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石桥,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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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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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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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审计工作的最终归宿,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正确地确定其审计目标。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机构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缺乏效率效果,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审计目标定位不当。要想科学地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制度,顺利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审计活动,首先必须明确公共突发事件审计目标的内涵及其层级。

      一、文献综述

      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的文献不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分层目标观、阶段目标观和“三性”观三类观点;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有其自身的特征。

      分层目标观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有不同的层级。李越冬、杨积平将应急项目审计目标分为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两个层级;褚孟宇将公共危机审计目标分为最终目标、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篇文献针对各层级目标的论述均较为细致。

      阶段目标观认为,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不同阶段,审计目标也应有所不同,它要随着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刘莉娜认为,“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国家审计是为其他各项应对工作的顺利展开服务的,因此,审计目标也随着应对工作所处的阶段而有所改变”。张栋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事前阶段、事中阶段和事后阶段的审计目标均不相同,并分别进行了论述。翟晓敏认为,救援阶段的审计目标是“确保救灾款物用到实处”,恢复阶段的审计目标是“确保重建工作高效、高质量的进行,从而使重建项目顺利如期完成”。

      “三性”观是基于政府审计目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认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与一般审计目标类似,也是针对相关资金物资或相关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一些文献还进一步将效益性细分为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影响性等并提出了绩效指标体系。

      此外,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有其自身的特征。杨德明、夏敏认为,重大自然灾害后的政府审计行为要适应其审计环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和展开灾后重建工作的审计目标应予以区分。周应良针对汶川地震跟踪审计,论述了其对应的审计目标。张颖认为,重大突发性公事件的跟踪审计目标与常规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不同,强调了提高政府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及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郝莉莉认为,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具有临时性、紧迫性、政治性等特征,因此,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审计目标有其特殊性。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已经有一定的认知,但是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碎片化的,不够系统和深入,并且不少的观点缺乏审计基本逻辑。总体来说,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还是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

      二、理论框架

      1.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的总体框架。基于经典审计理论,审计活动是人类的有目的的活动,不是为审计而审计,审计目标就是人们希望通过这种审计得到的结果,这里最重要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人们”,二是“结果”。突发公共事件审计中,希望通过审计得到某些结果的“人们”有三类,一是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二是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三是审计机构。通常来说,委托人是审计的推动者,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审计,而审计机构是实施审计。因此,“人们”主要指委托人和审计机构,某些情形下,也包括代理人。“结果”的内涵是审计目标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人们不能希望通过审计得到其难以得到的结果。由此可知,这里的“结果”只能是审计可以提供的,是以审计本质为基础的。综合上述两个关键词,通常将委托人和代理人希望得到的结果称为审计终极目标,而将审计机构希望得到的结果称为审计直接目标。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也存在以资源托付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府层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不同,但是以资源托付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情况是一样的。笔者绘制了突发公共事件关系图解释突发公共事件关系,具体包含10种情形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文第25页所述的10种情形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

      突发公共事件关系包含的10种情形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始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公众、上级政府及捐赠人将一定的资源交付一定的责任主体,这些主体与资源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是资源的初次托付,公众与责任政府、上级政府与责任政府、捐赠人与责任部门(或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关系属于这种类型。二是衍生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原始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将资源再次托付给其他的责任主体,形成的衍生委托代理关系,责任政府与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与责任单位、责任部门与民间公益组织、民间公益组织与责任单位、责任部门与影响者、民间公益组织与影响者、责任单位与影响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这种类型。此外,作为组织单位的代理人,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其内部一定会有分级管理,从而出现组织内部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上级单位是委托人,下级单位是代理人。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各种类型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形不同,但是共同的特征是委托人将一定的资源交付代理人,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了最大善意使用这些资源并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经管责任。代理人在履行这种责任时,鉴于自利性特征,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不完全符合委托人的期望导致代理问题的出现(此行为也称为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因为其有限理性而出现次优问题(也就是会出现过失或犯错误)。为了应对这两类问题,委托人会要求推动建立针对代理人的治理机制,并将其嵌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中,审计是这个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治理机制的全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中,委托人、代理人、审计机构都可能希望通过审计得到某些结果,这就形成了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目标体系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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