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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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得出东方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制度的理论,这种制度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渐进的文明起源方式、特殊的村社制度和地理环境。马克思极力批判了东方专制主义,认为它是“普遍的奴隶制”,指出东方社会必须打破这种专制主义,必须实行对外开放。马克思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要求我国实行的是充分发展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期刊代号:D1
分类名称:社会主义研究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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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是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得出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由于许多人把“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资产阶级的学术观点,一提到“东方专制主义”,首先想到的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敌视和攻击;更由于二、三十年代,苏联党内的极不健全和极不正常,致使党内某些领导人忌讳“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提法。从而使马克思的这一丰富理论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没有很好的继承和利用这份理论成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推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主政治,因此研究马克思的“东方专制主义”这一丰富理论,以指导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研究开始于19世纪50年代。当时,沉睡了许多世纪的东方亚洲社会爆发了近代第一次革命高潮,使长期致力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立即把注意力转到了东方,希望为东方民族解放运动寻找出一条通向胜利的道路。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正是以这一概念为核心的理论体系。马克思把他所处的时代划分为两个世界——“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西方世界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东方世界是他提出的“亚细亚形态社会”。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伊始,东西两方的历史就朝着不同的道路发展着,体现着迥然相异的历史图景。在经济上,东方实行的是以公社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而西方实行的是自由小农的小块土地私有制;在政治上,东方实行的是家长制的君主制统治,而西方实行的是城邦共和制或封建等级制。马克思认为在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公有制上耸立着一个“总合的统一体”——君主,他是“最高的所有者”也是“唯一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是所有多数公社和其他少数公社之父。他以家长的身份统领全国,所有国民和王公大臣都是他的子民,是他的奴隶。他高踞众人之上,威慑无比,不可一世,是横暴的魔王。为什么东方社会处于这种专制主义制度之下呢?马克思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东方专制主义制度的存在与东方社会文明起源方式有关。马克思认为在东方社会“第一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了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 这是一种渐进的文明发生类型。马克思认为一定的文明起源方式决定着社会采取的政治形式。“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的一个家长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之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 统一体由“部落中的一个家长来代表”指的是东方亚细亚形态社会,而统一体“由多个家长彼此之间发生联系”指的是希腊、罗马社会和日耳曼人社会。东方社会是由部落中的一个家长的首领来代表的,由此而形成的政治制度就是专制政权,因为亚细亚形态社会国家是由家庭发展为部落,再由部落发展成国家的。这样在家庭中家长制就演化为国家中的君主专制,国家制度是家长制的放大,君主由家长演变而成。家长在家庭中的至上地位直接导致了君主在国家中的至上地位,由家庭到部落再到国家,某一个拥有强大势力的家长必然发展为一国之君。由于国家是由家庭渐进文明演变而来,君主始终不可能遇到一种与他的权力抗衡的阶级力量——贵族阶层或平民阶层。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受他的统治,所以这些普遍的奴隶不可能威胁他的莫大的权力。而西方是一种突发性的文明发生类型,这种文明起源方式是突发性的,跳跃性的。古代希腊、罗马是“几个家长彼此之间发生联系”。由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所以在这种联合而成的城邦里,没有一个人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部落首领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在平等的原则下共同治理国家事务,不容许某一个人独揽国家权力。正因为这样,就存在着强大的贵族阶层,和由他们形成的贵族会议。贵族会议是最高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掌握着国家的内政、外交大权,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广泛的民主力量。

      其次,东方专制主义是由东方社会所有制——村社制度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东方社会里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村社制度,土地在村社里归人民使用,实行土地公有,但是村社是属于国家领管,个体村社把国家当成它们共同耕种的土地的真正主人,“国家是最高的土地所有主,主权在这里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虽然,私人的土地管理及土地使用及村社的土地管理及土地使用都是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16页。)财产形式是政权形式的基础,这种土地公有制决定了它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政治而存在。因为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下,公有制就是国有制,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王有制,这种王有制导致君主无上的权力,无需按法律意志行事,可以任意掠夺臣民的土地、财产和生命。马克思因此把东方专制主义统治下的社会称之为“普遍的奴隶制”。

      马克思在研究印度的村社制度时指出:“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国家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多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7页。)亚细亚形态下的这种社会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民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小块土地和家庭生活。对国家的政治,他们从来不过问,漠不关心。马克思认为这种生产方式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之内,成为迷信的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因为他们不可能组成一支反抗的力量对抗君主专制。又因为村社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所以村社彼此之间很少往来和联系,这样就形成了村社的孤立性,同时也就使村社内的生产力发展缓慢,造成社会的愚昧、不开化。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的孤立状态在印度造成了道路的缺少;而道路的缺少又使公社的孤立状态长久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公社就一直处在那种很低的生活水平上,同其它公社几乎没有往来,没有希望社会进步的意向,没有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2页。) 因此村社和村社之间就不能联合起来对君主专制构成威胁。东方的独特的村社制度是东方专制主义政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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