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异文、通假与经典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华学诚,北京语言大学文献语言学研究所/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北京 100083)。

原文出处:
语文研究

内容提要:

《关雎》毛诗第三章“左右芼之”,安大简《诗》作“左右教之”,整理者认为“教”通“芼”。文章认为,故训资料、文献语言、语音关系均不能支持“教”与“芼”通假。安大简《诗》与毛诗之间的异文,情况非常复杂,其中有一些异文当是《诗》在经典化的不同时期留下的客观记录,不宜让安大简《诗》强就毛诗。“教”可用“教化”本义解,与释为乐教的“乐”构成对应关系。“教”作“教化”解可以贯通安大简《诗》意,也能得到《韩诗外传》和四家诗异文等旁证的支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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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周南·关雎》毛诗第三章:①“参差荇菜,左右芼之。”安大简《诗》“芼”作“教”。[2]6整理者注释云:“上古音‘教’属见纽宵部,‘芼’属明纽宵部。二字韵部相同,声纽有关,当为通假关系。毛传:‘芼,择也。’”[2]71对于安大简《诗》的“教”,是应当作通假解还是应当依本字解,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文就这一具体例子展开讨论,主要是基于如下思考,即出土文献的整理注释中如何对待异文、怎么使用“通假”,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古书的经典化。关于这一例子的一些旁证材料,本文将作为辅助证明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上述思考,既是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也是本文撰写的目的。因为笔者认为,这并不仅仅是安大简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如何看待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出土文献整理与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的二次研究与利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不可不论。笔者的意见未必正确,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教”通“芼”说恐难成立

      (一)“教”通“芼”的说法,在训诂上缺乏根据。

      《说文·支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释名·释言语》:“教,效也,下所法效也。”《广韵》平声《肴韵》“古肴切”,释曰“效也”;去声《效韵》“古孝切”,释曰“教训也,又法也、语也。《元命包》云:‘天垂文象人行其事谓之教,教之为言傚也。’”《集韵》平声《爻韵》“居肴切”,释曰“令也”;去声《效韵》“居效切”,引《说文》为释,异体字有“学”等。从这些古代辞书提供的训释材料可见,教化、效法、教育、传授、使令等是“教”的本义和主要引申义。

      “芼”,《说文·艸部》:“芼,艸覆蔓。”即“芼”的本义是草铺地蔓延。毛诗:“芼,择也。”其底本应该是很早的,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尔雅·释言》就已经有了“芼,搴也”这一训释,郭注明确解释说:“谓拔取菜。”《尔雅》和郭注都是以《诗》“左右芼之”这一句为依据的,毛传“芼,择也”则对“搴”这一动作义作了进一步概括,使之更切合自己所理解的《诗》意。

      可见,“教”和“芼”在意义上没有任何关联,即既没有发现“教”可训“择”的任何故训资料,也没有见到“教”与“芼”相通的古注辞书依据。

      (二)“教”通“芼”的说法,在先秦找不到用例。

      先秦文献中,“教”字的用例非常多,但并没有一例是作为“芼”的通假字来使用的。比如《左传》,书中“教”的用例不是动词就是名词,其意义基本上是在前文所引故训范围内。杨伯峻、徐提编的《春秋左传词典》中,“教训”“教诲”作为双音词单列了词条,“教”作为单音词列了两个义项,一是“教育,教训”,二是“指教,教导”,没有其他解释。下引《左传》所见“教”之前10例可见一斑:

      (1)称郑伯,讥失教也。(《左传·隐公元年》)

      (2)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也。(《左传·隐公三年》)

      (3)故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左传·桓公六年》)

      (4)赦其不闲于教训,而免于罪戾,弛于负担,君之惠也。(《左传·庄公二十二年》)

      (5)告知以临民,教之以军旅。(《左传·闵公二年》)

      (6)(卫文公)……敬教、劝学、授方、任能。(同上)

      (7)古者大事……而知其人心,安其教训。(《左传·僖公十五年》)

      (8)子金教之言曰……(同上)

      (9)军三旬而不降,退修教而复伐之。(《左传·僖公十九年》)

      (10)虽及胡耇,获则取之,何有于二毛,明耻教战,求杀敌也。(《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毛诗中“教”的全部用例如下,其中没有一例通“芼”:

      (1)教诲尔子,式榖似之。(《小雅·小宛》)

      (2)辰彼硕女,令德来教。(《小雅·车舝》)

      (3)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小雅·角弓》)

      (4)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小雅·绵蛮》)

      (5)匪用为教,覆用为虐。(《大雅·抑》)

      (6)匪教匪诲,时维妇寺。(《大雅·瞻印》)

      (7)载色载笑,匪怒伊教。(《鲁颂·泮水》)

      (三)“教”通“芼”的说法,在语音上有窒碍。

      一般来说,通假关系的确定并不能单纯依据语音相同或相近这一条,换句话说,语音相同或相近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所以通假关系的确定还需要故训资料、文献用例等方面的证据。如上所说,在故训资料和文献用例方面,都没有材料为“教”通“芼”的说法提供佐证。

      即使单纯从语音上来看,整理者认为“教”通“芼”的观点也是有问题的。“教”和“芼”的上古韵部虽有一二等之别,但同属宵部,与下文的“乐”属于宵、药合韵,②也就是说,两字构成叠韵是没有问题的。但声纽则颇为相隔:“教”是见纽,属牙音清音;“芼”是明纽,属唇音鼻音。两个声纽的发音部位、发音方法,差别很大。王力先生曾经指出:“同源字中,双声最多,其次是旁纽。其他各种类型都比较少见。”[5]20王力先生说的虽然是“同源字”,其实用此语判定通假字的语音关系同样适用。所谓其他类型,包括准旁纽(如透神、定喻等)和邻纽(如喉牙音、舌齿音、鼻音边音之间的关系)。而“教”和“芼”连邻纽也算不上,整理者说二者“声纽有关”,既无论据,也无论证,让读者很难理解二者如何“有关”。③

      整理者把差别如此大的两个声纽看成“有关”,也许是因为他们注意到以往的研究中已经有人指出中古晓母字与明母字在上古有联系。其实这个研究结论目前只在特定的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并不能简单类推,比如中古晓母字与帮滂並诸母就不存在与明母字同样的联系。反之,也不能据此作如下推理:既然中古晓母字与明母字在上古有联系,那么中古见溪群疑诸母与明母字在上古也应该有联系;更不能不加论证就理所当然地认定它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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