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契约与国家干预  

作 者:

作者简介:
岸本美绪,公益财团法人东洋文库研究员。日本 东京 113-003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宋代以来的中国,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相比,可说是相当自由的契约社会。国家基本上承认“自愿非逼”的契约之效力。但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契约,有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明清国家是如何对待这种契约不公平问题的?本文以“绝卖的土地可否回赎”这一问题为中心,通过明清国家允许当事者回赎绝产的若干事例,来探讨当时为政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所依据的逻辑。本文第一部分以乾隆五十一年(1786)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为对象,较详细地分析皇帝、官员对此问题的思考理路;第二部分概观清朝中、后期灾后赎地政策的若干尝试,讨论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处理灾民因窘迫而卖地问题的办法与其面临的困难;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州县层次的审判中,官员对要求回赎绝产的诉讼所做出的判断与其逻辑。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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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冲突与平衡这一问题成为近年来各国法律思想上引人注目的课题。契约自由从19世纪初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近代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亦即是个人自由、意思自治的表现。但与此同时我们知道,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契约,即使采用自由契约的形式,也未必能实现实质上的公正。如何保护弱者,以扭转不公平状态?在欧洲,这个问题已为中世罗马法学者所关注,“非常损失(laesio enormis)”的观念——对于给一方当事者带来“非常损失”的契约可以撤销的规则——经过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当代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中一直保存至今。①

      在帝制时代的中国,“契约自由”的原则虽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地位,但至迟从宋代起,政府对以土地买卖为首的各种民间契约不再采取限制的态度,而基本上承认了其效力。虽然从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来说,中国各代政府拥护契约的态度不够彻底,但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相比,宋代以来的中国还可算是相当自由的契约社会。

      限制“契约自由”的法律历代不是没有,比如《宋刑统》卷26所引唐《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②有关利率的这种限制经由宋、元时代的法令,作为“违禁取利”条固定于明清律中,尽管利率的上限因时代而有所变化。③在田宅买卖方面,也有些法令限制“契约自由”,比如亲邻的先买权,但这些规定不如禁止高利的法令那么一以贯之,在明清时代逐渐趋于废除。

      明清时代的田宅买卖契约文书中一定有确认自由意志的语词,如“二意情愿,并无逼勒”“两相允洽,各无异言”之类。“自愿非逼”是有效的契约之不可缺少的条件,而立契人遵守自愿订立的契约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义务。虽然如此,但明清国家未必强制买卖当事者绝对遵守契约,有时会干涉契约内容,允许立契人爽约。本文将聚焦于“绝卖的土地可否回赎”这一问题,通过明清国家允许当事者回赎绝产的若干事例,来探讨当时的皇帝与官员们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所依据的逻辑为何。本文第一部分以乾隆五十一年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为对象,较详细地分析皇帝、官员对此问题的思考理路;第二部分概观清朝中、后期灾后赎地政策的若干尝试,讨论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处理灾民因窘迫而卖地问题的办法与其面临的困难;第三部分分析在州县层次的审判中,官员对要求回赎绝产的诉讼所做出的判断与其逻辑。

      一、乾隆五十一年的灾后赎地政策

      (一)赎地政策的开端

      在明清时代,州县审判中允许回赎绝产的个别案子并不罕见,但要论及在皇帝的倡导下大规模地推动回赎绝产而收到不小成果的实例,乾隆五十一年河南、山东旱灾后的赎地政策几乎是唯一的。关于这个事例,最近有些学者做过研究,④但本文的主要目的与其说是弄清实行赎地政策的史实,不如说是阐明皇帝、官员们在处理赎地问题时采用的逻辑,所以在这里将较详细地分析上谕和奏疏的内容,来探讨皇帝和官员们在互动中形成的共同思路。

      乾隆四十九年到五十一年以华北为中心发生的旱灾,虽然在中国没有特别的名称,但其影响范围颇广,其带来的饥馑十分严重。稍偏离旱灾中心的江南也受害很大,据苏州人顾公燮的记录:

      乾隆五十年,江南旱魃为虐,几至赤地千里,较之[乾隆]二十年尤甚,与康熙四十六年(1707)仿佛。二十年,不过苏属偏灾,尚有产米之区,源源接济。今则两湖、山东、江西、浙江、河南俱旱,舟楫不通,贫民在在失业,米贵至四五十文一升……死亡相望。⑤

      在受灾最严重的河南和山东,饥疫并作,粮价暴涨,田地价格随之暴跌。在河南郾城县,乾隆五十一年,“旱,大饥疫。春,斗麦一千四百,田地每亩无过千者。人相食,疫死大半。鬻妻女者道路不绝”。⑥山东费县的方志也记录:“乾隆五十一年,春,大饥,树皮都尽。……秋大疫,人死十分之七,腴田一亩仅易粟一升。”⑦

      虽然政府实行蠲免税粮、赈济、平粜、借贷口粮、安辑流民等救荒措施,但因为受灾的地区广大、时间颇长,所以通常的救荒政策不过是杯水车薪。出卖土地是灾民求生的最后办法之一,可是贱卖土地以后,灾民完全失掉谋生的手段。因此有了作为特例允许灾民原价回赎土地之建议。

      有关乾隆五十一年赎地政策的史料主要是乾隆皇帝的上谕和河南、山东等省地方官的奏折。前者大都收录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而后者之大部分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版)中看得到。这两种史料集收录的上谕、奏折是原件的影印,而《清高宗实录》中的相关记载是这些公文的摘录。与散见于其他文献的公文合起来,乾隆五十一年赎地政策直接相关的公文在管见范围内有27件,发出时间是从同年五月到十月。

      施行这次赎地政策的中心人物是河南巡抚毕沅。他是乾隆二十五年殿试的状元,许多文士、学者入其幕府,可说是乾隆后期文坛的领袖之一。乾隆五十年五月他建议施行赎地政策的奏折之主要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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