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开放?十年筑墙?  

作 者:

作者简介:
毛天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闻宇,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硕士生。

原文出处:
新闻记者

内容提要:

腾讯自我宣称的十年“开放”之路,缘何成为了“十年筑墙”之路?为探究中国语境下平台开放与垄断之间矛盾的实质,本文以平台治理的理论视角聚焦于腾讯平台个案,对其进行平台历史研究(Platform Historiography)时发现,腾讯平台开放与垄断争议源于不断开放的产业融合趋势中,网络技术模糊了互联网产业内部的市场边界:十年的平台开放史,成为平台不断增强链接能力,扩展业务职能,进而不断融合多元产业主体于同一生态的历史,这既是平台开放的表现,也是平台垄断的隐忧所在。从“连接器到工具箱,再到行业生态”的开放进程与从“数据到基础设施,再到产业融合”的垄断指控,是平台企业以数据做链接,以基础设施搭建工具,在模糊的产业边界中构建行业生态的策略投射。因此,当“一切皆可互联网”,当平台企业在模糊的市场边界中实施自己的开放战略的过程中,平台注定在开放中走向对行业其他创新者的业务侵蚀,并走向“垄断”的形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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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03

      DOI:10.16057/j.cnki.31-1171/g2.2021.06.004

      一、引言:开放即筑墙?

      在《平台社会》一书中,范·迪克等开宗明义地指出,平台并非是一个静止的社会机构,而是一组动态协商的社会关系(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26)。在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驱动下,平台巨头日益成为政府、市场创新者、用户的联结交汇点(Helberger,Pierson & Poell,2018)。以Facebook、Google、YouTube等巨头为代表,一系列平台企业汇集了海量的内容创作者、第三方合作商和用户资源。作为多方利益协调之下的策展人,“开放”“中立”“平等”“价值共创”成为产业经济运转模式中平台企业的理想责任(Gillespie,2010)。

      但是,与开放的理想相对,平台巨头却经常遭受垄断的指控,以微信、QQ等巨量级社交媒体起家的腾讯平台更成为垄断与竞争、封闭与开放争议的矛盾焦点。尽管自2010年与360因反垄断而起“3Q大战”之后,腾讯每年都在年度全球合作伙伴大会上阐释腾讯在平台开放领域做出的新努力与尝试,但来自各方面的“垄断”指责一直没有停歇。2021年6月4日,字节跳动更是发布《字节跳动遭遇腾讯屏蔽和封禁大事记(2018-2021)》,声称“腾讯以各种方式屏蔽、封禁、污名化短视频同行,对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的封禁持续三年,波及用户超过10亿。直到现在,由于微信的封禁,每天仍有超过4900万人次主动分享抖音至微信/QQ时受阻”。从“3Q大战”到“头腾大战”,折射了一个有趣的经验矛盾:腾讯的十年开放之路,缘何成为“十年筑墙”之路?

      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由“中介—平台—生态”的演变,平台的属性也由技术与信息的权力,演变为市场和经济权力,进而延伸到社会和政治权力(方兴东,钟祥铭,2021)。2020年“双十一”前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显示了反垄断已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的核心问题。开放合作抑或垄断封杀,这一矛盾背后指涉的理论问题是:在中国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平台巨头究竟如何处理平台边界及自身与业内创新者的关系?具体而言,在这种关系中,开放与垄断是如何被巨头定义、征用、调试的?用户、市场竞争者又如何被统合在其中?在平台治理的视角下,这种开放策略又与平台垄断有着怎样的关联?本文聚焦腾讯案例,采用平台历史研究的方法,立足两次反垄断争议的十年之间,腾讯在合作伙伴大会报告、企业公开报告、腾讯员工的公开访谈中,围绕平台与创新者关系搭建起的公开文本,以此探究平台与创新者关系的中国经验。

      二、文献综述:平台治理脉络中的垄断与竞争

      平台经济的实质是通过吸收更多的需求方用户和供给侧用户,形成收益最大化的双边市场。伴随着技术的深入与数字经济的崛起,平台对于数据、端口的把控力进一步增强,在平台—企业—用户的三维关系中,平台能够通过影响平台内经营企业的行为,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李勇坚,夏杰长,刘悦欣,2020)。因此,平台治理(platform governance)的核心在于协调作为平台环境设计师的平台企业、作为行动主体的用户、作为互动规则制定者的政府三者的政治角色与社会定位,从而形成有序的统治和集体行动(Gorwa,2019)。在全球平台反垄断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初步把握中外平台反垄断的本质区别。在美国,对于Facebook等平台的反垄断行动是一种内容审核的替代方案,其本质是通过增加平台的数量、减少巨头的覆盖面积,以保证网络空间的多元性(张志安,李辉,2021)。而在中国,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指出,平台反垄断更多是在“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的背景下,“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回望过往研究,对于平台开放与垄断的关注被放置在两种平台发展进程之中:平台化的进程与平台基础设施化的进程。

      平台化进程的核心在于以内容交换、技术更新为线索,平台在调解多个利益相关者群体互动及其不同需求过程中能力不断增强(Helmond,Nieborg & van der Vlist,2019),平台主要呈现出资源整合、多元联结的核心特点。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例,平台自身不生产内容,它们筛选、组织用户生产的内容并管理用户之间的交互,平台兼具搜索引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传统媒体的监管职能(Burgess et al.,2017)。这一定位背后,平台巨头在以数据驱动为核心动力的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拥有着“守门人”的权力。第三方合作商家、创新型企业对市场内垄断企业原有商业模式的颠覆则相应地是数字经济市场可竞争性的重要力量(唐要家,2021)。在以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让数字产品的生产具有非竞争性、边际成本低、边际价值随数据使用量扩大而提高等特质,也相应地决定了平台把握数据背后的多元和正外部性特质,极易形成具有垄断特质的混合平台(袁志刚,2021)。此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信息成本的降低也改变了企业内部与外部市场利益的平衡,模糊了二者之间的边界,传统企业的静态角色、内部的固定层级相应得到了改变。因此,对于平台企业的治理的重点并不在于企业内部的登记制度,而是平台如何处理自身和外部世界的边界,搭建一个开放、扁平、包容的组织环境(Fenwick,McCahery & Vermeulen,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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