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五大精神的鼓舞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形势十分喜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党的建设?也成为人们当前关心和议论的热门话题,本文仅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初级阶级”与“初级标准”的问题 前些年,社会上曾有一种说法: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党员的标准也只能是初级的,即所谓的“初级阶段的党员标准”(以下简称“初级标准”)。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科学论断,“初级标准”问题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兴趣。 对于“初级标准”问题,笔者认为不能象过去那样简单否定了事,而要进行科学的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为此,要对党员标准有一个正确理解和总体把握。 党员标准是党对党员的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从长期建党的实践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党员标准是随着党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不断变化的,也是随着党面临的主要任务的转换而有所变化的。1939年,陈云同志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一文中, 首次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六条标准:1945年,七大党章把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作为共产党员的标准:1951年,刘少奇同志提出了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1956年,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最完整和最具权威性的党员标准。“文化大革命”中受“左”的错误干扰,九大、十大的党章以接班人五项基本条件代替了党员标准;十二大党章以八大党章作基础,重新规定了党员标准,十三大、十四大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十五大党章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作为党员标准之一,这是党建工作的重大发展,对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党员标准的提出和发展过程来考察,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一是基本原则的一贯性与具体体现变动性相统一。党章始终把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始终坚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但作为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则应根据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战争年代,必须把坚持阶级斗争、武装夺取政权作为党员的根本要求,而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上述要求就要加以改变,全党必须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开展工作。可见,党员标准是变与不变的统一。 二是奋斗目标的确定性与现行政策的灵活性相统一。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共产主义的实现,正如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共产党员绝不能因为党的最终目标的实现是将来的事情而放松今天的努力,要做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放弃对崇高理想的追求,这一点也是坚定不移的。但是,最终目标的实现是靠现行政策来推进,而现行政策又是党和政府依据当时的国情和群众的觉悟程度来制定的,它适用于全体公民,党员也是公民的组成部份,他们也应当享受现行政策的普照之光。如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党员可以购买企业股份,可以参与分红利等等,允许党员参与这些活动,并不是降低了党员标准,也不是象有些人说的是“按初级标准要求党员”。恰恰相反,这样做客观上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其考验更为严峻。这是因为党员既要参加各种经济活动,又不能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既要为自己谋取正当的利益,又不能放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要享受现行政策的普照之光,但又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在不能“两全其美”时,党员必须牺牲自己个人利益以维护党的利益。有些政策允许的事,非党群众可以做,而党员却不能做,如现行政策鼓励私营经济发展,允许一定程度的雇工剥削,而党员则不能搞剥削等等。 总之,无论在任何时候,我们既不能把党员塑造成脱离现实生活、游离于群众之外,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又反对把党员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变成无理想追求的“经济人”。因此,只要我们坚持这种观点,就能正确把握党员标准。 二、“手中有股”与“心中有党”的问题 最近,我们对上海市松江、清浦两县已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部分企业,就如何加强党的建设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中群众最为关心的是党员(包括党员干部,下同)如何把“手中有股”与“心中有党”相统一的问题。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党员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总是把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如有的企业的部分党员,在十五大召开之前,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疑虑重重,认为把企业资产折成股份卖给个人,是变着“花样”搞资本主义。因此,对股份合作制试点持不报名、不参与、不支持的态度。党的十五大肯定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有的党员对此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又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整天关心的是如何持股增值、如何变成大股东。他们参加股东大会兴头十足,而对组织生活会和党员代表大会不感兴趣,有时借故不参加,有的为了名正言顺地去当“大老板”,还要求退党。 现实给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党员成为“股东”以后,是以股东标准要求自己?还是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是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群众面前,还是以党员的形象带领职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这是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对此作出回答的一个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应当看到,我们允许和鼓励党员购买企业的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党员带头冲破在股份制问题上存在的姓“社”姓“资”的禁区,带头澄清模糊认识。通过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增强社会主义经济活力,优化所有制关系,从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认为,允许和鼓励党员购买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是新时期党赋予股份合作制企业里的党员的一项特殊而又艰巨的任务。“党员股东”必须把“手中有股”与“心中有党”这两者的关系,和谐地统一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去。所谓和谐统一,就是既要克服以为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就是搞资本主义“左”的影响,又要防止“持股忘党”的现象的滋生。在此,可以借用济公那句“酒肉穿肠过,佛主心中留”的话改而用之,即“股份手中拿,党在心中留”,这就是我们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