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干部离任时对经济责任事项进行交接,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履职、规范用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些地区开始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制度,对交接范围、内容和程序进行积极探索。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的影响较大,且有时较为直接,推进其离任时对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规范交接,尤为必要,同时也有助于深化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推进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的现实意义 一是促进规范完善干部管理流程。当前,在干部“选、用、管、育”总体制度安排和具体实践中,“重任轻离”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在选拔任用环节,有严格的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并实行任职谈话制度。而对离任环节,相关要求则简单得多,实践中重视程度也不高。从逻辑上讲,权力和责任是干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干部管理流程中,任命是把权力和责任交给干部,离任则是干部把权力和责任交出,干部离任交接不仅包括权力和责任的法定形式及内容,也应当包括实际的履行落实情况。如果缺少完善的交接环节,对接任者和离任者的管理都是不完整的,会产生接任者和离任者交接不实、不清的情况。推进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可促进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完善干部管理流程。 二是促进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审计人员会依托反映整体收支情况的标准报表开展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目前还缺乏反映经济责任总体履行情况的“标准报表”类资料,审计人员需要针对拟审计的总体内容,要求审计对象整理提供各类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资料并据此审计,这也导致审计中涉及的具体审计内容标准化程度不够,不同审计组对同类审计对象具体审计内容的理解把握也不尽相同。通过规范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标准化”“具体化”“人格化”,并在交接时形成“交接结果”这一近似标准品,可以为经济责任具体审计内容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有效支撑。从实践看,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与经济责任审计,按现行有关制度安排虽有不同工作内容,但二者都立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这一基础,在推动依法履职和规范用权上具有高度契合性,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合力的空间很大。推进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在交接内容得到切实规范充实的前提下,经济责任审计可对“交接结果”这一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载体进行充分参照或依托,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考虑“交什么就审什么”“审什么就需要交什么”,将有助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持续深化。 三是促进规范权力运行。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可有效推进其依法履职、规范用权。首先是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明确离任要过“交接关”,发生履职不到位、滥用权力等问题,可能在交接时集中“暴露”。其次是推动规范个人决定与集体决策关系。通过离任时需本人对经济责任事项进行交接,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实施个人决定和集体决策。最后是有助于处理好前后任权责关系。通过离任交接分清责任,同时对前任交接的未完事项(包括遗留问题),明确接任者有责任继续推进,避免“新官不理旧账”。 四是促进防范重大经济风险。离任交接重要目的之一是防范财政亏空等经济风险。从当前实践看,一些市县在一段时期内集聚的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经济风险,与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如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得到规范和加强,并配套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防范化解有关经济风险的内生动力就会进一步增强。 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等7方面内容。在探索确定交接内容时,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同时考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侧重点的差异,着眼于厘清责任和方便接任者有效履职,建议将以下内容作为交接重点。 一是财政收支结余情况。交接的财政收支结余情况,是接任者今后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物质基础。虽然由于现代财政预算、决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实施,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财政收支过程的直接参与减少,但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仍会对财政收支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财政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离任交接。交接中,可依托本级政府资产负债表、一般公共预算等四类预算收支报表等资料,整理出拟交接的财政收支结余情况,并突出国库存款、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四类预算净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信息。 二是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原则上属于本级财政收支的范围,但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需要,仍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一项交接内容。对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已有相关规定。交接的债务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的口径和认定标准梳理,除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债务等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外,还应当包括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拟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并突出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借新还旧率等风险指标信息,对大额债务需逐笔逐项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