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早在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法规性文件,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内部审计理论、实务的进步,审计署先后在1995年、2003年和2018年三次对《规定》进行修订。三次修订都引起了广泛评价和讨论,大多数学者对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通过颁布指导、规定的方式推动内部审计发展持肯定态度(赵勤兴,1996;鹿云飞,2003;孙国萍,2003;王宝林,2004;鲍国明,2018;张晓瑜和瞿曲,2019),但也有学者认为,此方式虽然可以快速推动相关组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无法解决其在组织中发挥作用的问题,极端情况下还可能使内部审计组织形同虚设(王兵和刘力云,2015)。那么,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规定》(2018)落实情况如何?内部审计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达到了预期政策效果?这些都是内部审计职业界、学术界迫切希望了解的。 现有研究已对《规定》(2018)的重要变化作出了分析。时现(2018)认为《规定》(2018)在目标层次、内涵与外延、主体模式、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功能拓展五个方面发生了主要变化,与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保持高度一致,展示了制度设计的先进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定》(2018)是我国依法治国、完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的重要体现(余锐,2018);对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有制度保障作用(刘亚强和袁小洁,2019);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能范围,为其更好发挥组织价值增值、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作用指明了方向(朱珈仪,2019);细化了审计机关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路径(朱锦余等,2020);对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都有指导性意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尚晓霞,2018)等。研究普遍认可《规定》(2018)对促进内部审计发展具有积极的政策意义。但在目前的文献中,对《规定》(2018)执行效果的实证研究(问卷调查研究)较少。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指出,将政策措施改革效果的检验标准具体化为“两个是否”,即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结合《规定》(2018)的改革重点,本文将其实施效果聚焦于是否促进了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否给内部审计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其在组织中的独立地位、业务范围、受到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是否切实提高,有助于他们在组织中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从内部审计人员视角,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聚焦《规定》(2018)的三个重要制度变化:(1)提高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2)扩大内部审计职责范围;(3)提高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与监督的效果,分析其实施以来的执行效果,并为进一步落实政策提供建议。 二、研究方法与设计 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组建了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群,群员是来自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此次问卷调查就在云南省内部审计协会建立的内部审计人员微信群中实施,既方便填写,又方便回收和问卷统计。为了比较《规定》(2018)实施效果,我们向同一群体做了内容相同的两次问卷调查。2018年4月首次实施,共有166名内部审计人员作答;2019年9月再次实施,共有105名作答。两次调查问卷均通过“问卷网”制作;后期数据处理方法相同,均运用SPSS23.0进行分析,以确保两次调查数据的可比性。 本文参照已有文献资料的问卷设计(时现等,2008;王兵和刘力云,2015)和前期实地调研访谈掌握的信息,确定问卷的内容。主要为:(1)基本信息,包括内部审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情况,前者如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岗位等信息,后者如单位性质、员工数量、年度收入规模等信息。(2)《规定》(2018)执行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和隶属领导关系、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范围、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与监督情况等。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受访者基本情况 此次问卷调查对象均为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查从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岗位六个方面来了解其基本情况,结果是:以45岁以下的中青年居多;以女性居多;以本科学历人员居多;以经济管理类专业为主,其中又以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居多;既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又有一般内部审计人员;以中、高级职称居多。详见表1。两次调查受访者在上述六个方面的特征符合组织中人员结构的基本规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外,两次调查结果的卡方检验表明,他们在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岗位的渐近显著性均大于0.05,这六项特征的两次调查结果均无显著差异。因此,本文两次问卷调查结果存在差异,不是因为样本显著不同而产生,而是政策执行前后的效果存在不同。
(二)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1.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活动能否顺利开展(李明辉,2009),《规定》(2018)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隶属领导关系、人员和经费、权限等方面,以期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学术界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衡量尚未取得统一结论,但普遍认为组织机构的独立是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条件(Gilmour,1998;韩晓梅,2001;Mutchler,2003;姚瑜琳和吴文勇,2007;陈莹等,2016),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和基础(时现等,2008);内部审计隶属领导关系也是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Dezoort等,2000;Mazlina和Nava,2007;冯立新和兰曼,2007),且内部审计直接领导层级越高,内部审计面对的跨部门冲突越小,独立性越强(朱永永,2009;梅丹,2018),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越顺畅。此外,设置总审计师对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也有重要作用(孙立,2003;李章,2018;刘晨等,2019)。因此,本次调查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内部审计隶属领导关系和总审计师岗位的设立情况。具体问卷统计情况及卡方检验结果详见表2和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