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官当敬”?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澎生(1963- ),男,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上海200240;pengshan1963@sjtu.edu.cn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商业交易因为违约、欺诈而带来商业风险,商人可透过诉讼以降低这种商业风险。在特定政治环境下,商人诉讼也可能面临官吏勒索钱财的政治风险。面对诉讼降低商业风险但却可能提高政治风险的两难,明清商人如何权衡与选择?本文分析商业书提出“是官当敬”这类劝诫商人减少诉讼的话语背景,并由十八世纪重庆商业讼案反映商人诉讼策略与官员审理方式的变化,论证清代商业诉讼的制度变迁,以呈现市场经济冲击清代司法制度进而影响商人重估商业与政治风险的历史变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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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20)-06-0073-012

       商人经商难免面临各式各样风险,以明清商人经商情境而论,大概可分为外部与内部两类:外部风险包括旅途遇盗,货船翻覆,以及地方无赖恶霸、胥吏或官员勒索钱财,遭人无端指控图财,甚至是棉布字号老板遭逢踹匠罢工而受人指控贻害社会治安等等。内部风险则至少包括商品与原料价格大幅波动,货币与利率急速升降,店内经理或伙计卷款潜逃,乃至于其他商人恶性竞争、毁约欠债甚至有意诈欺等等。

       前述内部风险也可表述为“商业风险”,指的是商人面对削价或恶性竞争、交易对手毁约欠债或有意诈欺,以及聘用员工失职或侵吞资产等。而前述外部风险的不少内容则涉及政治因素,特别是商人想藉由诉讼以解决债务等商业纠纷时,可能因为接触胥吏或官员机会增加,而遭受勒索钱财的更多危害,故而这类特定的外部风险也可称为“政治风险”。

       笔者区分两类风险,主要是想探讨影响清代中国商人打官司的制度环境,换句话说,本文主要提问是:商人遇到债务纠纷这类商业风险或内部风险,当他们无法私下调解而必须向官府提出控告时,即使商人明白提告可能会陷入胥吏或官员勒索的更多政治风险或外部风险,他们将如何权衡商业与政治这两类风险?清代商人面临是否提起诉讼的当下,他们在寻求司法协助以化解商业风险的好处,以及寻求司法协助可能反而增添官吏勒索的政治风险之间,究竟会如何权衡其中的两难?这种选择与决策的两难问题,放在清代18世纪的具体时空环境下,是否曾经出现有意义的制度变迁?

       本文分为三节:第一节以明清商业书教导商人如何面对诉讼的相关内容为主要分析对象,特别针对“是官当敬,凡长宜尊”这类警告商人必须提防官吏威胁身家财产安全的内容,探究商人面临的经商风险问题。第二节以巴县档案几件讼案,分析当时商人遭遇的商业与政治风险,检视商人面对诉讼的反应与对策。第三节为结语,笔者将针对商书与巴县档案呈现商人面对司法诉讼的态度做些比较与申论。

       一、“不测之祸”?明清商人面对的政治风险问题

       传统中国商人的身家财产安全,在皇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及官僚体制之下面临极高的政治风险,应该是不少学者长期抱持的一种历史认知,大概属于无庸再议的范畴。欧洲经济史家布罗代尔的下述评论即很有代表性:中国本土“势力过大的(经济特权)家族,定将受到国家的怀疑”,传统中国政府总是“毫不懈怠地反对资本主义的自由伸展”,因而,“真正资本主义(只能)处于中国之外,譬如说在东南亚诸岛”,在中国境外的东南亚等地,“中国商人(才)可完全自由地行事与作主”。①

       传统中国商人身家财产安全受到政府严重威胁,这类论述也可见诸学者对明清商业书籍的讨论。商业书有刊本与稿本两大类,这里先分析明清几种“别人写给商人看”或是“商人写给商人、伙计、学徒等人看”的刊本商业书,特别针对商人面对诉讼时的劝诫内容,藉以检视当时商人面临诉讼的政治风险问题。

       至少自16世纪以来,有些商业书即劝商人避免兴讼,甚至还劝商人出门在外要减少自己无谓的好奇心,建议商人别到衙门旁观案件审理以免遭受无妄之灾。《客商一览醒迷》收录《少入公门,毋观囚罪》如此提出劝诫:

       凡到司府州县巡检衙门,及水陆途中口岸处所,或见奸妇、贼犯异常之事,切不可挤入人丛,进衙观看。恐问官疑人打点,漏泄机密,关门扑足(引按:“足”应作“捉”);或强盗受刑不过,妄指在近搪塞。苟遭其害,虽公断自明,亦受惊骇矣。②

       商书作者警告这种到法庭观看审理“奸妇、贼犯异常之事”举动颇具风险,一方面是有些“强盗受刑不过”可能胡乱指认旁观民众当中的外地人;另一方面则因为有些法官心理奇特,喜欢猜测犯罪人已有“同党”偷偷“挤入人丛”到法庭观审故而“关门扑捉”。一旦法官“关门扑捉”,则人生地不熟的外来客商就算未遭一并受刑,至少也会饱受“惊骇”。

       商业书有直接劝告商人莫要随便兴讼的专门篇章。如吴中孚的《商贾便览》,这是18世纪极具代表性的商业书,③《商贾便览》卷1收录吴中孚根据他所见及商书相关内容而整理新增的31条《工商切要》,其中即包括劝阻商人随意诉讼以免地方恶棍勒索的专条,这便是《工商切要》最后一条《好讼祸端当察》。《好讼祸端当察》全条篇幅长达3页,吴中孚并于文末注明此条是他转引《愿休集》的篇章,可能也是当时另外一种坊间刊行文献。

       《商贾便览·工商切要》新增《好讼祸端当察》此篇文字,劝告包含商人在内的所有民众莫要轻易诉讼,作者既分析“讼棍结连衙役,两相表里”的现实,又说明“既告状,则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的道理。同时,此篇文字还详论“或称门上,或号幕宾”种种类似“司法中介”的打点司法案件人物,他们虽会主动帮涉讼当事人出谋划策,但碰到这些号称地方官门丁或是幕友,最后总是诉讼者自己吃亏倒霉:“现付,则呆子遭骗;封贮,则庸夫入险”,争讼的财物总归是拿不回来。吴中孚写道:固然官府屡屡禁止这些各式各样讼棍,“历来各宪查拏森严”,但总是难以禁绝,商人终归还是得自己加意小心。

       吴中孚对商人涉讼做了总结:“讼弊多端,智者难防不测。终讼,即有财能通神,不无天理报复。宁省讼费,以资亲邻。专心正业,共乐升平。岂不美哉!”吴中孚长篇抄录刊印此条《好讼祸端当察》,应可看出他重视此篇内容并认同其理。劝诫商人诉讼可能招致风险,确实也是江西商人吴中孚编写《商贾便览》所欲“公诸商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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