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宾,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书记。

原文出处:
廉政文化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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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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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是高校内部权力制约监督的重要举措,建立高校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协同机制,推进监督协同联动提高效能,既是完善新时代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有力促进高校经济活动权力规范运行、有效预防高校经济领域腐败,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

      一、高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监督的涵义

      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监督可以通过发挥两个不同主体的资源、机制、技术、功能等方面互补优势,加强高校经济活动全过程监督,增加监督刚性约束,准确发现、查办、处罚高校违纪、违规和违法的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监督力量有机聚合,保障高校治理权力正确行使。在高校经济活动监督活动中,机制能够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在机理看,机制与制度之间存在着联系和区别,即机制是制度的内在要求,制度是机制的外在表现;制度强调的是稳定性,机制强调有效性。在治理现代化条件下,“权力监督不仅是一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近年来,我国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不断与信息化技术融合,如湖南大学纪委开通“湖南大学纪委”微信公众号,设计“监督举报”“工作动态”等功能模块,开发手机网络举报途径,方便师生群众一键举报监督。践证明,当制度与技术形成良性互动、互为补充,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就会得到明显提高。可见,制度、机制与技术三个因素是高校协同监督模式效果发挥的基本条件,也是提升高校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互补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学校党组织专责监督机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着重加强对财务、后勤等重点经济领域的日常监督,极大地推进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高校审计监督作为学校的专门经济监督部门,充分发挥对学校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环节监督职能,有效预防、揭示和抵御高校经济领域腐败,有效地提升了高校经济活动的效益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然而,随着高校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权力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高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基建采购项目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经营管理、招投标等方面存在较高的廉洁风险。高校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所在单位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梳理见诸媒体的案件报道发现,发生此类案件的高校有本科大学,也有专科院校,突出问题大都与经济利益相关,除受贿是被通报最普遍的问题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权力和影响力变成牟取私利工具的案件不在少数。为了增强高校经济活动监督的有效性,必须要创新高校监督模式,形成纪检监察和审计协同监督模式。对于这种“纪审联动”协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各自工作侧重、工作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在监督功能、监督时机和监督效用方面具有互补性,两者联动协同对完善反腐败体系建设极其必要。

      (一)监督功能的互补性

      纪检监察和审计都是高校内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各自的工作中有一定的差异性和局限性,但也有互补性。纪检监察监督侧重于廉政风险防控和对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责任人的查处,“体现出浓厚的政治色彩”,更多体现政治监督功能,既关注政治腐败,也关注经济腐败问题。审计监督侧重于包括内控评价开展的单位经济责任及财务管理检查和经济查处,属于经济监督功能,关注高校经济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两者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者,在监督工作的目标上相一致,监督对象和内容上相关联,具有预防和遏制腐败作用的共性。两者联动协同监督是新时代高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重要举措。

      (二)监督时机的互补性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与审计作为高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部门,互为补充、前后接力,优势互补。一方面,审计监督将查出的所有违规违纪的相关问题以及线索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揭露腐败苗头,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纪检监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核查,纠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执纪问责,推动整改落实。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提供线索,审计有的放矢,重点突破,二者相辅相成。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共同双向协力,实现逐步从经济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实现对高校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起到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监督合力。

      (三)监督效用的互补性

      审计监督立足于单位经济活动监督,对“事”监督,反映出干部任职期间在财政事权、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财经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综合评议。现实中审计结果大多难以充分运用,审计整改停留在口头上重视而事实上被束之高阁的现象,问题往往得不到纠正。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将对“事”的监督延伸到对“人”的监督,掌握干部执行纪律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正风肃纪力度日渐加大,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要求,着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查处,制约权力的失衡和滥用,实现对干部经济问题问责问效的闭环效应。

      三、高校纪检监察与审计协同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制度缺乏,协同监督合法性基础薄弱

      关于纪检监察、审计协同监督的制度设计,目前的宏观制度规定普遍较为原则化、笼统化。虽然在中央和省级层面出台了若干加强纪审协同监督的指导意见,但对于高校而言,这些政策规定相对宏观、宽泛。现有制度体系缺乏明确的关于高校纪审协同监督的政策、主体、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针对协同监督的工作原则、协作方式、实现路径与技术方法的指导尚不明确。许多宏观政策条文关于纪检审计协同监督的措施规定更多的是省级层面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构建协同监督机制,而明确针对高校的协同监督规范不多,造成高校纪审协同监督缺少依据、约束力不足。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致使协同主体缺乏强制约束,导致协同监督难以有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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