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21)01-052-13 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向来是战后中美关系及台湾问题研究的热点,1971年联合国大会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是其中最重要的节点。随着美国外交文件的解密,学界对此研究颇多。①张少铎辅以台湾方面资料,论述台湾当局在代表权问题上的决策过程,作者尤其注意到台当局派驻美国办事机构与台北高层在代表权问题上的认知差异。②台湾学者王正华重点还原了蒋介石本人抉择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心路历程,认为1971年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的关键因素在于美国,华盛顿急于和北京关系正常化,是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权利的契机。③ 梳理既往研究成果,尽管学界已从不同角度对1971年中国代表权问题有细致考察,但美台当局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均非孤立存在,亦非一蹴而就。事实上,美、台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经历了一段环环相扣的交涉与博弈过程,且立场均曾有所妥协,而学界对此尚无完整考察。在具体研究中,以往论者多以《钱复回忆录》中蒋介石7月25日对美方的秘密答复④作为蒋接受美方“双重代表”安排的依据,但事实上,罗杰斯“三原则”发表后,美、台围绕提案应否言明安理会席位问题,仍存在激烈争执。因此,该议题仍有拓展空间。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据新的史料,做出努力。 一、以安理会席位为“底线”:台湾当局对代表权问题的最初态度 1949年后,由于美国继续支持退踞台湾的蒋介石集团占有联合国中国席位,并先后以“缓议案”(1951-1960)⑤和“重要问题案”(1961-1970)⑥方式,使台湾当局继续占有联合国席位长达20年之久。但随着国际形势演变,1970年的第25届联大,美国所提“重要问题案”仅以8票微弱优势通过,而主张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合法权利的“阿尔巴尼亚案”,则首次出现两票优势(51票赞成,49票反对)。尽管有“重要问题案”的三分之二多数保障,“阿案”仍无法通过,但在“阿案”表决过程中,与台湾当局有所谓“外交”关系的65个会员国中,除2国投出赞成票外,另有16国投出弃权票。⑦可见国际形势的演变,已促使美、台支持者内部投票结构出现分化。 检讨历届联大“重要问题案”的支持情况,台湾当局预估难以指望美、日在第26届联大再提“重要问题案”。蒋介石本人亦判断,续用“重要问题案”已不可能。⑧但任何“两个中国”安排素为台湾当局所拒绝,因此,在美、日未就代表权问题提出可行方案之前,劝请美、日继续支持“重要问题案”仍被台湾当局视为最佳选择。⑨ 1970年11月24日,蒋介石电示“外交部长”魏道明:“如美方与我商讨明年代表权之处理问题,我对‘汉贼不两立’之政策绝难改变,料想‘匪共’亦必如此。无论‘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之谋略,皆是枉费不成。如美国果如保持我政府之权位,只有继提为‘重要问题案’之一法,但我此时不必预告其不惜退出联合国之语,使彼认为威胁之误解。”⑩此为蒋介石就1971年联合国代表权问题发出的第一个重要指示,考虑到北京方面必将坚决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安排,蒋判断美方任何类似谋略均将失败,故主张续用“重要问题案”。台当局“外交部”随后饬各驻外办事机构,酌情说明“重要问题案”逻辑上不应放弃,并避免主动对外表示其他意见。(11) 至于究应如何因应代表权问题,蒋介石随后亦有深入思考:“一、联合国去留的法则:甲、重要问题之重提为第一;乙、保留我安全理事会席次,其余置之不理;丙、自动光明的退出联合国,……以示我洁身自爱。二、我对联合国之方针:甲、光荣的退出联合国;乙、保留我安理会席次;丙、耻辱的两个中国,以安全会席次为‘共匪’替代,而仅保留联合国一个席次,此足不可取也。”(12)由蒋的分析可见,其将重提“重要问题案”置于首要位置,并以保有安理会席位作为处理代表权问题的底线。12月26日,蒋介石进一步分析:“对联合国代表权问题迟早终须退出,不如早定其宁为玉碎之方针。”(13)次年1月31日,蒋介石正式决定,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以“重要问题案”为主,并以不涉及安理会席次问题为重点。(14) 依蒋本人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台湾当局退出联合国是迟早的事,如果能继续保有安理会席位,则仍愿为留在联合国内“继续努力”;否则,不如早日退出,以示维护“基本立场”的坚决态度。 1971年1月12日,台当局“驻联合国代表”刘锴与美国驻联合国代表菲利普斯(Christopher H.Philips)就代表权问题会商。刘锴指出,续用“重要问题案”仍是目前维护代表权的最有效方式。但菲利普斯表示,如有使台当局代表继续留在联合国,同时邀请大陆方面入会的建议,可能获得多数国家支持,这将有助于确保台湾地区的地位。(15)2月11日,美国国务院代表舒斯密(Shoe Smith)、詹金斯(A.Jenkins)等一行访晤台当局“驻联合国代表团”。此次接触,美方明确表示已将中国代表权问题的重点放在确保台湾当局继续保有席位,认为“倘此点能达成,自然可收防阻中共入会之效”,并强调需另觅新案。而对新案的种种设想,虽未最终定案,但均基于“双重代表”框架之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