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视角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策略与风险研究

作 者:
宋玲 

作者简介:
宋玲,陕西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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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负责对国家财政支出项目立项的审核以及对项目使用资金的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的始终。一方面国家审计工作按照合规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会资料进行详查;另一方面对相关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计工作报告。在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过程中,不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的风险,也存在审计风险,研究控制审计风险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概述

      (一)绩效审计概述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策略从“3E”标准出发,即从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三个角度进行评价。审计主体对现实状况加以评价,判断经济效益的优劣,是提出审计建议、制作审计报告的依据。然而,现阶段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虽是在三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但所采取的绩效审计方法主要依照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且绩效审计往往被绩效评价所替代,导致现阶段绩效审计的有效性受到限制,也增加了审计风险。审计工作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首先存在于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相关,内部管理越规范,该风险越小。但由于内部控制环节较多,控制能力有限及管理人员素质问题,该风险较为普遍存在。其次是审计部门工作时产生的检查风险,实践中往往采用抽样审计法,在所抽查样本不具代表性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出现一定的偏差。由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审计风险更为突出。专项资金设立常常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及时性等原则,其使用要比其他资金更为严格、复杂,因此产生的风险更大,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过程也伴随着更多的审计风险。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运作机制

      绩效审计工作是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的考量标准,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支出都是带有国家调控目的,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具有更强的指向性。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最大社会效益,可通过绩效审计对其进行评估。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的具体作用如下:一是开展绩效评价有利于提升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设立种类较多,使用程序也较为复杂,可能出现资金的错误归档、延期下发使用、资金未盘活等状况。在绩效审计的监督下,要求各级政府进行成本效益原则评估、简化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解除资金的占用同时注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的社会效益,由此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尽管对专项资金已有严格的使用准则,但部分地方政府未单独核算、列支财会依据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随之也产生了内部风险。通过绩效审计的约束力和审计报告的公开,可有效规范后期专项资金的使用,在设立之初对其科学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分配中按照预定计划进行;使用中符合效率原则开展。以此减少内部控制风险,同时其对于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效率建设都有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三是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对预算的引导性。专项资金不同于一般性支出,根据中央决策、地方发展需要等多重因素决定,具有政策性。对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结果可为下阶段或类似项目的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提供参考,对经济效益导向的专项资金应适当加大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对经济效益低下、管理不佳的专项资金应进行整改。

      三、绩效审计在财政专项资金中的风险

      一段时间里,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常被较为传统的审计办法所替代,仅对资金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与发达国家相比,绩效审计在我国实施起步较晚,存有若干问题:缺乏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价标准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审计检查风险。

      (一)绩效审计涉及内容工作量大

      财政专项资金所涉及内容广泛、繁多,全面审计的工作模式尚未正式开展,应用抽样审计和分析复核方法不能消除审计风险,采用抽查式的审计办法对会计资料齐全的单位可有效发现问题,对于会计资料不齐全的单位,存在于会计账簿中的错误不容易被发现。专项资金由于设立目标差异,样本偏差程度更大,抽样调查不具代表性,直接导致了审计结果与真实结果的偏差,影响审计结论。

      (二)绩效审计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对审计的影响更为直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绩效审计指导意义重大。理论上,审计人员按照既定的标准执行审计任务,不存在审计风险。然而,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绩效审计的目标和内容范围不明确、评价指标不完善,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

      (三)绩效审计工作程序缺陷

      我国所采用的审计方法是以内部控制为基础设立的,绩效审计则是在传统审计模式下的改进。就制度设立来说,建立一个完善、可阻止错误发生并能及时矫正错误的内部控制制度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在双重领导的行政结构下,地方审计部门既受当地政府领导也受国家审计署领导,地方审计部门独立性不足,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出于地方财政收入或是“绩效目标”等目的,地方政府或多或少会对审计工作进行干预、截留使用,违规领用专项资金时有发生。诸多制约因素下,内部控制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现、纠正错位。其次,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仅能依靠比较模糊的工作原则,依照审计人员的判断而主观性选择。相同的审计项目或因存在不同的评价方法导致评价结果差异,直接增加了审计检查风险,并使得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缺乏系统性。进而,政府在编制审计工作报告时需要做大量的调整。

      (四)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的层面广泛、内容繁多且金额较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须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处理能力,才足以从复杂的审计客体中提取出重要、充分的审计证据,最终出具恰当的审计结论。就目前而言,我国绩效审计理论仍不够成熟,未形成较完整的理论框架,审计人员进行绩效审计不免采取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替代,影响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另外,我国审计人员构成安排也对审计风险有影响。当前审计部门以具有会计财务知识的人员为主,较为单一的依靠财务会计知识是无法胜任绩效审计工作的。综合、复杂、多变的绩效审计需要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入,群策群力做出更恰当的判断,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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