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系统论视域下基层治理中的审计思维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若玉,成都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胡煜,成都工业学院审计处,从事审计学研究。

原文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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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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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治理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关乎民生、体现民意、紧贴民情,是国家治理体系落实到基层的关键一环,对依法治国、维护长治久安、治理现代化等方针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论认为,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个特定的有机系统,组成部门、资源要素、管理手段、政治体制、经济政策等都是其中的要素,社会形态的正常运转要求注重各要素间的关系,以系统的思维把握好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注重相互间的影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论不仅在公共管理领域具有非常强的理论影响,而且对我们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在基层治理中,同样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系统论的视域,重视各构成要素之间的整体性、层次性及关联性。

      审计作为基层政府系统的治理要素,在推动公平正义、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方位下,探讨如何以系统论视域树立审计思维,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2 当前推进基层治理的现实冲突

      ①治理思维上表现为管理思维与服务思维的冲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内涵在于从理念转变、制度转变及行为转变三方面。理念转变方面,应尽快从管理转变为服务,长期以来,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者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思维依然根深蒂固,其作为基层治理体系中的“经济人”个体,难以避免地具有利益驱使特性,对于基层行政管理者,更多的是监管意识而非服务意识,在公权力行使中缺乏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用权观,依然以管、治、罚为主要手段;制度转变方面,要求服务型政府打破权力部门的利益藩篱,理清权责界限,由治理部门变为服务部门,这必然会使各权力部门在政府行为中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惩治管制为辅,其部门间利益格局受到破坏,从而导致一些服务意识淡薄的部门和个人不愿放弃公权力,只顾部门利益,片面追求领导权威和个人政绩,利用公权插手关键领域和关键项目,对重要的项目审批、社会资源分配等环节进行收费、处罚、越权管理、设置障碍等,对一些服务性职能则不闻不问、爱管不管;行为转变方面,要求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者摒弃官老爷形象和理念,不再仅仅把基层治理作为权力监管、权力管制、权力处罚,更多的是以群众需要作为服务先导。

      ②治理方式上表现为依靠法治与依靠人治的冲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治理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治理效果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总体成效。但在基层实践中,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常常难以实现有机统一。从部门行为上看,不少基层权力部门长年累月处于基层矛盾处置的第一线,纠纷错综复杂、事务类别繁多,而权力部门人员有限,严格按照法治程序进行处置,战线容易拉得过长、耗费时间精力、投入大量人力。因此,一些部门及领导认为基层治理中法治仅仅是花架子,人治才行得通,轻视法治治理意识,重视个人权威、主观判罚等在社会矛盾处置中屡不鲜见。而对于一些较为棘手,或是长期存在的矛盾问题,为了不激化矛盾无原则让步,虽然看似平稳解决问题,但将隐患埋藏其中,这些不稳定因素常常被转由群众买单,矛盾处置责任由其他部门或是继任者承担。从公权力实施个体上看,一些行政管理者在工作方式上主观执政的现象严重,崇尚人治主义,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沦为空话,甚至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极易引发矛盾难以调节、利益分配不均、激化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冲突。

      ③治理主体上表现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冲突。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治理的有序推进,对治理主体除了要求合法化外,还应实现多元化,营造各方齐抓共管的治理新局面,杜绝原先政府部门一揽子管理的独角戏,而应转变为权责清晰的有限型政府,以系统论视域正确认识和发挥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的作用,多方搭台,激活各要素活力,使其参与到系统治理中,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平等地对待各类社会主体,整合各类治理资源,号召社会各界、民间组织、群众个人等共同投身基层治理中。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的冲突仍然较为普遍,如一些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死守着一亩三分地,认为部门作为基层治理实施主体,不愿意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管理,甚至连基本的政务公开化都多方阻扰,意图将治理权力当成自家权威的武器,或是有选择性实施共享共建,对一些不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采取多元治理,对涉及部门利益的事项,尽管与基层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选择唱独角戏。对于社会个体,受到基层多元化治理体制机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制约,公民及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及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治理效果与参政议政能力也难以达到和谐共治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参与基层治理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有限,很难打造起多方参与、多方管理、多方尽职的基层治理格局。

      3 系统论视域下基层治理应把握几个着力点

      ①整体性。马克思认为,在系统视域下,整体与个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系统认知需要运用整体的视角,将社会形态看成一个有机系统,把各组成部门、社会体制、意识形态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个体视角要以整体认知为基础,整体认知又是要统筹于个体认知之上,两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不能单纯地将整体性认为是系统内个体的简单相加,或是机械作用累进,而是要把握好系统中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下个体元素的作用和效果。对于认知层面,应认识和了解系统中各组成要素的特性,掌握各要素作用以及对于社会形态发展的影响,个体在整体范畴内静止与变化的作用区别,认识到组成个体要素的运行情况直接决定着系统运行的整体成效;对于实践层面,要深刻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系统论中的整体性思维,对于基层治理实践,要运用系统论视角的整体思维去观察、解读、优化基层治理系统中的各个组成要素,顺应个体要素特征,促进个体发展推动整体进步,实现基层治理实践整体的不断发展。

      ②层次性。基层社会是一个由各要素组成的系统,要整体认识各个构成层次特定的结构,理解其复杂的多维性质。基层治理从宏观、中观、微观上看包含了多个层次内容,不能简单作为单一层次去理解和认知,在从上至下的层次中又分别有其特点,各层次运行的情况直接影响其他层次发展。对于基层治理运行系统,其系统内部的相互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例如,需要透过社会形态、政治制度的层次看到基层治理中蕴含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大局,透过政府权责、部门协同的层次去看基层治理问题,透过人员素质、执法氛围去查找依法治国的基层进程等,这些都是在不同层次的视角、不同层次的内涵中去理解和认知基层治理。因此,马克思主义系统论视域下推进基层治理,正是对层次性的正确指导和丰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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