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地方金融机构转型中的多方博弈  

作 者:

作者简介:
熊昌锟(1986- ),男,湖南龙山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近代经济史(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中后期,为了调控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通过银钱比价稳定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官银号。各省官银号因滥发纸币、管理混乱等痼疾,对当时的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中央政府要求各省对官银号进行整顿和改制,而地方当局也希望官银号改制银行后能发挥更重要的金融作用。改制过程中,各省官银号虽尝试向现代银行的转变,但官股仍占重要比例,商股从无到有,却无法起到更大作用,甚至被迫退出。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图将各省银行改为中央银行分行,进行垂直管理,各省不甘财权旁落,拒绝中央要求,双方为此进行了多番博弈。官银号因改制不彻底,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病。但是,官银号向银行的过渡,却是走向现代金融机构的必然途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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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回日期:2021-01-09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1)02-0100-08

      DOI:10.14182/j.cnki.j.anu.2021.02.013

      清季,各省纷纷设立官银号等机构,发行银钱兑换券、经理货币兑换,并逐步具备了银行的部分职能。然而,各官银号并无严格的货币发行制度,加之管理制度混乱,不利于中央统一财政,因此在1905年后,清廷要求各省官银号依据《公司律》,参照外商银行的章程,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将官银号改制为省银行。[1]225-226各省官银号的改制过程,虽因具体情形存在差异,但均采取吸纳商股、按股分红等形式,这表明晚清以来现代企业制度的萌发,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转型的积极引导意义。不过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致使清末民初的尝试多遭失败,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初步建立起现代银行体系。

      既有研究考察了近代地方银行的发展沿革,同时对北京政府整顿各省官银钱号的过程进行了细致梳理。[2]只是官银号的改制,实际在晚清即已开始,清末民初的改制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延续性。此外,学界对浙江等省银行也有较为深入的个案研究,不过对其改制过程的讨论略显不足。[3]本文拟扩大考察范围,结合直隶、浙江、广西、福建等省官银号改制情形,揭示其向现代银行的转变过程,并结合官股、商股的变化等现象,呈现这一改制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

      一、各省官银号的改制原因及过程

      清中后期,各省先后设立数量众多的官银号,从官银号经营的业务、职能和设立动机来看,可视为清代实行银钱并行货币制度的产物,清初规定以银七钱三的比例交纳赋税,并以银两作为财政收支的记账单位。[4]63清政府根据市场上白银和制钱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官银号进行银钱收放、兑换,进而稳定市面上银钱比价的波动。[5]661

      咸丰以来,列强入侵以及国内动乱,导致清政府财政濒临崩溃,具有发行银钱以及信用功能的官钱号更加受到清廷重视。到1856年,福建等十七省相继在城市或城镇设立了数量众多的官钱总号或分号。[6]464甲午之后,各省的官银号无论从组织机构或业务规模,均较咸丰时期有所扩大,经营业务已不限于发行银钱纸票和兑换银钱两项,而是向着经理省库现金出纳,从事存放款等银行业务,发行全省通用银钱兑换券的方向发展。

      官银号的设立与经营,在财政和货币供给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其发行的银钱票起到了缓解通货紧缩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市场上的外国货币。另一方面,清中叶以来钱庄、票号、当铺等民间金融机构发行私票的情况已相当普遍,[7]235官银钱号发行银、钱票流通范围的扩大,削减了私票的势力,但其弊病也日益显现。

      各省对官银号的控制日益严密,中央政府难以插手。大清银行成立后,清廷要求国库收支以及各省官款,统一由大清银行调拨。各省不甘被中央所制,绝大多数的官款仍存放在官银号中,以便随时支取。[8]1279各省官银号遂逐渐成为各省的“私库”,对中央统一财政形成阻碍。

      各省官银号并无严格的发行制度,滥发纸币,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9]6-71908年12月,度支部奏称:“各省官银号发出纸票,其滥恶实过于日本明治初年之藩札。”[6]10731910年,《申报》评论称:“各省官银号发出纸票滥恶实甚,湖北、江苏等省为数尤巨。”[10]至民初,各省滥发纸币的情形更加严重。据1914年统计,多个省份的纸币不能按币值流通,折扣低者如湖南仅为五成六,广东为六成,东三省为六成二。[11]567在此情形下,各省经济形势也不断恶化,如东北“受病根源,全在滥发纸币”。[12]54吉林、黑龙江两省,“官银号之办理不善,而其出敷之款又多,本利无着,以致振作无期”。①东三省各官银钱号因滥发纸币,漫无准备,钱贱物昂,商民交困,日、俄乘间发行羌帖、老头票,其价值皆高于龙洋,利权主权均为所夺。②就统计数据来看,当时各省官银号或官银局发行的纸币数量已成泛滥之势,在1903年9月前,湖北官钱局发行的钞票折银数高达10 372 774两,广东官银局发行的钞票折银数也有7 477 915两。此外,吉林官帖局发行的钞票为8 294 695两,黑龙江广信公司发行的钞票为6 651 955两。③

      针对各省滥发纸币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清廷发布法令予以限制。1908年1月,清政府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十五条,对各省官银号进行管理,则例第一条第九项为“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并附文解释称,“纸币法律未经颁布以前,官设商立各行号,均得暂行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但官设行号,每月须将发行数目及准备数目,按期咨报度支部查核。”[13]24不过该则例并未规定发行准备金,也未限制发行数量。1909年6月,度支部颁布《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其中第七条规定凡发出此项纸币,无论官商行号,必须有现款十分之四作为准备。[13]25-26此外,部分省份创办省银行还希望其为清末的“新政”提供资金支持,如浙江“财政奇绌……预备立宪限九年分期办起,所有应行事件,皆将次第举行,需款浩繁,有此项银行,既可备公家之缓急,遇有地方兴办实业,创立公司,亦得酌量入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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