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石桥,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袁博,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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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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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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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客体关注的是审计谁,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也不例外,其关注的是究竟将哪些单位或个人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的范围内。政府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时,通常会将审计作为其组成部分,称之为“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其审计客体决定了将审计哪些单位和个人。因此,若要科学地建构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制度,就必须从理论上正确地认知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偏颇,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正确地界定审计客体。本文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勾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各种情形下的审计客体,并提出一个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的研究,仅有少量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审计的文献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主要有资金物资事项观和危机事项观两种观点。

      资金物资事项观认为,凡是与突发公共事件资金物资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纳入审计客体的范围。例如,刘银星认为突发事件投放经费、物资来源复杂,导致被审计单位也较复杂,“被审计的不是单一的部门,而是多部门,被审计单位呈现出多元性”,并指出凡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具有物资经费管理、调配权的部门和款物的使用单位”都是审计客体。周应良通过分析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审计,发现其审计范围不仅涉及省本级、市和县的相关单位,还延伸到乡镇、村和受灾群众。朱芮影认为,应急救灾物资审计的对象是“财政专项救灾资金和国内外爱心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即民政部、红十字会、慈善会、其他经过审批授权的公募基金组织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延伸到相关单位及个人”。褚孟宇认为公共危机审计的客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管理、分配财政资金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慈善机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接受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曲伟强认为,凡是与公共危机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危机事件处置中的资金流向、物资分配以及社会效果等情况,都应纳入公共危机事件审计监督范围。

      危机事项观认为,凡是与危机应对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的范围。例如,彭兰香、梅杰儿通过分析抗震加固审计的审计客体,认为审计对象缺乏针对性,范围广泛,涉及学校、医院、普通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王如燕认为,在突发危机事件审计中,被审计的不是单一的部门,而是多个被审计单位,呈现出多元性。

      显然,资金物资事项观是以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物资审计为背景的,而危机事项观则不局限于资金物资审计,笔者认为依据危机事项观界定的审计客体更有道理。总体来说,现有文献已有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但多数文献未贯通审计基本逻辑,也缺乏深入探究。

      二、理论框架

      根据经典审计理论,在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将一定的资源委托给代理人,要求代理人使用这些资源来履行一定的职责,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经管责任。由于人性的自利和有限理性,在合约不完备、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代理人可能出现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从而偏离委托人的期望。因此,委托人会推动建立针对代理人的治理机制,审计则是该机制的组成部分,主要以代理人作为审计客体,审计客体既可能是一个组织单元,也可能是这个组织单元的主要领导人。

      虽然突发公共事件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但其仍然贯通审计的基本逻辑。因此,经典审计理论中关于审计客体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其审计客体则是突发公共事件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问题的关键是,突发公共事件有哪些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府层级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不同,但总体可归纳为10种情形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如表所示。

      表中10种情形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情形各有不同,但共同特征是:委托人将一定的资源交付给代理人,由代理人使用这些资源,最大善意地完成委托人托付的某些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相关的事项或职责。因此,突发公共事件审计客体就是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承担者(代理人),下面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审计客体。

      1.第一类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客体。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第一类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始的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包括情形①~情形③三种情形。

      情形①是公众与责任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通过纳税等方式为责任政府提供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资源,各层级的政府都可能是责任政府,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不同,责任政府的层级也不同。责任政府对其行政范围内的公众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公众需要授权一定的审计机构对责任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此时,责任政府成为审计客体,具体又有三种选择:一是将责任政府这个组织单元作为审计客体;二是将责任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作为审计客体;三是同时将责任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作为审计客体。如果将责任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作为审计客体,通常是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来实施,较为合适的方式是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情形②是上级政府与责任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下级政府通常要听从上级政府的统一调度,并且很有可能从上级政府获得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承担了一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上级政府可能会授权审计机构对责任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责任。此时,审计客体是作为责任政府的下级政府,既可以将责任政府这个组织单元作为审计客体,也可以将责任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作为审计客体,与情形①相同,后者的主要方式是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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