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农村审计要素研究

作 者:
宋心 

作者简介:
宋心,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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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将乡村振兴战略定位为重大国家战略、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压舱石。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提出要巩固乡村治理根基,改善村级权力监督缺位的现状。当前,政策层面的农村审计模式是以农村审计站为主体。农村审计站是由农业主管部门下设,而被监督部门则是农业主管部门另一个下设机构——农村经管站。这样“自己花钱自己审”的模式显然违背了审计监督中最为重要的职业道德——独立性。在实务层面,各地依照地域特征开展了不同模式的农村审计,以致农村审计模式五花八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审计游离于常见的三大审计主体之外①,且相关法律法规还未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设置。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国家的工作重点。近年来更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政策频出,监管缺位是农村基层的现状。

      二、农村审计要素研究的现实意义

      农村审计作为当前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至今尚未理出头绪,面临着主体混乱、职责不明确、独立性缺失、审计结果反馈滞后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明晰“什么是农村审计”“农村审计涵盖哪些内容”“完善农村审计体系的意义何在”等核心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重要问题,必须要搞清楚农村审计活动中最基本的问题,即审计要素。除此以外,农村审计要素的研究至少还有助于:

      (一)监管多元农村资金渠道

      要想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一定要管好乡镇的“钱袋子”。但是,农村的特殊现状决定了“钱袋子”的资金来源是复杂多样的。

      目前,农村建设资金主要有五个来源。

      一是财政拨款,这是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从中央到地方,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到政策性的财政专项资金,我们从国家财政每年投入的资金规模足以看出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程度——稳中有升。

      二是金融信贷投入。事实上,这是国家涉农资金政策倾斜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信贷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帮助农民、集体拓展资金渠道,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鼓励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助力“产业振兴”。

      三是社会资本。“招商引资”是社会资本加入建设美丽新农村的一种常见途径,而“社会资本”究竟能够多大程度参与农村建设,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的杠杆效应。“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持‘三农’力度,引导更多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向‘三农’领域。”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村集体年平均收入仅为100余万元,其中还需覆盖超60余万元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固定开支。虽然目前发展水平仍不尽如人意,无法适配国家乡村振兴需求、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要求。但是相信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村级集体经济将不断发展壮大,并大步向前,充分发挥造血功能,成为实力资金渠道之一。

      五是自主投入。主要是村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高涨所导致的。通常表现在根据意愿集资修路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复杂的资金来源,导致审计力量在介入农村开展经济监督活动时,显得有些无所适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没有任何一种审计主体能够独立完成所有资金来源的审计工作。因此,本文将从政府审计的角度出发,整合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更新定义农村审计要素,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审计新模式。在政府审计的统筹下,针对农村资金现状,三种审计力量各司其职,协同“治理”。

      (二)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

      立足当前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工作现状与重点,从农村审计要素出发,完善农村审计体系,进而规范“三农”资金管理活动与使用绩效评价问题,最终建成“以绩效管理结果为导向配置农村资金”的反馈机制,确保每一笔钱都花在“刀刃”上。

      界定农村审计主体和农村审计对象,合理划分不同主体的不同职权与职责,确保有规划地实现审计全覆盖,避免出现审计资源重叠或不足的情形。同时,也能更大限度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去正确的地方”,产生更为显著的效益。正确地利用审计结果,能够优化财政支农投入结构,使其变得更聚焦、重实效,最终达到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的目标。

      (三)完善乡村治理,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有一项重要任务是“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借鉴“政府审计嵌入作用机制、协同治理运行模式”,笔者认为,要想应对时代发展给乡村治理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搞清楚农村审计要素内涵,完善政府审计视角下农村审计理论体系是必经之路。

      正如前文述及,农村审计发挥作用的对象是农村所有的资金来源,但不限于此,一定还涵盖乡村治理整个系统。农村审计服务于乡村治理的作用包括对现代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作用、对“两委”班子、集体经济组负责人等农村治理主体的监督作用、对乡村治理服务的评价作用、对乡村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的促进作用以及对乡村治理环境的培育作用等。

      要想充分发挥农村审计服务于乡村治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必须先明晰农村审计的主体、客体、对象等审计要素内涵。

      三、农村审计及其要素的内涵界定

      长久以来,学者们一直在摸索有关农村审计的研究,早期研究者有毕君序等(1986)、孙环保等(1987)、宋维强(1988)。不同的文件、文献中有“农村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农村财务审计”“农村经济审计”“农村内部审计”等不同的表述。名称虽有差异,但研究内容多聚焦于集体经济是如何在不同时期接受审计监督的。1992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到2008年,新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不难看出,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农村审计的名称与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如今,在审计全覆盖、“三变”改革、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一系列的政策背景下,笔者认为农村审计的内涵与外延又发生了拓展,审计对象不仅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地方的政策是否高效落实,财政资金用的对不对、效益如何、是否存在滞拨闲置的情况、村党委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如何,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最适宜当下丰富内涵的名称是“农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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