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扶贫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从1982年开始到2018年,我国专项扶贫计划已进行了37年,在这37年中我国共颁布了中央法规500余份,地方法规5200余份。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7%,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627元,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为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改善农村民生,催生农村内在发展动力,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从根源上杜绝脱贫返贫现象、实现全面脱贫的关键措施。然而,现行扶贫审计尚无法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对审计工作提出的高要求、高标准,这就需要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重构审计理论体系,以便更好地发挥对扶贫工作的监督职能。 一、扶贫的特点 扶贫开发一直是我国的重大任务,我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扶贫政策,政策倾斜力度由东向西逐步加大,长期性与持续性成为扶贫工作的显著特征。黄承伟对我国扶贫历程进行了梳理,将其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7年,计划经济式体制导致社会生产力低下,这一阶段国家主要采取“救济式”“输血式”扶贫;第二阶段是1978~1985年,农村经济开始焕发活力,这一阶段国家主要采取“制度式”扶贫;第三阶段是1986~2000年,国家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以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激活农村的内源动力成为扶贫工作的主要目标;第四阶段是2001~2012年,中西部成为重点扶贫领域,扶贫对象由“面”及“块”,以村为单位进一步推进扶贫工作;第五阶段是2013年至今,精准扶贫成为主要工作内容,扶贫工作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然而,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情况较为严重,农村尚未形成足以带动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贫困地区脱贫情况未从根源上得到改善,部分贫困户甚至会选择拒绝就业、拒绝脱贫,扶贫工作难度较大。一方面是因为收入低下形成贫困恶性循环,中央扶贫过程中极易出现“梅佐乔诺陷阱”“悬崖效应”“福利陷阱”等现象;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贫困线标准的逐步上调,退出贫困指标不再局限于贫困户年均收入指标,贫困户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需求都被纳入考虑范围,扶贫工作的内容也随之拓展,工作难度大大提升。 综上所述,扶贫工作具有时间跨度长、区域发展不平衡、内容繁杂等特点,若无资金支持,则扶贫工作难以展开,因此政府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攻克扶贫难题,审计作为国家监督力量,对国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责无旁贷。 二、扶贫审计的成效与问题 (一)扶贫审计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效 扶贫审计在我国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是对支农扶贫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划拨,包括帮扶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贷款和其他扶贫开发配套资金。审计重点是支农扶贫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审计内容包括:对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报送审计,对资金使用单位实行周期轮番审计,对部分专款实行事前审计。2004年,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对扶贫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跟着项目走,除资金审计外,效益审计和一些针对项目管理的审计也被纳入审计范围。目前,扶贫审计需要在完成基本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关注国家出台的重大战略,并根据国家战略对审计方向进行及时调整,实现两者的精准对接,进而统筹规划下一步审计计划。相较于传统财务审计,政策跟踪审计的内容除了包括资金审计,还增加了对政策、制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审计,既涉及政策的宏观走向,又涵盖政策的微观实效,审计内容的扩展给我国政策跟踪审计带来了较大难度,扶贫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二)扶贫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内涵单一。截至目前,我国扶贫审计重点聚焦扶贫资金,虽然审计署多次组织对扶贫政策落实、金融贷款、“一卡通”等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但归根究底还是针对扶贫资金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仍未成为扶贫审计的重点。尽管财务审计中会涉及绩效方面,但从绩效审计“5E”理论来看,扶贫绩效审计在整体分析和科学评价方面仍有欠缺,审计问题集中在违法违规资金、长期闲置资金、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等领域,审计内容多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对资金使用的社会性及生态性效益关注较少。此外,实际工作中扶贫审计的对象也较为单一,工作主要围绕政策、资金和项目三大对象展开,忽视了起着根本性作用的制度审计,而制度科学、合理是乡村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因此当前单一的扶贫审计模式尚未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2.审计监管力量不足。目前扶贫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机构牵头,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介入较少,但由于扶贫工程具有时间长、内容杂、资金量大等特点,仅靠政府力量进行监管远远不够。政府审计机构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办法是集中优势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但若不能对审计资源进行科学统筹,则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如审计署特派办在进行扶贫资金审计时存在与地方审计机关重复审计同一项资金或是不同审计小组对相关审计项目资料进行重复收集等。最终扶贫审计结果还应起到巩固扶贫成果的作用,但目前扶贫审计结果并未发挥应有的效用,大部分扶贫审计报告均不能及时向公众公示,这导致审计整改过程缺少舆论等公众力量的监督。再加上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进一步拓展了扶贫审计的工作内容,使得原本有限的审计监督力量更加心余力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