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环境审计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环境审计的成功经验 作为能源资源消耗巨大的国家,美国非常重视环境审计,其在环境审计理论、审计技术和方法等方面都拥有着非常成熟的经验。 1.扩展审计视角,侧重绩效审计 美国环境审计注重绩效审计,特别重视政府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效率和效果。一方面,它要评价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环保项目的运作情况,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对环境的改善效果是否显著;另一方面要评价联邦政府部门项目资金的投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经济性。美国绩效审计最先在20世纪70年代时应用在水环境审计领域中。1985年,美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推导保护水生物及其用途的国家数值型水质基准指南》,提出了关于水质的计算方法,揭示地方的水质状况。随后,绩效审计也被广泛应用于其他环境审计领域。1972年~1984年,美国审计署公布了63份关于各地州市的有关废弃物检测情形的陈述,内容涉及项目的进展程度、项目是否有效、废弃物的达标情况和关于处理废弃物的成本。1971~1979年,审计署发布54份关于核废料、核污染物的审计报告,评价政府项目的核危害对环境的影响。 2.拓展环境审计领域,及时跟踪环境审计领域新趋势 美国环境审计对象广泛,涉及矿产资源、水资源、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危险废弃物管理、核废料、有毒化学品等等,审计对象多元化。在20世纪70至80年,美国审计署密集发布了63份关于废弃物检测情况报告,56份关于食物、有毒制品的审计报告,31份关于噪声污染的审计报告,54份关于核废料、核污染物的审计报告,审计对象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环境审计触及规模广,新事项、新问题就层见叠出。这就要求环境审计不但要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还要关注可能要发生的问题。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审计署不断地分析该国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状况,梳理环境审计领域的重点。1970~1979年,美国审计署公布了250份关于防治雾霾的审计报告,把防雾霾管理放到空气污染管理的首位。1979年,国家审计署出台《国家面临的环境保护议题》,重新分类了损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新污染物,即有毒化学品、农药、危险废弃物等,并确定了未来十年的环境保护问题,即酸雨、二氧化碳和氟碳化合物。 3.拥有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 在美国环境审计体系中,其并非完全依赖国家审计,而是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第三方审计的作用,实现审计主体多元化。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侧重于检查和评价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内部审计侧重于提高组织内部对于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审计侧重于对各机构、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鉴证并对外公布。 (二)加拿大环境审计的成功经验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环境审计也发展较早且成熟。加拿大环境审计普及率高、特点鲜明、成效显著,一直走在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前列,这与它完善的法律制度、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和清晰明确的环境问责评价体系是分不开的。 1.拥有完善的环境审计保障制度 加拿大拥有比较完善的环保法律和审计法律。在环保法律方面,联邦政府在1966~1980年期间密集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联邦渔业法》《加拿大公共土地法》《加拿大水法》《加拿大航运法》《核安全控制法》《危险物品管理法》等多项法律,对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资源的保护、空气和水的质量、核污染、危险物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置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省级政府也针对各自管辖的行政区域出台了一些环保法律,涉及各个城市的污水、废弃物、垃圾处理厂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审计法律方面,加拿大出台了《审计长法》,《审计长法》是加拿大开展环境审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基础。该法明确规定了由联邦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环境审计监督的范畴、对处理人居环境需求的监督以及环境审计报告。 2.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加拿大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社会群众的参与和公众对当局的监督。一方面,加拿大政府成立了群众参与保护环境的途径。《加拿大环保法》《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打电话、写匿名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己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建议。加拿大审计署对政府处理群众诉求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将结果进行公告;另一方面,加拿大建立了环境请愿制度。环境请愿制度是指公民把与环境有关的诉求通过环境请愿告知政府部门,并且会收到较为正式回复的一种制度。首先,居民向联邦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提交环境请愿书,联邦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书面告知居民接受或不接受居民的请愿,若接受,联邦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将请愿书提交给相应的部门并告知居民,部门首长应在15天之内告知居民已接收其请愿,并在120天之内回复其请愿,回复之后要在网上公布请愿总结并向议会提交年度请愿报告。这种鼓励公众参与的方式提高了加拿大环境审计的透明度,是加拿大环境审计的一个鲜明特色。 3.建立了清晰、明确的环境问责评价体系 加拿大财务委员会秘书和加拿大统计局共同制定了环境管理绩效问责框架。它总共包含十个评价指标,对加拿大政府官员的环境管理绩效做出了系统、全面、客观的评价。此外,《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联邦问责法案》等多部法律都对环境问责的主体、程序、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环境问责评价体系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