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一般服务于利益相关者,与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相比,其影响力较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规范内部审计的法律,但在其他法律中有内部审计的相关条款。关于内部审计的行政法规还不够健全,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简称国办48号文)和2015年两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并不是专门针对内部审计的行政法规;2017年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其立足点是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对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指导性不强。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03年审计署四号令的发布,揭开了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的序幕,到2009年,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2012年开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原准则体系进行了系统修订,并于2013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为新时期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引。2018年审计署修订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开启了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征程。 一、相关法规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规定 (一)《审计法》和《会计法》中关于内部审计相关规定 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3月公布的《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审计的作用,形成审计监督合力。 2017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二)……(三)……(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2019年10月公布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会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手段,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明确了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并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国务院文件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 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14年发布的国办48号文中,“六、提升审计能力:……(二十)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015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六、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上述两个文件主要是关于国家审计的顶层设计,无一例外地提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对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探索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轮审制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上述要求拓展了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对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开展具有指导意义。 2017年3月,两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审计机关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检查”,并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文件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监督的审计监督,并提出了总审计师的制度安排。 (三)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010)》《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五要素之一的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并要求明确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主要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对内部审计人员成果的利用,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失效的控制缺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一方面要求在评价内部监督时要重点关注内部审计在监督中的作用的发挥情况,另一方面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提出:“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通过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来提高内部控制监督的独立性和质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2012年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内部审计和审计机关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的职能和作用进行了规范。综上,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般都是从内部控制的视角对内部审计提出要求或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