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计算机互联网的先后发明为艺术作品的传播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而且还使现代技术突入到艺术创作的环节之中,改变了艺术作品的物质材料、制作流程和形态面貌,致使人们对当前艺术境况的把握已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对技术因素的考量。而在这些现代技术中,又以计算机技术为最。一连串如“媒体艺术”“数码艺术”“生成艺术”“算法艺术”的艺术实践样态接连涌现,催生出一批专门的艺术教育部门以及展览、陈列和收藏机构,甚至还有专门面向艺术家和艺术创作的技术辅助团队。最近10年间,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一轮快速增长又让“人工智能艺术”浮出水面,成为众人议论的焦点。由于这些实践样态共同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一个能够充分概括其特殊性和共通性的“上位概念”,无疑将有助于澄清计算机技术参与下的艺术实践,求解与之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 上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一些实践者和理论家提出了“计算机艺术”的名号。它不仅是当今“媒体艺术”等实践的共同鼻祖,同时就其字面上“有计算机技术参与的艺术”这一基本意涵来看,也极有可能担当前述“上位概念”的作用。然而,仅从字面意义上把握“有计算机技术参与”这一特征,在当下几乎已经没有区分度可言。例如,随着电影特效、CG动画等广泛进入影视艺术之中,影视艺术的实践样态已经包含了计算机技术的成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艺术创作,更成为一种常态。这样一来,如果简单认定所有涉及计算机技术的艺术实践都属于计算机艺术的范畴,那么,这种区分在当今的艺术语境中将因过于宽泛而失去意义。 对任何一个术语概念来说,做出有效的界定总是真正具有科学性地开展研究的前提条件。为有效审视计算机技术在艺术中的登场所具有的美学意义,恰当界定计算机艺术,认识其自身及辖下各种艺术实践样态的逻辑起点,成为把握当前技术条件下艺术新变时必须首先应对的问题。 一、计算机艺术的界定方式 一些论者认为,只有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些明确使用了“计算机艺术”“计算机图形艺术”这类名称的艺术活动和作品,才能计入计算机艺术的范畴。可以将这种界定方式称为话语界定。这种界定方式看似直截了当,却错误预设了“计算机艺术”一语的使用者具有一致性。诚然,有的计算机艺术的早期实践者积极认同“计算机艺术”的名称,著名的有贝尔实验室的工程师A.Michael Noll。但Noll使用“计算机艺术”一语时,几乎将它视为绘画艺术的一个变体。他有意识地在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和现代主义抽象绘画之间通过图形的相似性建立关联,就是这种观点最突出的例证。①如果接受Noll这一基于计算机系统生成物的论证,那么所谓的“计算机艺术”充其量不过是对绘画过程不够格的“模仿”。而在德国,以Max Bense为核心的“斯图加特学派”和他们的“信息论美学”(informationstheoretische
sthetik)则将艺术视为一种“信息”,积极将计算机艺术用作他们理论的试验场。②他们对计算机艺术的把握来自于对传统美学的技术话语改写,而这种理论观点已被当今的艺术实践普遍否定和抛弃。 况且,对于旁人乃至后人所说的“计算机艺术”,也并非所有实践者都能予以首肯。例如,使用计算机控制进行绘画的Harold Cohen被广泛认为是计算机艺术的代表人物,但他自己并不同意“计算机艺术”这一称呼。对他而言,计算机艺术“缺乏本质上的变化,也没有丰厚的产出,大多过于简单而无趣”。③勉强接受这一名称,只是他在受众面前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德国数学家、计算机艺术的先驱者之一Frieder Nake也在1971年的文章中宣称“不应该有计算机艺术”。④在他看来,相比于所有既有的艺术作品,计算机生成物并未使审美行为发生结构性的改变,因此还算不上一种专门的艺术。进一步来说,Cohen和Nake虽然同为“计算机艺术”一词的反对者,其反对的内容也并不相同。画家出身的Cohen执着于从绘画的方面阐释自己所从事的创作,而Nake认为人们反倒不妨由此“忘记艺术”,将注意力转向计算机技术条件下人类社会面临的新境遇,重新审思创作者、计算机、作品、观众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若是采纳这部分实践者的“证词”,“计算机艺术”难免成为一个自相矛盾乃至自我否定的空洞名号。 使问题愈加复杂化的是,即便将时间限定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并非所有出现“计算机艺术”字眼的场合均与人们通常所说的“艺术”有关。1964年美国的《计算机与自动化》杂志举办了首届“计算机艺术大赛”,虽然它首次将“计算机艺术”的名号带到公众面前,⑤但该项赛事创办之初主要的评判标准在于所体现的技术水平和完成任务的复杂性,而非图像的艺术水准或文化寓意。又如高德纳(Donald E.Knuth)在其60年代末发表的计算机技术名著《计算机编程艺术》(The Art of Computer Programming)中也使用了“艺术”这一字眼,甚至他还特别撰文强调这一标题中的“艺术”应当从“美学的”(aesthetic)方面加以理解,⑥编程毕竟还是难以算作一种人们通常所说的“艺术”。不同语境下“艺术”的寓意各不相同,将“计算机艺术”这一语词的用法作为唯一的界定依据难免有些偏颇。 话语界定所面临的状况彼此矛盾而难以调和,有鉴于此,另外一些论者通过选择代表性作品,为“计算机艺术”总结归纳了某些形态特征,再分析性地予以申说。此类界定方式或可称为计算机艺术的形态界定。例如,加拿大学者Dominic Lopes在2010年出版的《计算机艺术哲学》中,就将计算机艺术界定为“使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互动艺术作品”,⑦从互动性出发建构论述。该书的系统性在日前所见专门论述计算机艺术的著作中是难得一见的,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但是,正如Noll的例子所显示的,萌芽状态的计算机艺术并没有所谓的“互动性”可言。而稍早于此,艺术史立场的Nicks Lambert在对计算机艺术的研究中则采用了“通过计算机技术产生的视觉艺术”这一界定,明确将计算机艺术以生成物的形态计入视觉艺术的范畴之下。⑧但是,如果我们在视觉艺术的立场上肯定了这些早期技术专家和艺术家完成的作品具有代表性的意义,那么在当今,相似形式的几何图样又不过是平面设计中的一个常规项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