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马光时代的新法改废与新旧党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呈忠,上海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444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神宗去世以后,北宋政治进入“司马光时代”。在短暂的一年多时间里,新旧党政治势力的消长和政局演变的趋势都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虽然在政策主张上当时政坛存在着一些相近的看法,但从人事上讲新党旧党和解的可能性并不大。吕公著和司马光的两份名单的出台意味着旧党全面夺权斗争的正式开端,他们举荐的台谏官在支持司马光、驱逐新党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司马光在很短时间里就基本实现了废除新法、驱逐新党的政治目标,这得益于时代环境和高氏的有力支持,也和他的政治手腕、政治魄力密不可分。司马光是某些政策上的少数派,但在人望上是绝对的多数派。司马光始终保持着斗争姿态,没有提出和解的政治主张。新党被逐之后,旧党内部温和路线和激进路线的分歧凸显,司马光所代表的激进路线是元祐政坛的主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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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元丰八年(1085)三月五日,在位19年的神宗皇帝去世,年仅9岁的哲宗即位,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伴随着皇权的更迭,政坛发生了剧烈的变动,新党旧党正面交锋,经过了一年左右异常激烈的明争暗斗之后,到元祐元年(1086)四月,旧党已然有大获全胜之势,新党悉数遭到贬斥,新法大半以上被废除。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复杂而尖锐的政治斗争贯穿始终,构成了这段历史的主线。

       尽管如此,政治斗争并非是这段历史的全部内容。罗家祥先生提出新旧党之间也存在着逐渐缓和矛盾的可能性,“两大政治派别的许多官员有不少共通之处,不仅对一部分新法的严重弊端有相同的认识,而且对另一部分新法的实效也所见相同”,但是“实际主宰皇权的是对变法素怀不满,且又疏于国计民生的太皇太后高氏,其所委以朝政者则又是进入垂暮之年、刚愎自用但却众望所归的司马光,从而致使北宋政治迅速发生了悲剧性的变化”。①方诚峰先生也认为“反新法者的态度有了缓和,支持新法者有了反思”,而最终冲突无法消弭的主要原因在于掌握主导权的是“接触新法最少、反对新法最力”的“少数派”高氏和司马光。②赵冬梅教授《和解的破灭:司马光最后18个月的宋朝政治》一文提出了与前人全然不同的观点,她认为司马光也是主张“新旧并用,力求和解”,但司马光政治上“幼稚”而且“孤独”,“既无人才队伍,也无经验、手腕、对策”,朝政方向实际为太皇太后和激进的台谏官所主导,所以最终和解破灭,司马光的和解主张无法实现。③如果说将司马光定性为当时政坛上的少数派,但因其位高权重且受到高氏的特别信任,尚可以理解元祐政治的基本走向,倘若连司马光也都主张和解,激烈的新旧党争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新党是在神宗朝积极推行新法、受到皇帝重用的臣僚,旧党是在神宗朝对新法持反对立场的异议之士。所谓“新旧党争”,既包括围绕着新法的政策分歧,也包括人事上的权位之争。反过来说,如果存在所谓“新旧和解”,自然也应包括政策上的新法旧法可协商和人事上的新党旧党可合作两个方面。政策上的共识固然可能促进和解,但并不等于人事上就一定可以合作,而政策上的分歧往往会加剧人事上的矛盾。元丰元祐之际,新旧党争异常激烈是已然发生的历史事实,新旧和解仅仅是对于一种历史可能性的探讨,这种历史可能性的判断往往又是基于对和解与斗争两种力量大小的比较。那么,在当时的政治局势下新党旧党和解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司马光在其中又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这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的问题。

       在前人的研究中,对于这段历史的分析往往是分列各派别或者代表人物的主张、行为,对于历史演变的具体进程笼统论述,时间线索并不明晰。实际上,这段历史虽然短暂,但各方势力的消长和政局演变的趋势都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大体来说,可以将这段时间的政局演变分为三个阶段:(一)元丰八年三月至五月:高氏和蔡确等共同进行朝政改革,宦官队伍大调整,吴居厚、霍翔、王子京等监司被罢黜,若干苛政被废除,人事上参用新旧;(二)元丰八年六月至九月:司马光、吕公著等旧党被高氏召回后举荐了大批旧党人士,并与蔡确等人围绕着新法废罢问题发生冲突,特别是在三大新法问题上针锋相对,旧党势力明显增强;(三)元丰八年十月至元祐元年四月:新旧党的冲突升级,台谏官发动了支持司马光、“驱三奸”的斗争,经过最为激烈的役法之争后,蔡确等人彻底失败并出局。以下对这三个阶段进行详细剖析,对前面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赵文提出商榷意见。

       一、蔡确等对神宗之政的变革

       元丰八年四月十一日,神宗逝后月余,朝廷颁降诏书说:

       恭以先皇帝临御四海十有九年,夙夜励精,建立政事,所以惠泽天下,垂之后世。比闻有司奉行法令,往往失当,或过为烦扰,违戾元降诏旨,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实惠,或妄意窥测,怠于举职,将恐朝廷成法,因以堕弛。其中谕中外,自今已来,协心循理,奉承诏令,以称先帝更易法度、惠安元元之心,敢有弗钦,必底厥罪。仍仰御史台察访弹劾以闻。④

       对于这一诏书,两种《哲宗实录》有着不同的解释。蔡京提举编修的《旧录》说:“时蔡确等虑法寖改废,故降是诏,然卒弗能禁。”南宋绍兴重修的《新录》则说:“蔡确知有司奉行新法,例皆失当,过为烦扰,实惠不孚,则不能不更法也。法少更,则身必不安于位,是诏诚确等有以启之矣。”⑤二者的共同点是认为这一诏书体现了蔡确(等)的主张,不同点是《旧录》认为蔡确(等)的目标是防止神宗的法令遭到改废,《新录》则说蔡确认识到当时新法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更法是势所必然。

       诏书中明确说到当时有司奉行法令存在着往往失当的严重问题,“或过为烦扰”,“或苟且文具”,“或妄意窥测”,但就诏书的整体意思来看,维护神宗诏令的意旨是明显的。因此,《旧录》《新录》的判断各得其一。这份诏书正充分体现了元丰末以蔡确为典型的新党大臣的理念:在坚持神宗法度的基本原则之下对新法进行局部的变革,从而达到维护神宗法度的目的。

       在事实上,神宗去世之后不久,在高氏和蔡确等人的主持下对神宗之政的系列变革已经展开。但是,这一阶段的变革或被淹没在司马光“元祐更化”的叙述之中,或被说成是高氏绕过宰执进行的。司马光还朝的时间在元丰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才被任命为门下侍郎,可以说三月至五月的政事变动都和他没有直接关联。苏轼在为司马光所作的行状中说:“公(司马光)方草具所当行者,而太皇太后已有旨,散遣修京城役夫,罢减皇城内觇者,止御前工作,出近侍之无状者三十余人,戒敕中外无敢苛刻暴敛,废导洛司物货场,及民所养户马宽保马限,皆从中出,大臣不与。”⑥他将这一阶段的种种举措描述为高氏主导,与蔡确等人无关。苏轼的这种说法对后来的史家影响非常大。南宋吕中认为“废罢新法等事皆从中出”,并且说“人皆谓新法之改出于司马入相之时,而不知公之未至也,凡废罢等事皆从中出,非章惇蔡确之所抑,亦非有待于司马光吕公著之所教也”。⑦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元代官修《宋史》都沿袭这一说法。⑧但这一说法是大有可疑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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