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烟毒治理中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研究

作 者:
张楠 

作者简介:
张楠,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是新中国初期烟毒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与转型过程彰显了中共卓越的国家治理能力。新中国成立伊始,如何收缴和处理国内的大量存毒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同时,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毫无依据地诬蔑新中国对外销售毒品。为了摆脱“东亚病夫”的形象和避免敌对势力继续造谣,在烟毒治理的各个阶段,中国政府不断调整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并创造性地推行了爱国主义性质的“口头宣传”政策,严禁贩运和对外销售已收缴的毒品。禁毒举措不仅助推社会治理任务的完成,重塑了民族形象,而且有力地回击了敌对势力的恶意诬蔑,维护了国家声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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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K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21)-02-0057-13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共随即着手治理在中国业已存续了上百年的烟毒问题,以期强化社会治理,重塑民族形象。同时,自1950年下半年开始,冷战思维支配下的美国政府无视新中国在禁毒工作中的努力,开始借助新闻媒介和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以下简称“联麻委”)肆意歪曲中共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企图丑化新中国的国家形象。因此,中央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和不同时期的客观需求,在烟毒治理的不同阶段制定了相应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政策。为避免敌对势力片面利用禁毒材料,中国政府在1952年的肃毒工作中创造性地推行了“口头宣传”政策。此举阻断了以美国为首的敌对势力之企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由于该政策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文字记载特别是公开出版文献阙如,从而不利于国际社会和本国人民更准确地理解中共的禁毒之举。就目前所及,学术界对新中国烟毒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如何严禁种植、制造及贩售,对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的专门性研究还较为薄弱①。为梳理中共在这项工作中取得的杰出成就,本文主要通过利用中央档案馆、中国外交部档案馆以及广东省、贵州省、江苏省、浙江省等10余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探讨新中国初期的毒品收缴与处理机制。

       一、旧政策存续与地方自主处理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和地方开启了烟毒治理工作。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明确规定:“全国各地不许再有贩运制造及售卖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外,还须从严治罪。”②通令对收缴与处理毒品工作作了纲领性规划,但具体细则尚未公布。直到7月10日政务院出台《关于禁烟毒办法的决定》,才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因此,1949年10月至1950年7月10日是毒品收缴与处理工作的第一阶段。在此期间,各地大多沿袭旧有的政策,且相对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地政府主要通过收购、征缴、清理及没收四种途径来完成毒品的收缴任务。针对如何收缴农村私种和留存烟土的问题,为照顾烟农生活,稳定与恢复农村社会经济,多地沿袭新中国成立前的政策。河南省于1949年7月颁布《关于征收鸦片罚金及收购鸦片的决定》,明确提出:严禁买卖与吸食民间存土,一律由政府收购;依据农村不同阶级成分按照低于市价的不同比率收购,贫农、中农、地富分别为5%、10%、20%;一律以质量纯高之干烟土为标准,以新市称为准,价格由质量决定;以每包100两的标准按质量好坏分别用油纸包封口;各级政府可在市镇设收购所,亦可下乡收购,当面付款并开具证明;按收获量依比例征收烟苗罚金,新区及黄泛区30%,禁毒工作有基础的地区50%③。此办法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4日,河南省颁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该办法正式实施前,依旧是政府收购烟农私存之烟土,并向其征收罚金,④并在这一时期的《禁烟禁毒条例暂行办法(草案)》里给出收购农民烟浆的具体方法,即按其种植地质和亩数以麦季收获量给麦粮换回,农民则须缴纳罚金或接受罚劳役⑤。苏北区9月颁布的《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规定,村民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政府登记所存毒品,政府酌予给价收购⑥。显然,这一时期地方政府为维持烟农生计,推动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进而逐步转向农业生产,才制定了收购毒品的权宜之计,绝非鼓励毒品的种植及贩运活动。

       1949年底,已开展收购工作的地区面临地方毒品收购政策规定的截止日期临近,而国家尚未出台统一办法的情况,不知该如何继续开展收缴工作⑦。加之,西南一部分种烟普遍的农村地区此时才相继解放,存有大量烟土,当地政府计划继续推行收购政策。因未得到明确指示,很多地方开始向中央和所属中央局请示是否继续在农村推行收购政策。1950年1月8日,中央在回复西南局并转发全国的文件里规定,在严格禁种烟苗的前提下,“民间存烟用适当方式收集,以免荼毒人民”⑧,但未明确统一的收缴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处理民间所存烟土。同一时期,负责西康省工作的廖志高指出,禁种鸦片要采取“慢慢改造”的方式,农民已种鸦片可由政府统一收购,目的是防止“反对我们的人(指土匪、恶霸、国民党残余力量)有所借口而鼓动人民反对”⑨。由此可见,到1950年初,为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和配合剿匪反霸工作,在种烟较为普遍的西南地区依旧延续了毒品收购的政策。

       随着各地政权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收购毒品的做法逐渐停止,代之以征缴毒品的政策。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要求“散存于民间之烟土毒品,应限期令其缴出”,同时为照顾烟农生活,政府“分别酌予补偿”⑩。《通令》不再提及收购政策,而是以征缴为主。这就给种烟较为普遍的西南等地民间所存大量烟土的处理工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西康省曾向西南局提议继续用财政资金来收购农村烟土,且农民可用烟土抵缴部分公粮或公款,而收烟造成的财政困难可以通过对烟农收缴15%罚金来弥补。5月14日,西南局明确否决此提议,认为此法会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容易使烟农滋生依赖政府的幻想,解决不了种烟户的根本需求,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埋怨情绪。为让种烟户在实际教训中感知种烟的弊端,“政府绝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粮款办法,为种烟户找出路”。(11)24日,中央将西南局的回复转发各大区作为参考。同时,刘少奇补充提出“是否可采由政府廉价收买当场当众焚毁办法”供各区讨论。(12)随后,各大区开始更改毒品收缴方式,但大部分地区在下半年才制定出具体的征缴办法。

       此外,各地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下简称“清调会”)清出的毒品成为国家收缴毒品的另一种来源。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人民政府接收了各旧有企业和军政单位仓库中的囤积物资,但尚未加以清理、利用。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清调会,要求各大区及中央企业部门设立清调分会,于6月底前查明所有仓库存货并逐级上报专管机关,同时规定所有仓库物资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统一调度、利用。其中,政务院明确提出凡今年不能处理或利用之物资器材,一律分别种类建立适当仓库,或指定某部门、某地区代管(13)。各地清调部门在接管旧政府部门及企业仓库的过程中就清理出了大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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