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央地财政关系的奠基:统一财经及其制度调整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丹莉,经济学博士,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主导的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使新中国在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迅速构建起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央的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经历了不断的制度调整:在确保税制统一的同时尝试减轻地方政府的征税压力;在建立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后不久即开始划分收支与酝酿分级管理方案;为了缓解地方的财政压力,中央采取了整理地方财政、推进地方收支挂钩、适度划分管理职权、增加地方收入分成等一系列举措。这些制度调整意味着虽然统一与集中是这一时期央地财政关系的主要特征,但并非全部内涵,如何兼顾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从这时起已成为新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核心命题之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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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21)01-0064-11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混乱与分裂的局面,但成立之初的新中国面临着非常复杂和严峻的经济形势。为了解决财政赤字攀升、通货膨胀、币值不稳、投机盛行等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于1950年3月下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①。这一决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最重要的经济决策之一,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下简称统一财经)的推进使得财政、金融、贸易等重要的财经领域迅速建立起高度集权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

      与关于新中国经济发展历程中其他一些重要历史事件的讨论相比,专门以统一财经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学者对统一财经的演进轨迹进行过系统梳理,如匡家在讨论了1947年4月华北财政经济会议召开②至1950年3月中央对于统一财经的推进。③齐守印等追溯了华北财经办事处、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和华北财经委员会在推进统一领导各解放区财经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以此为基础讨论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统一财经。④李海等详尽记述、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两次财经会议,对统一财经的决策过程、措施和步骤进行了探讨。⑤此外,一些专题性或综合性的财政史、经济史著述也涉及统一财经这一重要决策的原因、内容及影响等方面内容。⑥

      既有研究为我们理解统一财经的酝酿过程与主要内容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和帮助。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对统一财经过程及政策调整进行讨论,进而分析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央地财政关系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

      一、统一财经:集中管理体制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前,各解放区的财政收支、货币发行相对独立,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一两年各解放区之间才有少数军用品和物资的调拨。⑦但从解放战争后期开始,中共中央便开始加强对各解放区的财经工作进行统一调整,以便逐渐建立起统一的财经体制。

      1947年4月,华北财经会议明确强调:“在组织领导方面,为着适应战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逐渐从分散走向统一”;并对各地区人民负担、供给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对各地区货币发行、经济建设进行“统一计划”,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各解放区财政经济工作的进一步的统一”。⑧1948年4月,华北各解放区金融贸易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会议再次提出“制订统一的政策和行动计划”,指出:“石家庄解放后,华北各解放区大体上已经连成一片,各区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已有可能和必要从分散的地方经济,逐渐发展走向统一的国民经济”。⑨

      自1949年初起,中共中央开始以更大力度统筹协调各解放区的财经工作。3月,《中共中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各解放区的财政收支概算,均须送交中央审核,但对新区初期不做严格要求”;“各老区的关税、盐税、统税,应有步骤地分别由中央统一管理”。⑩7—8月,上海财政经济会议也对“统一财政经济、控制市场物价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步骤”。(11)这些都为后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统一领导和推进全国财经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财经混乱的局面是党和政府必须解决的经济工作难题之一。中央人民政府一方面要确保战争经费,另一方面又要着手恢复国民经济,支出需求不断增长。中央人民政府收支脱节的财政困境以及剧烈的金融物价波动成为统一财经决定最终出台的催化剂。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统一财经的决定》),这是统一财经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关键在于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财政收支的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制、清理物资。全国各地清查所得的所有物资都必须由中财委统一调度使用。第二,对当时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公粮和税收做出严格规定:关于公粮,“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不经批准“不得支取公粮”,各省亦不能拒绝中央政府关于调拨公粮在各地之间进行调剂的命令。关于税收,“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公粮征收额(包括地方附加公粮征收额)以及税则、税目、税率,均由财政部提交政务院决定,各地“不得增减和变动”。第三,推进贸易经营的统一:“各地国有贸易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负责”,“凡属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国营机构每日售得的现金,必须逐日解缴国库,不得挪用延缴”。第四,凡属国家所有的工厂企业,须由中财委厘清其管理责任。国家所有的工厂企业均须向政府解交折旧金和利润。第五,由人民银行总负责国家现金调度,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并统一管理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所有军政机关、公营企业的现金,除少量留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12)

      在《统一财经的决定》发布的当日,《中央金库条例》出台,根据这一条例,“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13)这些规定意味着全国的财政收入将被严格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而地方各级政府无权自行支配。同月,《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发布,这一决定对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做出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在财政收入集中由中央掌握的同时,各项财税制度、供给标准也将由中央统一规定,“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工资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决算,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全国财政收支总概算会商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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