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623/j.cnki.36-1341/c.2021.01.006 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推行了两项极具特色的经济改革方案,即减租减息和公粮负担政策。以往的研究侧重于两者中的一项,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探讨的成果不多。魏宏运先生强调,必须把合理负担与减租减息联系起来考察,孤立地去研究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他认为二者的共同作用改善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农民有吃有穿,抗日积极性更得以发挥”。①周祖文的研究比较深入,他认为晋西北减租与公粮之间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国家希冀利用减租来强化公粮工作,并将二者作为消解村庄内原有宗族、业佃关系,重建村庄新网络的策略工具。②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可以被视为是对农民交纳统累税的一种补偿,政府努力平衡减租减息与统累税实施下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甚至于地主在低租地上承担了较重的统累税时,政府允许其部分加租。③谦厚对保德、临县、兴县某些村庄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晋西北农村的钱粮和差役负担确实加重了,在减租减息和粮款负担下,“农户非正常分家析产的现象成为一道耀眼的景观”。④ 晋西北行署⑤强调减租减息是为公粮工作准备群众基础,减租减息要与公粮工作密切配合。笔者思考的问题是,减租减息与公粮工作有没有联系?如果有,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联系?两者又是如何配合的?自耕农、佃雇农从中获益多少?更吊诡的是,晋西北作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社会,随着减租减息与公粮工作的深入,自耕农日益呈扩张之势。这一群体不关心减租减息,只关心负担问题,特别是在负担面扩大到人口的80%之后。如此,在减租减息运动中,自耕农又是如何被动员起来的?面对晋西北、山西乃至华北这种特殊状况,高数目字的征粮任务是如何完成的?随着战争的不断消耗,农村资源开始萎缩,组织动员机制是不是无极限?张力的边界又在哪里?笔者希望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与以往的研究成果互为补充。 一、条例具文:减租减息与公粮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减租减息政策最早是在国共第一次合作期间提出来的。1926年10月,国民党联席会议做出“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规定。⑥193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约定地租超过375‰者,应减为375‰,不及375‰者,依其约定”。⑦1937年10月,阎锡山公布《山西省民族革命十大纲领》,提出“切实执行合理负担,逐渐减租减息,改善人民生活”。⑧1940年初,晋西北抗日政权成立,减租减息逐步开展起来,普遍实行二五减租及三十七点五最高租额的规定,废除一切额外剥削。1942年,晋西北行署又详细规定了山地、水地、平地、认粮租种地、伙种地的租额。⑨此后又对某些不适当处进行了修改补充。⑩除了地租之外,牛租在晋西北相当普遍,“每头牛每年的租谷从一石到数石不等,并且由于牲畜的日益缺乏”(11),牛租反而有逐渐增高之势。为了方便人民之生产,牛租(畜租)亦由原先的二五减租(12)修订为“不受二五减租之限制”。(13)在地主减租的基础上,晋西北行署强调佃户要依法交租,不准欠租,不准荒地。同时强调地主有权依法收租,承诺保障地主的财权、地权、人权。 为充实抗战物资之供给,保证人民负担之合理公平,晋西北行署制定并逐步改进了公粮负担政策。到抗战结束时,晋西北行署共颁布了6个征粮条例。(14)第一次征粮是晋西事变刚结束后,和献金、扩兵、军鞋以“四大动员”的方式进行的。第二、三、四次征粮规定,每户每人平均收入未满起征点免征,超出部分开始按比例计征。关于起征点,第二次征粮为5斗,第三次征粮降到4斗,第四次征粮又回升到5斗,使公粮征收的负担面覆盖到民众的80%。前三次征粮处于摸索时期,第四次是一个比较大的转折点,为了解决比例征收与战争供给之间的矛盾,实行了计分摊征的办法,“即依比例计算分数,征粮以实际需要分派,经过分数均摊”(15)。为了增加剥削性收入的负担额,农产品收入因性质不同予以不同的折合,自种地产粮按6成折米;租出地(伙出地)收益扣除投资后,按7成折米;租入地(伙入地)产粮扣除地租和牛租后,按5成折米。1943年之后,晋西北行署对田赋、村摊款不再分别征收,使之统一到救国公粮中。抗日救国公粮由此更名为统一救国公粮。这两次征粮,收入亦不再折米计算,而代之以富力,收入以1斗米为1个富力,财产以5斗米为1个富力,5个富力以下免征。第五次征粮中,自种地、租出地、租入地分别按5成、6成、4成折合细粮。同时加增财产税,财产计征时,不依财产价值,而以其生产量计。自种地以产量计算,出租地按地主所得实租4倍评定产量。第六次征粮时,为照顾地主的负担,财产计征中自种地与租出地均以实际产量计算。 尽管晋西北行署宣布实行一分行息与分半行息,但由于战争对经济的破坏,放债风险大于利润,露富易被加重财粮负担,有钱人窖藏之风盛行。债主乘机收回本息,增加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影响到农村资金的流转,给农业生产带来不便。为活跃金融以利民生起见,今后借贷“依照当地社会习惯,由债权人债务人自行约定利息不再实行减息。”“有抵押品者,如到期不依约付利还本时,债权人有依约处理抵押品之权。”(16)鉴于农村流通资金停滞,1942年4月,晋西北行署规定,此后“借贷利息以双方同意为原则,取消分半引息之限制”。(17)在取消利息限制后,第四、五、六次公粮征收条例规定,债权人出贷现金、现粮之利息以半数(五成)折算。由于债务关系的隐蔽,以及此后借贷利息的自由约定,减租减息在晋西北更多表现为减租运动。 二、感恩之行:减租减息到公粮缴纳的逻辑演进 与晋省其他地区一样,晋西北之租佃制度分为定租制与活租制两种。凡不论年成之好坏、收获之丰歉,“每年纳租有固定数量者”为定租制,凡“每年照收获总量按成分配”者为活租制。(18)一般好地多采用定租制,原租额较低,而坏地多采用活租制,原租额较高。在日本侵略山西之前,定租制比较普遍,之后因战争及灾害等因素,农业产量普遍下降了25%—45%。如兴县减少了27%—45%,其他各县均减少了25%—30%。(19)不但活租制较为普遍,死租也开始“活交”了,即按租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作为地主在土地收获物中的分成比例。1942年则又出现了“新死租”的现象。伙种浪潮也极为普遍,地主除出租土地之外,还提供牲畜、肥料、种子、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地佃双方依投入的不同,地租分成也不同。但由于地主投资的减少甚至干脆不投资,伙种制实为活租制,但却导致实交租率的相对提高。如保德地主张述贤“把租种地变为不投资伙种,提高租子(由百分之二十的租率,提高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的租率),加重对农民的剥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