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阐释学论微

作 者:

作者简介:
谷鹏飞,西北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陕西 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实践阐释学是以实践哲学为基础,以阐释对象、阐释主体与阐释语境的结构性关联与意义生发关系为核心,以阐释的伦理性、现实性与批判性为特征,统一阐释方法、阐释价值与阐释本体的一种新型阐释学形态。这种新型形态的阐释学,其“伦理性”主要表现在以“实践智慧”为基础,体认现实活动本身及其善的合目的性导向,重返实践与生活及历史的价值关联,蕲求知识与德性、理论与践履在阐释活动中的统一;其“现实性”主要表现在将文本背后的现实性及其实践关联,而非阐释者在世的生存论结构、作者的意图抑或文本自在的客观意义,视为文本意义的来源;其“批判性”主要表现在对阐释的伦理性与现实性进行批判反思,重申阐释的批判性话语权,实现阐释学在事实(解释世界)、价值(规范世界)与实践(改变世界)三个层面的统一。实践阐释学的这种经由“批判性”而最终勾连“伦理性”与“现实性”为一体的新型阐释学形态,既可为解决西方当代阐释学困境提供有效路径,也可为实现中国阐释学的当代性转化及创建中国阐释学提供本体基础。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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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21)05-0143-09

      “实践阐释学”(或“实践诠释学”)是当代中国学者根据西方阐释学的一般特征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提炼出来的一个标识性概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它在发展过程中也融入了一些西方阐释学的原则、要素与方法特征,因此,阐释学意义上的“实践”,既包括“认识论和科学技术意义上的实践形式”,也包括“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形式”。①前者作为人类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代表工具意义上的生存活动;后者则与人的自由创造活动联系在一起,表现为政治、法律、道德和宗教方面的“自我调整”。②从意义发生的角度看,前者作为工艺—社会结构,为阐释提供情感与想象基础;后者作为文化—心理结构,为阐释提供价值与目的导向。这样,所谓“实践阐释学”,就是指以文本阐释活动为中心,探求作者、文本与阐释者在文本创作、文本理解与文本解释过程中所获得的不同意义,分析这些意义与其背后更加深广的社会实践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从而将文本意义最终诉诸无限性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阐释理论。

      在实践阐释学看来,文学文本自身意义的显豁、阐释者自我意义的证成、作者创作意图的实现,均萌生于文学的实践过程中,并受一定的经济—社会—政治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因而,实践阐释学的要义在于把握实践活动中不同文学要素及其特定经济—社会—政治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在具体的文本阐释活动中,并非作者、文本或读者,而是文本在历史性复杂语境中所渐次展开的创作、理解与解释实践的结构性关系,才是阐释的中心。如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评价经济范畴与社会历史的关系时所指出的:“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蒲鲁东)(在关于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的表象中)的顺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③马克思在这里道出了,在阐释活动中,阐释的结构性历史关系在先,对象的线性逻辑关系在后,这是实践阐释学的基本阐释原则。由此也意味着,作为实践阐释的文本阐释活动,必须向内恢复我们与生命的关联,向外恢复我们与生活的关联,向后恢复我们与历史的关联,向前恢复我们与价值的关联,以此塑造一种既包含价值论,又统摄本体论与方法论的阐释学。本文认为,正是这种阐释学,才体现出阐释活动的“伦理性”“现实性”与“批判性”,将阐释所具有的“所以然”“所应然”“所必然”问题统一起来,为解决西方当代阐释学困境与创新中国阐释学提供了有益启发。

      一、伦理性:实践阐释学的价值

      实践阐释学的伦理性内涵是在古希腊时代孕育形成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伦理学(个体的善)与政治学(普遍的善)规定为“实践哲学”的两翼,为后世西方实践阐释学规定了基本方向。“实践”(praxis)作为一切有生命者的行为活动,具有“以某种善为目标”的伦理学特征,本身蕴含自我生成、自我实现之人本学含义与德性化育、德性规范之理念意义。④亚里士多德基于公民生活方式而作出的“理论”“实践”“制作”三分,也清晰显示了“实践”并非单纯技术哲学,而偏向价值哲学与政治哲学,它攸关人之伦理与事理,依赖个体的经验性操演习练而非规则性模仿训练,此即后世所谓的区别于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实践智慧”)雏形。“实践”概念的这一源始含义表明实践阐释学在源头上不是一个科学知识问题,而是一个实践哲学问题,这一问题被两千多年后的哲学阐释学代表人物伽达默尔所敏锐识察:“阐释学”作为一门古老学问,“首先就在于它并不是各门科学的一种方法论,而是与人的、社会的存在所具有的根本大法有关”。⑤

      从思想渊源的角度看,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的伦理性理解导源于他那个时代素朴的科学氛围与希腊人对价值性知识的刻意追求。必定有一种东西,使人成为理性的人,这种希腊人的观念固识,成为亚里士多德思考的出发点。由此出发,亚里士多德将“实践智慧”视为现实活动本身及其善的合目的性导向,反对实践的工具性结果取向,这为实践阐释学提供了最直接的价值源泉。“过程的善”保证“结果的善”的阐释规则阻断了功利主义与幸福主义的修辞学辩护而将阐释学置于工具服膺目的的无限实践活动当中。意义的丰赡正产生于这种无限性的实践活动过程。对于实践阐释学而言,每一次阐释活动并非对文本意义的恰切理解(获得文本原义),而是一次新的意义创造;也并非对新的意义的知识性理解,而是与理解对象一起参与新的意义的创造并歆享于这种意义的合目的性创造,从而最终在意义创造中配享自我作为创造性实践主体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所擎持的实践阐释学伦理性理想,在后世逐渐被提升为一种本体论的阐释原则。近代康德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不同先天原理而为实践理性留出了独立的地盘,成为实践阐释学的知识学依据。施莱尔马赫踵步其后,通过将阐释学发展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而凸显阐释活动的人之自然禀赋归属。狄尔泰进一步通过区别实践概念的“事实性”与“价值性”不同而分立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由此证明了处于精神科学中心的阐释学天然内含对象合理性的限定,并要求阐释活动能够促进对象合理性的实现。自此以后,阐释学的使命就不在于事实的发现,而在于意义的创造,并在证明意义合理性的过程中促进合理性的实现,此即“阐释的伦理性”。总之,实践阐释学的伦理性表明阐释活动中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具有同一性,它在具体的阐释活动中表现为意义的鲜明价值导向——阐释从来都不是对文本符号的技术性理解,而是指向文本意义本身;意义也并非中性客观,而是与阐释者的理解意图相关——完成这一伦理性观念的知识学论证的,正是后期伽达默尔实践阐释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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