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纸史研究中的史料运用错误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支平,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教授;庄琳璘,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史料运用是中国纸史研究的必要途径,但当前纸史研究出现了史料出处错误、史料内容错误、引注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考察和订正史料错误对纸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史料运用屡屡出错的原因是纸史研究对传统文献不够重视,满足于转引,导致诸多错误不断被延续;而挖掘新文献的缺失,又会限制研究视角的展开。希望学界能够重视史料引用问题,严格遵照原文,符合学术规范;更要重视扩展史料运用的深度和宽度,认真解读传统文献,开发新的方法和新的话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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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料运用得当与否,决定了学术著作的质量。在过往古纸研究中,史料运用方面的错误较多,体现在引文错字、漏字、断句不当,注释标错页码、作者甚至书名,以及引注过程中的其他各种不规范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是对史料的不重视。这并非某个学者的个别问题,而是外部环境影响下的学术风气的体现。

      《长汀纸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是一部介绍长汀造纸历史的资料汇编类著作,是集体编纂的成果,主编者是福建省长汀县地方文史专家黄马金,参与编写的也均是长汀地方相关专业的学者和专家。该书成书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纸史著作,在成书之后被列入《全国总书目1992》和《中国国家书目1993》,其内容也被学术界多次引用。①但受写作目的和体裁的影响,该书更接近于地方志,而不是学术研究著作。作为具有地方志性质的史料汇编,《长汀纸史》的史料运用主要以简单罗列为主,缺乏足够的讨论和解读。此外,书中的引用、注释难称规范。全书史料以转引为主,没有核对原文,也未注明引用来源,所以错误较多,给读者和核对者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后来的纸史研究者带来了不少以讹传讹的错误。

      王菊华主编的《中国古代造纸工程技术史》一书探讨了中国各个时期的纸品,对其特点、发展和制作技术介绍得较详细,侧重于从造纸技术发展的角度展现中国纸史的发展历程。该书注释使用的不是脚注,而是尾注。而其问题正集中于注释中,即在标注页码、出版时间、出版社等信息时,多出现不可思议的错误。此外,作者将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写法混合使用,形成了独特的注释风格,但不利于读者检索和核对史料。

      潘吉星是我国著名科学技术史专家,在中国科学技术史领域成绩斐然。他擅长将考古发掘、古代实物标本的分析化验、模拟实验和传统研究方法结合起来,特别偏重纸史中技术和应用部分的研究。《中国造纸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是潘吉星纸史研究生涯中的一部重要作品,书中探讨了多种古纸的原料、制造技术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这是一部总结性的著作,是对近现代以来古纸研究的一次整理和汇总,对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②但整体来看,《中国造纸史》引用史料时不够严谨。

      以上三本书在中国纸史研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其在引用古文献资料时也会出现相当数量的错误,甚至还有一些基本史料出处、史料内容方面的问题。若把视野扩展到整个中国纸史研究,受制于学者个人的经历、习惯和外部学术环境的影响,引注不正确、不规范的情况更是时有存在。这些问题是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本文以文献史料为基础,对中国纸史研究中的史料运用错误进行分类考察和举例订正。

      一、史料出处错误

      史料出处错误是引用文献资料时最严重的错误。不能准确注明所引史料出处的引用不能成为论据,没有说服力,也容易误导读者。《长汀纸史》对所引史料来源多未加以详细考证,容易出现谬误。

      经查阅清光绪年间《长汀县志》载:“邑人赁山栽竹,设槽造纸,为汀产之最。”又云:“近乃盗挖竹笋风行,虽严禁科罚不止,卒致竹麻缺乏,槽户制纸年减一年,在昔能运售外地,岁入得百余万者,今则锐减至十之六七。”③

      《长汀纸史》标注例1的出处为光绪《长汀县志》,而实际上,这两则史料皆出自民国《长汀县志》,而非光绪志。“近乃盗挖”一句,光绪志无,实出民国志卷18,原文为:“近乃盗挖风行,虽严禁科罚不止,卒致竹麻缺乏,槽户制纸年减一年,在昔能运售外地,岁入得百余万者,今则锐减至十之六七”。④

      再考察“邑人赁山栽竹”一句。光绪志原文为:“邑人赁山栽竹,设槽造纸,为汀货之最云。”⑤而民国志作:“邑人赁山栽竹,设槽造纸,为汀产之最。”⑥二志不同点是“产”与“货”的一字之差。《长汀纸史》写作“汀产之最”,与民国志同。结合上文论证,更可推测这两则史料均出自民国志。

      引用史料,严格注明出处是基本的要求。古书转引资料时没有今日那么严格,字句往往会有不少出入。所以在前人已经多方转引的情况下,注明自己引用时的真正出处,会给读者使用资料和核对文章带来不少方便。《长汀纸史》在引用史料时,多处转引,但却未能注明原始出处及转引路径,以至于出现错误流传、以讹传讹的现象。

      唐章怀太子李贤注《后汉书》时,引晋代罗含《湘州记》云:“耒阳县北百步许蔡伦宅,其具存臼……县人犹多人造纸,盖伦之遗业焉。”⑦

      此处问题颇多。首先,晋代人罗含的作品为《湘中记》,而非《湘州记》。而且李贤注《后汉书》并没有引用罗含《湘中记》,只有刘昭注《后汉书·郡国志》时有引其中一事。⑧其次,名为《湘州记》的作品甚多,李贤注《后汉书》时所引之《湘州记》作者不详。原文出自《后汉书集解·宦者列传》:“《湘州记》曰:耒阳县北有汉黄门蔡伦宅,宅西有一石臼,云是伦舂纸臼也。[集解]洪亮吉曰:案,注引《湘州记》,耒阳县北黄门蔡伦宅,则伦桂阳耒阳人。惠栋曰:盛宏之《荆州记》云,枣阳县一百许步蔡伦宅,其臼具存,其傍有池,即名‘蔡子池’,伦始以渔网造纸,县人今犹多能作纸,盖伦之遗业也。”⑨可知,《长汀纸史》所引误为罗含《湘中记》的内容,实出自盛宏之《荆州记》。盛宏之《荆州记》原文为:“枣阳县百许步蔡伦宅,其中具存,其傍有池,即名‘蔡子池’。伦,汉顺帝时人,始以渔网造纸,县人今犹多能作纸,盖伦之遗业也。”⑩参考郦道元《水经注》,可知此处“枣阳县”应是“耒阳县”之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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