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自周代,伯侯朝见周天子有“汤沐之邑”;继而汉唐,州郡、藩镇官员入京有州邸之设、进奏院之置;降至宋朝,地方官员代还京师有朝集院之立,此后再无相类之举。朝集院是北宋前期建置的官方驿舍机构,延续了此前为地方官员入抵京师提供寄居之所的功能,虽其接待对象和政治本质因时势变迁而发生变化,然而与汉时州邸、唐之进奏院所显示的外在寓居功能是一脉相承的,皆是为地方赴京政府人员提供暂时的所谓“修容之地”。朝集院在天水一朝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汉唐以来官方邸舍制度的某种恢复;然其脱胎于进奏院而又有别于进奏院的独立存在,则又是唐宋社会变迁下的时代产物,反映着唐宋历史背景下政治制度因时势变迁所发生的迥然变化。为此,对史书中着墨不多的朝集院进行探究,既是对那些被忽略的历史细节的重新展现,也是加深对宋朝历史认知的另一微观视角,有深入探究的意义和价值。 学界对朝集院虽已有所关注,然一因与之相关史料既散又少,不易架构,二因朝集院作为宋朝政治核心外的一般性举措,较少获得世人关注,故而至今尚无专文讨论,即使偶有提及,也只是作为论作中的边缘组成点略述一二,这也导致学界长期以来对朝集院的历史解读时有衍化之义,甚而是错漏之处。①殷鉴于此,笔者不揣谫陋,欲以朝集院的兴衰演变、政治职能以及与其他政权机构如进奏院、公使库之关系等内容略作探讨,挂一漏万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朝集院的建立与变迁 朝集院是北宋时期设立的政府接待机构,位于汴京里城南门朱雀门外,主要接待代还入京的地方官员,是其在京调任候遣期间的固定居住和生活场所,由官方出资筹建。 (一)朝集院的建立与变迁 咸平四年(1001)四月,因“朝臣外任代还,寓于逆旅”状况频出,既有损于政府人员所代表的国家形象,也非赵宋立国优待士大夫之政策,宋真宗下令“置朝集院于朱雀门”,计划建筑规模“百余区”,但“寻复罢之”②。景祐二年(1035)十月,宋仁宗下诏“复置朝集院,以待外官之还京师者”③,并颁布《置朝集院诏》: 国家分命群官,外厘庶务,每代还于京辇,或寓止于客坊,杂处喧嚣,颇罹渎慢。稽信书于往载,有朝邸之旧规。念夙宵匪懈之劳,成表著民仪之美,特新公舍,用肃攸居。宜于京城置朝集院一所。④ 为改变经济状况不佳的地方官员代还入京期间居于客坊的渎慢现象,宋仁宗下诏建置朝集院,作为官员代还汴京的固定居所,以缓解地方官员赴京奔波之劳,维护官员姿仪之美。历时一年,景祐三年(1036)十月,“新作朝集院成”,其址仍位于朱雀门外。至此,朝集院始得名实相副,“常参官并以至阙先后为次”⑤,依序按制地入居朝集院,朝集院也正式成为地方官员进入京师候遣期间的中转休憩之地,类于官方驿舍。 较之宋朝其他政治机构,朝集院在史书中着墨不多,存在历史也相对短暂。至于其消亡时间和过程,现存史籍没有明确记载,仅能从其他史实中窥知一二。宋人胡宿撰写的《故尚书都官员外郎丁公墓志铭》言及:“至和甲午,六月二十四日,尚书都官员外郎、济阳丁公,卒于京师之朝集院,年五十四。”⑥丁公即丁宗臣,从地方“代还,进秩中都,通判定州。暴中风眩,以至含璧”⑦。此条史料则明确了至少在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即仁宗统治晚期,朝集院仍在正常运行,丁宗臣代还需居于朝集院即是惯例。 宋英宗在位四年中,未曾见到朝集院的相关史实记载。宋神宗统治时期,声势浩大的熙宁变法涉及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领域,即使是远离政治核心、被边缘化的朝集院,也不免受到变法余波的冲击而有所变更。此缘起于王安石改革教育制度,实行外舍、内舍、上舍逐次考核录取生员的三舍法,生源的扩大使本就窄陋的校舍不足以容纳持续增加的生员。熙宁四年(1071)十月,宋神宗下诏令“将作监丞宋靖国、权发遣户部判官吕嘉问相度”扩建太学事宜,宋靖国等人上言对策:“准诏改锡庆院为太学,修武成庙为右学。臣等今相度取太学锡庆院、朝集院、殿前都虞候廨舍为上舍、内舍、外舍讲堂及掌事人斋舍。自朝集院西廊以东,通殿前都虞候廨舍及天圣院为锡庆院、朝集院。”⑧朝集院因之发生分化,一部分作为太学学舍,一部分“自朝集院西廊以东,通殿前都虞候廨舍”作为锡庆院。如此而言,朝集院的西廊以东的房屋被赐为他用,西廊以西的区域应是被保留下来继续使用。熙宁四年扩建太学事宜使朝集院规制首次发生变化,也为此后的默默湮灭埋下了政治伏笔。 熙宁六年(1073),教育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四月正式设置律学,别于国子监的律学博士,“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以助给养生员”⑨。律学所征用的仅是朝集院部分房舍,尚未全部占有;熙宁七年(1074)五月,国子监上言:“太学生员多而斋舍少,先以朝集院为律学,外屋尚百余间,乞尽充学舍……至是,并朝集院赐之。”⑩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事。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11)。朝集院的屋宇规模持续锐减,最终尽数被征用。因未见罢院之诏,朝集院应是在一次次缩小规模后,原有的职能也随之逐步消退直至不复存在。从政治空间的角度而言,朝集院的外围建设即其院舍依然存在,只是转型他用,其政治实体则是完全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