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总体安排。国家审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计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在新中国恢复建立审计制度以来的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是审计监督的一般规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就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党的十九大以来,审计制度建设进入深化期。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首次将审计制度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提出,要“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同时对审计署的职能进行调整优化,标志着审计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历史性变革。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作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要“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决定》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和各环节,这是审计工作的政治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建立运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已经进入全面坚持党的领导的新阶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必须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始终。独立性是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的最根本特征,被誉为审计制度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审计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审计监督质量效果的首要前提。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什么要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是否矛盾,是否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如果说二者并不矛盾,那么又如何实现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这些都是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必须首先予以厘清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当前,研究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文献相对丰富。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2019)主编的《中国国家审计学》中对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特征作出了权威阐释,认为独立的角色地位决定了审计机关能够超脱部门利益的羁绊,从宏观全局、前瞻视角来看待和分析问题,更加客观公正地核查各类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王立彦(2019)从源自注册会计师审计理论的审计三方关系模型入手进行分析,提出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同时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绝对独立性和相对独立性两个方面。沈旭、黄溶冰(2017)分析了审计影响力和审计独立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认为审计独立性既是审计影响力的构成要素,同时审计影响力又会通过自我评价、外在压力和长期审计等因素反过来损害审计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关于国家审计独立性,更多的学者是从国家审计权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国家审计体制进行研究,如胡智强(2009)、魏昌东(2010)等学者的研究成果。程乃胜(2017)提出应当在继续保持“监审分立”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审计权的独立性。冀睿(2018)从监察权和审计权关系的角度探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审计权的影响,并就进一步强化审计权的独立性提出了建议。朱殿骅(2020)通过对审计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比较研究,将新时代审计权的权力属性归纳为十三个方面,其中独立性等六个属性为三者的共性特征,主动性等七个属性为审计权的个性特征,在对独立性的分析上,借鉴运用了Shimon关于司法独立性的分析框架,从机构的整体独立、内部独立、主体人员的身份独立、职业特权和职业伦理五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 相比之下,当前关于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审计署原副审计长孙宝厚(2018)结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审计机关必须找准并把握好“三个维度的角色定位”,即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同时也是业务机关;审计机关既是国家行政机构,更是党的工作机关;审计人员既是公务员、审计专业人员,更是党员、党的干部。谢健(2018)通过分析认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现实需要,侧重从必要性的方面进行阐释,但对于如何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未作进一步的论述。戚闽粤(2019)认为,审计委员会运作的长效机制应当包含顶层设计的组织保障机制、审计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责任明确的审计报告机制、审计结果运用的长效机制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在此基础上还就构建审计委员会运作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具体对策。朱殿骅(2019)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和各级审计机关的职权,可以考虑在《中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省、市、县级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的基础上,探索从党内法规的层面制订一部《中国共产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强化审计委员会这一党领导审计工作的根本机制。当前,关于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研究成果还主要侧重于思想认识层面,对于具体制度机制层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对于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之间的关系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还鲜有学者进行研究,然而这又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建设所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