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笔者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审计事业发展、有利于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审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最重要最具根本性的是中国特色审计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顺便也与国外审计相比较,我们应当明确,新时代审计管理体制主要有哪些中国特色。这些特色在党章、宪法和有关法规中作了规定或有所体现,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紧密联系的三个方面。 一、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2014年12月,在全国首个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与此相应,坚持依法审计首先要坚持依宪审计。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遵循法理逻辑,可以作这样的推导:一是正如审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所坚持的“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审计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审计制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必须是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二是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审计的领导,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党章总纲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对审计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审计制度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最大优势。 党的十九大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维度,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包括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在内,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从中可以明确,审计是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部分,《决定》指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国家安全、政法、统战、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外交、审计等工作的领导”。这里的定位十分清楚,审计是一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需要加强和优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与《决定》配套出台的,还有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简称《方案》)。为加强和优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方案》要求,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同时明确两项内容。一是中央审计委员会职责为,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策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等。二是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从中央到地方,实施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已经建立起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 从国外审计资料看,不少外国审计机关常常标榜自身的中立化、无党化或非党化,以示审计机关不在政党的领导之下。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根本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逻辑、理论逻辑、法理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将审计定位为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更加突显党对审计工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这种重视程度,不仅超越了我国任何历史时期,也超越了许多其他部门和工作领域,更是超越了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与外国审计机关交流,我们更要坚定中国审计制度自信,向他们讲述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是业务机关更是政治机关、不仅是政府行政机构更是党的工作机关,审计人员不仅是国家公务员更是为党工作人员,向他们展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审计制度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 二、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又是如何设置的呢?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确立了审计机关在国务院的重要地位及政府对审计机关的管理体制。一是审计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非常特别的是,国务院应当设立哪些部门,宪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宪法中唯一明确必须设立的是审计机关。二是审计机关在国务院必须由总理领导。国务院设若干部门,多数由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分管,唯独明确审计机关由总理领导。从一定意义上讲,可否这样理解,审计机关乃有别于其他部门的一个特设机构。这种特殊设置及领导关系,有利于从全局高度管理审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考虑局部利益可能对审计造成的影响。三是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角度,都是被审计单位,包括这些单位内部及外部的个人,不仅不能干涉,而且都应当依法配合和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