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笔者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审计事业发展、有利于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审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近些年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审计实践领域日益拓展,审计业务类型不断创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之后,一种创新的责任审计业务类型,同样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性安排。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更好地在国际交流中介绍中国方案、讲述中国故事,很有必要梳理和探讨,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业务类型相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有哪些中国特色。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国特色,一定程度上讲,也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中国特色 在《新时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国特色》一文中,笔者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国特色,主要归纳了四点:既是对单位的审计,更是对人的审计;既是对行使权力的审计,更是对履行责任的审计;既是对履行责任的审计,也是多维度综合性的审计;既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的审计,也是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的审计。此外还补充了一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符合中国文化特色的审计。之所以罗列在这里,是想推而广之,这些特色基本同样适用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甚至可以说,这些特色就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中国特色。 这样说,难免令人费解。既然是特色,就是与众不同。某一业务类型审计特色,怎么能够同时又是另一业务类型审计的特色呢?这种疑问是有道理的。但笔者觉得,还是能够解释得通。从审计对象看,审计可分为对单位、人、资金、项目的审计。对人的审计,是对单位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的审计。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履行这一维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二者之间,有其高度的一致性。抽象地讲,都是对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正是在这一点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国特色,可被看作是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对责任审计所做的概括,同样可被视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中国特色。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对象、内容上,毕竟是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区别的审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除了抽象地从责任履行维度有高度一致性外,二者还有着明显的差别。主要差别在于:一是两种业务类型的审计对象不完全相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是两类审计的对象。此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还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则没有这样宽泛,仅涉及与自然资源资产关系密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海洋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是两种业务类型审计关注的领导干部所履行的责任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关注的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据新华社2017年11月28日有关报道,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由此不难看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紧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主线,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一定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既包括对有价资金、资产的审计,又包括对难以计价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审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正如这一概念构成中已经明确的,其重要特点之一,是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所处岗位及工作领域不同,需要审计的自然资源资产肯定会有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土地、荒漠、河流、湖泊、湿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大气等,都会囊括在需要审计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之内。 所有这些自然资源资产,以价值为标准,分为可计价自然资源资产和不可计价自然资源资产两类。这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重大区别所在。以资金为对象的审计自不必说,资金本身就是价值形态。以单位、项目、经济责任为对象的审计,除资金外,涉及的实物资产也都是可以价值计量的资产。唯独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其审计范围内,不仅有可计价的资金和资产,还包括了难以计价的自然资源资产。恰恰在这一点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其他所有类型的审计,不仅形成较大差异,也是对一直以来审计为价值形态监督思维定式的重大突破或超越。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在服务于终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从时间维度看,按照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可以安排审计。无论是离任时还是在任职期间内,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促使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更好地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如果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联系,同样都是对任期责任审计,为什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突出强调“离任”二字呢?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安排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还有的表示不太理解:既然叫“离任”审计,为什么不在离任时或离任后而尚在任职期间就安排审计呢?甚至有些无关人员一听说对某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就主观臆断,被审计的那位领导干部肯定是快要离任了,要不怎么已经开始“离任”审计了呢?为解疑释惑,还得寻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