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森的荒政思想

作 者:
胡灿 

作者简介:
胡灿,男,淮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专门史。

原文出处:
农业考古

内容提要:

俞森于康熙初年以生员身份入国子监学习,曾参与编修实录,担任河南按察使佥事(管河道)、荆南道台、湖广布政使司参议等官。所撰《荒政丛书》是清代较早的一部荒政著作,从他对常平仓、义仓、社仓的考证以及他的赈济纪事之作《郧襄赈济事宜》中,我们可以窥见其预备为先、依时而动、因地制宜、鼓励民众自救的荒政思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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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20)06-0096-04

       俞森,字汇嘉,号存斋,清代浙江钱塘人。康熙初年入国子监学习,曾于康熙六年(1667)至康熙十一年(1672)参与《世祖章皇帝实录》的编修,康熙二十六(1687)年至二十九年(1690)任河南按察使佥事(管河道),康熙三十年任荆南道台,后官至湖广布政使司参议。俞森的《荒政丛书》开创了将多种荒政书籍编辑在一起的荒政史籍编撰形式[1](P21)。卷一至卷七分别收录董煟《救荒全法》、林希元《荒政丛言》、屠隆《荒政考》、周孔教《荒政议》、钟化民《赈豫纪略》、刘世教《荒箸略》、魏禧《救荒策》;卷八至卷十是作者撰写的关于历代仓储的考证性文章:《常平仓考》《义仓考》和《社仓考》;最后附录《捕蝗辑要》以及作者在郧襄地区的赈济纪事之作《郧襄赈济事略》。从其对三仓的考证与《郧襄赈济事略》可以窥见其荒政思想。

       一、心系民众,预备为先

       古代赈济根本上是粮食的周转,若无足够的粮食,一般民众甚至帝王都可能饿死。“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2](P150)。俞公作《常平仓考》《社仓考》《义仓考》,充分体现其积储粮食的思想。

       从其内容上看,作者只是将历代对常平仓、义仓、社仓的政策及实施与个人观点一一进行罗列,正如俞森所言“尝观古今救荒事宜若干卷……会萃成帙藏之箧中”[3](P15),四库全书总纂官也称俞森之作是“取昔人良规班班具列”[3](P14),不过从其愿意将在此之前所见的历代仓储情况汇集起来以备参考的实际行动看,确极为推崇传统遗留“积储备荒”的观念,“古称救荒无奇策,非无奇策也,预为之。虽寻常行事,自有神明莫测之妙;临时仓卒为之,虽古人已见之,效亦只具文而已……所以,荒政不可不详。欲求其详,不得不预为之备”[3](P15)。

       陕西饥荒时期,陕西、河南、山西多次来郧襄地区籴米,俞公未曾阻止,并在《晓谕饥民》中明确此事。但同样希望当地民众能够预备储粮。“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4](P304),于是俞公在考虑当时郧襄地区民众生计的情况下,认为一般百姓应该考虑到自己家有几口人、每人每天吃多少粮食,估计离早春麦子收获时还有多少时间,如果有多余的粮食,把多余的粮食留着,不要贪图临时的利益而把这多余的粮食卖掉。俞公深知供求关系,其在评价董煨的“不抑价”的救荒举措时曾说“无论官米民米,俱当随时价低昂,不可故为增减。盖价髙则远贩自多,米多则价值自平,此理势之必然者也”[3](P21-22)。为鼓励民众多储粮,并进一步解释“今春麦子收成不知如何,粮食日少一日,粮价日贵一日。今日贱卖,后日贵买,非计也。后日价贵粮尽,本地无粮可买”,而“外省远贩之人,皆富商大贾,乘机射利,非穷民自贩也”[5](P156)。在其之后的《康济录》,则是直接以先事之政、临事之政、事后之政来说明救荒举措,备荒应在救荒之先。

       二、依时而动,赈济灾民

       郧襄地区北边接近河南省,西边邻近秦晋地区,是一个南北要冲之地。按照就近原则,这些邻近郧襄的山西和陕西的灾民,首先选择到此地区寻求生机。这些流民所属地区的当地官员不积极进行救济工作,诸多的流民跨省越州寻求生存机会。俞森不忍流民甘受疾苦,积极开展救济,使得大量流亡此地的饥民得以生存。

       康熙三十年的夏秋季节,正当农忙,郧襄地区未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获得丰收的希望很大,流民也可以通过参加当地的雇工劳动以获得收入来满足自己的日常需求。当时陕西、山西、河南的灾情初现,来到郧襄地区的流民数量不是很多,需要的粮食总量还是在当地的实际承受范围之内。

       但当农忙季节过去后,形势就严峻起来。当时郧襄地区“夏秋之间旱蝗已成”,俞森积极组织人员捕蝗、修水利,“幸时雨忽降,枯苗立生,飞蝗蔽天,立即尽毙,变荒为丰,年称大有,米麦颇贱”[5](P145)。俞森的积极救助行为使得许多人慕名而来此,流民人数增多,农忙季节一过,粮食产量一定,消耗的粮食就相应增多。按照俞公的统计,当时“其暂住及久住者亦不下三四万人”,同时又有“陕西、河南纷纷赴襄余版,车载骡驮,护运人负,骆驼百十为群,昼夜不绝于道”[5](P149-150),人愈多而粮愈不足,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郧襄地区的当地民众与灾民都可能因缺粮而饿死。俞公一方面关注陕西地区的赈济情况,“昨又看见报上皇上已发二十余石帑银,向陕西赈济,大人小人计口散米,又且捐免钱粮……汝等若不离家,此时正好安稳过日”[5](P142),希望灾民能回本地及时接受赈济。另一方面是积极拨粮救济,“襄阳土瘠,居鲜富民,官于此者,俸悉除荒,以本道而计,每年止有俸三十两,而府县各官可知矣。此即尽损之,何足以当流民数日之馈粥耶?再四思维……惟襄阳府襄阳、枣阳、宜城、光化、谷城、均州并襄阳卫八处重农积栗案内共谷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九斗四升,积贮天下本计案内其米一千三百六十石、谷七万八千一百八十石,可以就近动支。然思此案之米谷,固为本地赈济之需者也。……本道一思之以为可动实,转思之而觉其不可也,再思之又以为可动实,程转思之面愈觉其不可也”[5](P143),俞公在《详请赈济流民》《再详赈济流民》《三详赈济流民》《禀覆督院》《上两院禀》《与襄阳王镇台书》等文中多次提到动支常平仓储粮赈济灾民的主张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提前动支一个月的储粮。

       康熙三十一年新的农忙又开始,俞公鼓励居住此地的灾民自己开荒,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官府也会提供一定的赈贷补助。“流离饥民愿归故土者、愿住本境者,俱各听从其便”[5](P156)。有能力开荒的人准许在当地开荒生产,“无力愿垦者”需要向所在地的保长与甲长说明情况并得保证,可以向县城借贷粮种和耕牛,六年之后开始征收赋税,且能获得国家批准,作为家庭及将来家族的产业。如果有回乡的,则让灾民自己转卖,当地人不得与其争执,否则重惩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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