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石桥,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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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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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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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需要迅速反应和正确处置,如何才能做到呢?事实证明,事先制定和演练科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作为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审计机关的应急审计预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其做到迅速反应与正确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我国建立的应急预案体系共有六个层级,审计机关的应急审计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上级审计机关应急审计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审计而制定的预案。我国一些审计机关已经颁布了应急审计预案,例如《四川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监督工作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应急预案》等。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相关问题,为科学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奠定基础。本文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结合应急预案的一般原理,提出一个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理论框架。

      一、文献综述

      目前来看,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的文献还比较少,主要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必要性及相关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必要性

      王中信认为,我国应将这种“非常规审计”在制度上加以强化,形成一种特殊的审计管理模式,实现方式就是制定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审计预案。周应良认为,在响应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审计机关还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刘莉娜也认为,审计工作缺乏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开展审计工作的工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权威性;虽然已有一些地方制定了针对本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审计的管理规定,但是总的来说,我国仍然缺少一个系统化的应急审计预案做指导。

      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曾在报告中指出,“Due to the potential impacts of disasters,it is important for a SAI to plan in advance and put arrangements in place that will help it recover and start functioning as soon as practically possible.For that reason,SAIs,and particularly those located in disaster prone areas,should develop their own business continuity plan”。

      (二)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相关内容

      王中信提出,建立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应急预案包括:①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运转机制;②明确应急审计工作方式和风险控制;③建立独立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审计成果考核体系和信息公开披露工作机制。刘银星指出,研究、制定突发事件行动审计预案应事先谋划好应急审计的时空安排、力量部署、进度计划等;成立一个领导机构后建章立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在审计预案制定后,审计机关应在每年适当的时间组织审计应急演练,从而发现问题、找出预案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完善预案。

      周应良还从应急审计的启动条件、应急状态下的审计资源调度和审计组织方式、应急审计的公告方式、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审计体制的应急审计机制,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审计工作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毕秀玲认为,需要明确危机审计的领导机制、操作规程、时间安排、力量部署、工作报告、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张栋指出,将工作落实至基层审计机关,保证各层次审计机关开展危机管理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注意对危机管理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合理分配,避免工作重复交叉,保证审计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刘莉娜还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应该包括应急审计的响应时间和级别、法律地位、对象和范围、组织和管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

      二、理论框架

      基于经典审计理论,结合应急预案的一般原理,本文提出一个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审计预案的理论框架,从理论上阐释如下问题:应急审计权,应急审计预案的内涵及作用,应急审计预案的内容及要求,应急审计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审计权

      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在应急审计中,审计工作也要有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机构的授权通常称为审计权,事实上,审计权是对审计基本问题的明文规定,这些基本问题包括为谁审计、审计谁、审计什么、怎么审计、如何追究责任、审计结果如何应用等。那么,常态下的审计权与应急状态下的审计权是否应一致呢?综观各个国家的紧急权,该权力主要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机构具有的权力,一般都偏离了常态下的国家权力。国家做出这种紧急权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有效应对紧急状态,虽然该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与公众在常态下的权利有区别,主要在于对公众权利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恰恰是为了公众本身的利益。国家审计权当然也是一种国家权力,相关法律法规对常态下的国家审计权有明文规定,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危机应对中的作用,需要对审计权做出调整,以便于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应急审计权可能会简化审计手续、强化审计权力,但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在危机应对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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