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避税,一般主要是指应纳税人通过合理规避手段,利用各国的税收相关立法、国际税收协定的不完善等有关税收法律缺陷,通过一系列措施(如经营地点的变更,改变经营方式以及将人和课税对象进行跨境转移等方式)来达到减轻甚至规避税负的行为。而在《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国际避税持否定的态度,即国际避税即使表面上不违反法律但是其本身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纳税人进行规避税负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恰当的行为,这是一种有预谋地利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漏洞来实现其商业利益并损害相关国家利益的行为。 对于国际避税行为的讨论,主要是两派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法律解释说的视角来理解国际避税,简单地说就是“其虽然在字面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其本身确实违反法律的精神的”;第二种观点是规避意图说,即应纳税人虽然在表面是不违法的,但是其实质上属于有意逃避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则的行为。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的行为表面上并无违法之处,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该行为却是与法律的精神格格不入的,并且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避税负的非法目的。这与不具备主观意图的行为很显然是不同的。并且两者在产生的社会效应方面,法律规避更易具备激励和示范效应,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当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被认定为国际避税的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国际避税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即对被认定为国际避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不产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因此根据我国对于法律规避的相关立法,可以认为国际避税属于违法行为,应纳税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造成我国的税收流失,损害国际收支平衡,本质上属于损害了我国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国际避税行为理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见,国际避税属于我国审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的一种行为。 二、我国反避税审计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全球已经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体,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我国凭借着自身的诸多优势如投资环境、宽松的政策等优势吸引了众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2014年,尽管全球的投资环境不佳,但是我国的吸引外资水平仍然增长了3.7%。在2016年,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居世界第三,引进外资达1340多亿美元。在2018年引进外资8800多亿人民币,创造了历史新高,比2017年增加0.9%。到2019年,引进外资达到了9415亿元人民币,相较于2018年增长了5.8%;伴随着我国在吸收投资以及跨国公司“量”上的不断增多,国际避税现象也相应地急剧增加。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尽可能实现公司本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采用各类避税手段,置所在国利益于不顾。这些不当的避税手段不仅导致我国的税收流失严重,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并且也对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极为不利。据统计,全球每年因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而流失的企业所得税高达一千亿元到二千四百亿元,我国每年的流失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高达三亿元人民币,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我国的经济健康运行和平稳发展非常不利。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成为对我国反避税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系统完善的反避税审计新体系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审计方面的困境 我国反避税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比较晚,在开展反避税审计工作的经验明显不足。我国的反避税审计是从1987年开始的,随后在1991年和1992年又分别先后制定了两部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②以及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措施等,使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反避税审计起步较晚,至今为止我国的反避税审计仅有33年的历史。因此起步晚、发展缓慢、无具体经验可循是导致我国在反避税审计方面面临诸多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在反避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税法体系中反避税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税法漏洞以及通过漏洞进行避税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是避税产生的主要诱因。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制定,并先后进行了两次的修改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沿袭国际惯常做法,将企业纳税人直接分为两大类即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进行其他划分,并且在税率方面也同样采取一致的做法,即都采用25%的统一税率,并要求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使得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反避税立法,但是这也使得跨国纳税主体衍生出了更多形式隐蔽的避税手段。由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步晚,并且以成文法为主要的立法形式,因此在反避税领域的发展举步维艰,既没有发展出反避税相关的理论与学说,也无法在实践中赋予法院进行超出法律条文文本解释进行司法裁量。因此必须通过反避税立法来为司法裁量提供依据。 然而,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本身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起始较晚,存在的历史较短,缺乏一定的经验积累,发展缓慢;二是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方面不完善,未形成完善的法规制体系,缺乏必要的配套操作指引,难以解决反避税审计方面存在的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三是由于法律条款本身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而我国的反避税立法部分条款内容不明晰且缺乏必要的解释,导致纳税人以及各部门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在反避税审计方面缺乏国际交流与协作 国际避税涉及的国家往往不止一个,因此国际避税的调查工作也涉及多个相关的国家的和地区,并且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各国政策的制定,跨国公司的避税活动也日益复杂多变,因此对国际避税的调查工作仅凭一国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这项任务的实现需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互配合和协作。虽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在国际协作方面与起步阶段相比,通过在转让定价等方面与部分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等措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这是远远不够的。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众多跨国公司的交易信息,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在华跨国公司税收交换信息系统,使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等反常信息能够及时被反馈给相关的税收机关,从而对跨国公司的避税活动进行及时打击和惩处。因此,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反避税交流和合作,建立起各国互通共享的跨国公司税收交易信息系统是打击跨国公司避税活动的未来方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