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模式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宝厚,中国审计学会会长、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审计研究院顾问。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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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审计事业发展、有利于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审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概念,即审计模式。审计模式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立之初,特别是从研究如何借鉴国外做法和经验维度,学术界研究比较多。在当今审计学教科书中,通常也要介绍这方面情况。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在国际交流中介绍中国方案、讲好中国故事,如果还是要使用审计模式这一概念,那么我们需要加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模式问题的研究。

      审计模式涉及许多层面问题,完全研究清楚且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并非易事。如果化繁为简,最重要的无非两点:一是归谁领导,即审计机构在党和国家机构中所处的位置;二是向谁报告,即审计机构向哪些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或审计成果。基于这两点,本文先把结论摆在这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模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党、政府、人大及人民负责有机统一的综合审计模式,简称为综合审计模式或综合模式。如此重要的问题在《党章》《宪法》和有关法规中其实都已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梳理,来看新时代社会主义审计模式的中国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章》总纲中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国《宪法》第一条也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按照法理逻辑,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模式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模式的最大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各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定位为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各项重大工作,审计是其中之一。为了加强和优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担任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随后,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也都成立了各级地方审计委员会。从中央到地方,通过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建立起了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体制。

      从国外资料来看,不少外国审计机关常常标榜自身的中立化、无党化或非党化,以示审计机关不在政党领导之下。其实,就以立法模式为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而立法机构又由党派代表组成,所谓审计机关无党化或非党化,无异于痴人说梦。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逻辑、理论逻辑、法理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审计机关既是业务机关又是政治机关,既是政府行政机构又是党的工作机关。我们必须坚定中国审计制度自信和审计模式自信。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审计制度、审计模式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

      二、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又是如何设置的呢?

      《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审计机关在政府部门序列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对审计机关的管理体制。首先,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非常特别的是,政府应当设立哪些部门,宪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唯一明确必须设立的政府部门是审计机关。这充分彰显了审计机关崇高的宪法地位。其次,审计机关在政府必须由政府首长领导。政府设立若干部门,多数由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管,唯独明确审计机关由政府首长领导。一定意义上讲,可否这样理解:审计机关是有别于其他部门的一个特设机构。这种特殊设置及领导关系,有利于从全局高度管理审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考虑局部利益可能对审计造成的影响。再次,依照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最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依据《审计法》的具体规定,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有利于克服仅对本级政府负责可能带来的地方利益、本位主义等局限,从而能够更好地排除干扰,维护中央政令畅通,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就其主要特征而言,这种体制属于一种行政管理体制。据此有些人将这种体制划归为行政模式。世界各国审计模式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和独立四种,相对而言属于行政模式的最少。数量少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不好。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关键还是要看实践及其效果。1982年,《宪法》明确要求建立审计制度,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审计制度建立30多年来,审计所处的客观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我国的审计管理体制在坚持中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如何改革,不能生搬硬套外国的任何一种模式,而是已如上述,要立足中国实际,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在中央审计委员会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为副主任之一。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中,主任、副主任的担任情况与此完全保持一致。这就确保了将政府对审计机关的领导,统一于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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