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

作 者:
郝炜 

作者简介:
郝炜,南京审计大学法治与纪检监察审计评估中心副主任。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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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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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审计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级审计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保障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履行宪法监督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审计行政法治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审计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运行实践观察,审计行政法治理论较为薄弱,在回应新时代国家审计治理实践方面还存在学理短板与理论盲区。

      2021年,是中共中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实施的开局之年,该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目标、2035年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目标,这为构建中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理论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加快探索我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不仅有其必要性,更有其紧迫性。

      探索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是践行宪法监督的题中之义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又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依宪执政要求法律须以宪法为制定依据、各类政治主体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为此,依宪执政对我国法律运行提出了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宪法要求。

      正所谓行政法是宪法的动态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必然要求与之相匹配的中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因此,在国家审计治理体系中坚持依宪执政,就需要将审计行政法治置身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要把构建中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推进审计行政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探索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是完成审计任务的内在诉求

      根据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法是国家各级审计行政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国家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而,无论是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创设、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系统性重构,还是强化审计政治属性、聚焦审计监督深度与广度所实施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均已突破了目前审计法的适用范围。例如,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审计行政机关应当以法律与行政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以处罚、问责作为经济监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无论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还是审计行政机关对各级党委制定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创新创业等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实践,均表明当前审计行政机关普遍采取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命令型监督、问责型监督的新的监督方式。

      因此,来自一线审计执法任务的实践,亟待学理层面聚焦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执法原则、审计执法行为、审计执法程序、审计执法对象、审计执法边界、审计执法依据等核心命题作出相应调整。

      探索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是回应执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自党的十九大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决策部署以来,各级审计行政机关强力推进国家审计监督,审计执法成效显著。与此同时,审计执法范围不断扩大、审计执法对象日渐多元、审计执法标准纷繁复杂,这为做好新时代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挑战。例如,审计类政府信息公开是当前各地审计行政机关年度执法的重要内容,然而因审计类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却表明,部分审计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领域还存在制度短板。

      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该类行政裁判分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由集中,绝大多数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均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二是事项集中,依申请公开事项主要集中在审计报告、征地补偿安置资金、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出让宗地、要求审计署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已售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审计监督领域。三是焦点集中,各级审计行政机关基本围绕是否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是否存在审计信息等焦点审查并作出答复。

      尽管部分审计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能取得“法律上的胜利”,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因各种原因最终并没有获取所需的审计类政府信息,这与国家审计治理所倡导的审计全覆盖、以人民为中心的审计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此亟须创新审计行政执法理论予以应对。

      探索我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新路径,不仅有其必要性,更有其可行性

      一是创设审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审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审计行政法核心概念与范畴构成的逻辑体系,旨在研究审计法律关系并为审计执法实务提供一般性的法学原理。由于审计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因此审计行政法属于行政法的部门法,审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在吸收借鉴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上,再进行符合审计法治的学理重塑。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学说中,政府法治论由于主张在“法律—政府”结构中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监控之下,并主张政府依法律产生、由法律控制、依法律善治、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因而具有深刻的现实阐释力,能够作为中国特色审计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础。

      二是挖掘审计行政法的调控功能。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审计行政法治不仅要调控传统以“法律—政府”为逻辑的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以及各地审计委员会设立之后,审计行政机关同时还要履行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应职权,这要求审计行政法必须具备调整“党委—政府”为逻辑的审计法律关系的功能,以增强党对审计监督的领导、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属性。因此,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重新赋予审计行政法的调控功能,切实发挥作为调控科学的行政法的积极功用。此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明确提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这也为赋予审计行政法的调控功能提供了科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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