,做到既依法审计,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 再次要加强作风建设。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培育文明审计的作风,审计人员要平等待人,以理服人,虚心充分听取审计对象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让审计对象认识到审计旨在规范审计对象开展经济活动及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措施,从而促进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 最后,还要加强廉政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应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法律法规,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监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一方面,改进审计质量管理。审计质量管理旨在实现审计工作质量的整体稳定和提升。目前,审计机关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实践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审计计划和审计业务流程管理、审计质量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空间。审计机关应继续在健全审计操作规范和审计指南体系,为审计业务提供指导,优化审计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审计机关内部分工协作和制约,健全审计质量责任制和完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面积极努力。 另一方面,运用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技术方法与审计工作质量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审计技术和方法,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增强信息获取能力,扩大审计取证范围和提升审计效率,增强审计结果可靠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依法充分行使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应依法充分行使处理处罚权。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主要从两方面对审计对象构成威慑,形成审计权威,一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硬性纠偏,通过调节审计对象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达到规范审计对象行为的目的;二是通过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审计对象的处理处罚来警示其他审计对象,以儆效尤。整体上看,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非常谨慎,难以构成有效威慑,影响审计权威。审计机关应依法充分行使权力,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审计对象的处理处罚。如基层审计机关在工程审计中依法行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权,能够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形成审计权威;而对政府部门等被审计单位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未必能取得良好效果,审计机关可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等措施。 增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配合 提高审计权威,依赖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其他监督与审计监督的配合。在审计机关依法依规难以处理或不能继续查处的情况下,审计与其他监督在信息沟通、问题线索移送、方式手段相互协助和成果共享等方面加强配合,有利于把握监督方向和重点、发现问题线索以及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而提高审计权威。 以行政监督与审计监督配合为例。根据现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配合,但未对相关机关做强制性要求,也未明确协助的方式、时限、答复形式等,造成审计机关在需要有关机关协助配合时遇到一些障碍。如,有机关将审计机关排除在有权查询信息的单位之外,或者以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还有机关对协助提请只口头答复,不愿出具书面答复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建议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对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做出强制性规定,并明确协助的方式、时限和答复形式等,具体规定有关机关履行依法协助义务。除此之外,还应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提请协助机关的范围,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人民银行和统计等机关纳入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