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旅融合的学理基础及称谓 1.文化与旅游究竟是何种关系? 文化的概念及其界定,比旅游更为复杂多元,人们惯于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运用“文化”这个概念,因而,对文化这个概念的解读,众说不一。梳理文化与旅游的内在关系,首先需要界定两者关系中文化的最基本内涵和外延。 一般辞书对文化大体有三种定义:(1)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含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2)考古学用语,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3)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另外,东西方的辞书或百科中还有一个较为共同的解释和理解: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活动产品。 就文旅关系而言,显然应该侧重文化的第一种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这是文化的存在性、本体性的含义;从这个文化界定看旅游,后者正是文化的一种呈现或活动,是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现象,旅游和休闲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由的精神需求,也即“自在生命的自由体验”[1]而产生的文化体验活动。人本身是文化的存在,旅游是人的文化体验活动;文化为人之旅游体验的本体,旅游是人之文化体验的载体和应用,两者存在体用关系;旅游只有融入(其实是呈现)文化之本,方能实现人本体验之用;文化借助于“玩物适情”的旅游载体,方能更生动、宜人地实现它的人本意义和价值。 必须强调,在存在范畴,文化与旅游是一体相生、本底不可分割的。在此不妨借鉴中国历史上对“文道”关系的认识过程。“文道”关系中,“文”是文章或文辞,这点大体没有异议,但对“道”的理解前人就一直没有到位,从荀子最早提出“文以明道”,经由杨雄、刘勰等人的延续,至唐宋古文家提出“文以贯道”,乃至理学鼻祖周敦颐提出“文以载道”,均未能深刻而全面地认识和阐释道的本体内涵及文道的体用关系。在他们那里,“文道”之间大体是道德内容与文辞形式的关系,因而,“文自文而道自道”,[2]两者两在,只是在撰作时才人为合一。直至朱熹才深刻地阐明了文道之间的体用关系,他从哲学本体论的意识提出“文道合一”,认为“文皆从道中流出”,“唯其根本乎道,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文便是道”。他提出此论的学理依据是“用皆从体中流出”[3],所谓“流出”即是呈现。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文道之间的体用关系。道是文的本体,文是道的表现或应用,任何文都是道,两者在本底上不可分割。后人或有疑问,既然文道合一,为什么实际表现中有的文合乎道,有的文会偏离道呢?朱熹用理气“两在合一”①的思路的解释了这种矛盾现象。理是气的本体,气由理派生,但既然派生之后,理有时会有管不住气之处,[4]因而会有偏离的现象。《易》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徐复观先生认为还需加上“形而中者谓之心”[5](P212),是为的见。朱熹当时就认为,在现实中“心统性情”[6],对道的体认和表现都要通过具体的心,如心对道的体认不到位,所表现之文也会偏离道,因此,学者要做的就是通过修养,做到“心与理一”。[7]相对于文道关系,文旅之间是第二层次的体用关系,后者之文在哲理上推究还有道的本体。两个命题中的“文”的含义不尽相同,在文道关系中,“文”是文章或文辞,因而道为文之体,文为道之用;在文旅关系中,“文”为文化之存在,因而文化为旅游之体,旅游为文化之用。文旅本然一体,体用无间,理想的文旅融合状态是有什么样的文化,即表现为什么样的旅游。但同样由于心主文旅,现实主体如果对文化体认、把握和表现不到位,照样会出现旅不合文的偏离情况。 所以,按照中国哲学的“体用”或“本体功夫”理念,我们可以认为文化是旅游现象之体,旅游是文化呈现之用,体用无间,本体与工夫内外融合,这为文旅融合确立了内在的学理依据;本体需要工夫来呈现,具体的融合过程在产业层面(当然也涉及文旅事业诸如机构、制度等层面,本文不展开专门论述),在文旅融合过程中文化需要通过旅游建设主体的创意、设计、营造、管理等工夫来呈现,文化的本体把握越到位,旅游的呈现就越生动贴切,旅游的载体及其体验就越能满足人的文化本体需求。 2.文化与旅游的关系如何称谓? 名不正则言不顺。尽管“文旅融合”已经上升为一种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但严格地讲,笼统地称“融合”并不是在学理上对文旅关系的周密严谨的深度表达。文旅关系至少需要分两个层次,存在的层次和应用的层次。就存在范畴而言,文旅本来就是一体的,无所谓后天的“融合”,只是后来社会活动和形态的分工及认识的知性,把两者分割了;要说“融合”,只是在应用或产业的层面,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可能也有必要融合,在这个层面“文旅融合”是人们在现代社会和产业发展中对文化和旅游两种社会活动和产业形态认识的一种回归。从现代经济和产业角度讲,文化是旅游最好的本体资源,旅游是文化最大的体验市场;两大产业相互交融、相得益彰,文化呈现有利于旅游的特色化、品质化、境界化提升;旅游开发有利于文化的吸引力、体验值、影响力拓展。 与此对应,目前流行的“文化为魂,旅游为体”的说法虽然在实践上产生了一定的效应,但同样只是一种现象性认识,不是存在性观念,还缺乏学理的严谨和深度。我们认为在文旅关系上同样需要两种不同层次的提法:在文旅存在方式上,必须是“文化是体,旅游是用”;在文旅营运方式上,应该是“文创是魂,旅游是体”。两个“体”有不同的含义,“文化是体”之“体”是本体,是本源性的存在依据,“旅游是体”之“体”是载体,是本体的具体呈现方式。 “文化为魂,旅游为体”的提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使人觉得文化与旅游是两在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于是会出现“魂不附体”、“灵魂出窍”的说法;其实文化与旅游本然是一体的,不可分割,文化对于旅游不是外在地植入,而是本然地呈现;文旅关系在根本上也不是一对“孪生兄弟”,而是体用关系,要形象地说也是“父子关系”。在存在范围上是文大旅小,旅只是文的一部分,任何人类的文明现象都是文,但并非任何人类的文明现象都是旅;在发展历史上是文先旅后,旅游只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了可一定程度自由支配的时间和资源时才产生的文化现象。其二,文化本身只是一种存在,它是内在性的“涵”,而并不直接具有动力性的“魂”,动力性的灵魂应该是文化创意,只有通过文化创意才能创造和创新旅游现象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