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9-2528(2021)02-097-009 2021年,继1997年丁丑牛年之后的辛丑牛年,注定又是中国的一个“大年”、中国香港的一个“大年”。 2021年,是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救国”“建设兴国”“改革富国”“复兴强国”的中国共产党之百年华诞,是领导中国人民创制“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并矢志为彻底实现中华民族大统一、大团圆而不懈奋斗的中国共产党之百年华诞。中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开启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开启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新征程。 2021年,是“五十年不变”之“一国两制”香港实践行将过半的临界之年。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即“5·28决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即“香港国安法”),率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堵塞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即“11·7解释”),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即“11·11决定”),明确重申香港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履行对于国家、对于中央政府的“政治忠诚”义务以及“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的根本原则。从而推动香港社会在全面准确理解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即确保“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根本宗旨落实落地方面,确保“一国两制”香港实践行稳致远之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方面,彻底实现“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亦即坊间所言之以“人心回归”为主要内容和标志的“第二次回归”方面,在2021年这个“大年”,全面进入了“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2021年,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能否实现“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的关键之年。一方面,因为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原定于2020年9月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不得不延期“不少于一年”,[1]其预定时限将至,今年将重新启动。那么如何启动,根据什么原则启动,众所瞩目!另一方面,由1990年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所设计和确定的香港民主政制发展之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的目标,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6解释”“4·26决定”、2007年“12·29决定”、2014年“8·31决定”所设计和确定的“双普选”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九七”香港回归以后付诸实施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因为外部反华反共势力和香港内部反华乱港势力相勾结,意在争夺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香港特区的管治权,导致2005年和2015年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向前迈步、迈大步的关节点上,均是在“政改五步曲”之第三步“本地立法”阶段被立法会反对派议员以“集体捆绑”的方式予以否决,直接导致香港民主政制发展长期徘徊不前,2017年即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500万香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的美好愿景成空。如今,香港民主政制发展又一次来到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在由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所设计和确定的民主政制发展目标大体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其原有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需不需要进行调整?怎样调整?现行的已经显露诸多弊端的香港特区民主选举制度,需不需要进行检讨和修正,怎样修正,同样众所瞩目! 一、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 为了真正做到对香港民主政制发展问题之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我们有必要聚焦“爱国者治港”这个根本原则,再次回顾和重温一下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基本历程及其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2] 第一,香港回归20余年,民主政制发展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之一,就是必须尊重和认同中央政府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之“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监理师”,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发动机”和主要驱动力,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之“最大民主派”的历史事实和政治地位。 香港回归以后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究竟是在哪里起步的?它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是什么?这里,有四句话可以说明问题——源自香港回归的大背景,源自“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源自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央政府的主导、推动和依法授权。 1983年,为了准备中英谈判,中方提交了作为双方谈判基础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一次提到了香港回归以后特区实行什么政体的问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主要官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3](P100-101)也就是说,是中国中央政府首先明确提出香港回归以后特区将实行与国家主体的政体相适应、相统一的民主政体——或者是“协商民主”的形式或者是“选举民主”的形式。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正文及其附件中,第一次指明了未来香港特区民主政制发展的目标和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4]但是无论是行政长官的产生还是立法会的产生,都还没有任何涉及“普选”的字样。 香港回归以后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不仅要搞民主选举,而且要逐步发展到“双普选”这一步的长远目标,是中国的中央政府领导和主导制订的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明确下来的。也就是说,目前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它最初的、也是唯一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而不是其他。 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中央政府和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达成了一个高度共识:香港回归以后的民主政制发展进程,必须遵循以下一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二是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三是必须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5]这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成了香港“基本法”的重要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