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属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是腐败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在腐败治理中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经常性等优势(李明辉等,2014)。作为中国国家审计的创新业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承担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是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现阶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功能问题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功能分析 (一)政府官员腐败的形成机理分析 1.政府官员腐败的含义。蔡陈聪(2001)认为,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共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使公共权力异化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李晓明等(2008)认为,腐败是指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合目的地行使权力谋取私益的行为。倪星(2009)认为,当代理人在违背委托人意愿的情况下,为获取个人利益而滥用委托人授予的公共权力时,腐败就由此产生。笔者认为,政府官员腐败是指以政府官员为主体,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对公共权力进行不当操控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并危害社会长治久安的行为。 2.政府官员腐败的特征。关于腐败的特征,辛向阳(2010)认为它包括群体化、高管化、巨额化、期权化、潜规则化、国际化和新型化。段小力(2015)认为,“一把手”主导下的集体腐败具有隐蔽性、顽固性、同盟性、辐射性等特点,且家族化、亲缘化的趋势显著。笔者认为,政府官员腐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与公共权力行使高度相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中将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和妨害司法这九种故意实施的行为界定为腐败。由此可见,腐败发生的过程与权力运行密不可分。结合我国情况来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赋予了权力市场价值(张汉飞,2014),此时政府官员代理的公共权力多了一层交易属性,而这也恰好为其出现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公共权力的行使往往与资源分配挂钩,当官员主动或被动地与某些利益集团就腐败达成一致时,便会不正当地操纵公共权力使得资源向自己所在的利益同盟倾斜,偏离了权力委托的根本目的。(2)涉案人是政府官员。随着财政分权的实施,地方政府规模逐步扩大,官员也拥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官员作为接受国家、人民委托的公职人员,客观上更为接近权力中心,存在滥用公权的便利,一旦拋开理想信念就极易陷入腐败的泥沼。(3)大多数是经济领域的案件。国内研究发现,政府官员的腐败较多涉及个人经济行为。比如,曾明等(2017)通过对24,171个腐败官员行为的归纳整理,得出首要的腐败类型就是行贿、受贿和索贿,涉及人数高达11,874人,其次是贪污行为;钱周伟(2019)在对研究样本进行分类后得出,与个人私利直接相关的谋取利益型腐败和消费享乐型腐败在所有腐败类型中共占比62.5%。腐败最根本的动机是经济利益驱使(吴勋等,2016)。当腐败的成本,即腐败行为被揭露后造成的各种损失小于腐败带来的收益时,就越有可能发生腐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其选择腐败的动机就是利用被赋予的公共权力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 (二)新时期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1.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含义。吕永祥等(2017)认为,腐败治理是一个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李嘉明等(2018)认为,腐败治理就是要改善公共权力的行使情况,使行权者根据要求和原则经管公共资源与资金,其途径包括加强对行权者的监督、对社会不正之风的纠正等。笔者认为,政府官员腐败治理是指通过多种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将廉政体检、警示教育等活动变为常态化,以识别腐败风险为起点,对腐败问题实现全面的预防、揭露和打击,使国家治理体系趋于完整、有效的过程。 2.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主要是指政府官员腐败治理实践活动的预期效果和最终境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政府官员腐败治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预防和警示腐败。有学者指出,不合理的财政分权体制和政府规模扩张失序成为近期加剧地方官僚腐败的制度诱因(罗也骁等,2015)。另外,官员的心理状况对其是否做出腐败这一选择也有重大影响。因此,有针对性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政府官员腐败进行预防和警示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为防止腐败发生提供保障,规范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完善的监管制度也可提高腐败的成本。另一方面,将廉政教育发展为常态化活动,通过腐败案例的警示强化政府官员的廉洁观,助其主动形成“不想腐”的意识,多方面实现预防和警示腐败目标。二是揭露腐败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发生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和隐蔽,且政府官员间容易形成利益同盟,因此,强化审计机关、纪委和监察委等部门在腐败治理中的角色,有利于实现腐败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活动可以通过其专业性、独立性特点撕开腐败官员的伪装,由浅入深地挖掘并揭露其腐败行为。三是打击腐败。较轻的处罚力度并不足以制约政府官员腐败的发生,腐败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就是严厉打击腐败问题,以杜绝后患。加大对腐败官员和行贿方的处罚力度,落实责任追究,从没收非法所得、增加罚款金额以及降低构罪标准等多方面提高腐败成本。同时,利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增加媒体曝光,从心理上向腐败官员施压,实现内外部联合打击腐败的效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功能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腐败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李笑雪(2016)认为,它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等作用。王卿丽(2018)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发现腐败问题、遏制腐败行为、威慑腐败分子的功能。蔡春等(202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可以促进廉政建设,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功能。胡仙芝等(202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发挥贯穿腐败治理全过程,包括事前的预防与威慑、事中的揭示和发现以及事后的惩治与警示。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作为腐败治理的核心机制,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功能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