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它从“资本主义尾巴”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不断进步和深化的结果。党在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经历了三次飞跃。 第一次飞跃:从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到承认其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1987年党的十三大前)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左”倾理论将自留地、集市贸易说成是“资本主义的复辟地”;把农民从事的家庭副业、个体经济说成是“资本主义尾巴”,必须统统砍掉;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几乎绝迹。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党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上来,全会从我国生产力实际水平出发,明确规定:“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并且制定“让少数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第一次飞跃的重要起点。 三中全会后,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1979年9月,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国务院于1980年10月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允许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利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并从税收、资金、技术、场地等许多方面为个体经济大开绿灯。198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十一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又对个体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作了理论上的进一步说明,大会报告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间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随后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从宪法上对个体经济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个体经济是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济基础,党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为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创造了必要和适宜的环境。随着农村广泛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个体经营户数量增多并积累大量的资金,同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出现;有些自发地从事小商小贩活动,有些开始搞私营雇工经济。党对私营经济在较长时间内是采取“看一看”的慎重态度,“对超过上述规定(即一、二个帮工,三五个学徒的规定——作者注)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对个体经济则继续采取鼓励的政策。 国务院在1983年和1984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提出许多优惠政策和条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到1985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达1171.4万户,从业人员有1766.2万人,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64%和77%。〔2〕 从1978年到党的十三大前,党采取慎重而又渐进的态度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如1984年2月, 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要求仍然是“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经过几年的观察、研究之后, 党逐步肯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然性, 中央1987年5号文件一方面去掉了对雇工数量的限制, 另一方面对私营经济明确指出:“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虽然党还没有从法律上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从“资本主义尾巴”上升到“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发展,标志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实现了一次历史性飞跃。 第二次飞跃:从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到承认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前)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对我国发展的历史阶段作出科学论断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且针对当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恐惧,报告强调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它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且还很不够,对于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接着,在1988年4 月七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6月, 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所得税等法规政策,表明党已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日程。截止到1988年底, 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454.9万户,从业人员达2304.9万人,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9.5%和11.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