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逻辑考量与实践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亚勇(1973- ),男,河北保定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政治学与统战理论教研部教授,博士(天津 300191)。

原文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强调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是推进依规治党和制度治党的核心要义,是解决新时代党的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必然选择,有着深刻的历史逻辑、法治逻辑、治理逻辑和治党逻辑。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制度意识不浓、执行能力不强、制度质量不高、党组织作风不硬等方面制约。提升制度意识和执行能力、科学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健全制度执行的体制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效实践路径。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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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20)05-0021-08

      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规矩。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强调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1](P42)。制度能否发挥出全局性、规范性、导向性作用,制度优势能否转化为治理效能,关键在于制度能否得到高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能否不断取得新成效,关键也在于各项党内法规制度能否真正得到高效执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对于提升新时代党的建设质量,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意义重大。

      一、逻辑与价值:“四重逻辑”凸显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时代价值

      (一)历史逻辑:党的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强调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顺利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根本保证。回顾我们党的历史,什么时候能够从严依规治党,什么时候党的建设就能够开拓前进,党的事业就能够蓬勃发展。在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首次提出“党内法规”一词,针对张国焘严重破坏纪律的错误,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P528)。他强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需要铁的纪律做保障,“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3](P416)。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党先后出台颁布了《关于健全党委制》《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及“三大注意八项纪律”等标志性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逐渐强化。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两个务必”“六条规定”,强调要不断增强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力。由于革命战争年代所处的特殊环境条件和制定技术限制,当时的党内法规主要是以纪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强调纪律的刚性特征,强调以更高的政治性要求把各项纪律执行下去。我们党强有力的制度执行能力,保障了党在艰苦环境中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框架,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逐渐得到强化。1990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将党内法规的表述写入党章,之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纪委全会反复强调要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强调在实践中加强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颁布实施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八项规定”,明确提出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4]的执行要求,为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制度立下规矩,使“八项规定”制度在实践中顺利执行,取得良好效果。之后相继制定党内法规制度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党内法规制度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将依规治党落实到党的建设方方面面,指明了在建党100周年之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发展目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相结合,注重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质量,注重将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制度为先,执行为要,“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5](P90)。我们党以空前的决心和力度狠抓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从严惩处,在全党上下营造了浓厚的规矩意识、法治意识,极大地推动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

      (二)法治逻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主张,彰显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党制定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领导人民制定国家法律,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为公民提供活动依据,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党内法规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基本法律的制定,并为国家法律提供基本的价值遵循。党内法规制度要时刻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并确保二者在相辅相成中实现相得益彰的效果。但同时,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对象是广大党员,其行为准则要求明显高于国家一般法律对于公民行为的要求,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标准。“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6](P147)。只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立法、守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发挥中坚作用,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和整体配套才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才会变为现实。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也只有落实到实践之中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党内法规执行不好,法律法规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无法实现;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遵守,法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因此,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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