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氏理必用语之一:必……而后……、定当、必作、绝无、若无……则……、断……疑…… 《说文解字注·金部》:镏(鐂),杀也。《般庚》:“重我民,无尽刘(劉)。”《君奭》:“咸刘厥敌。”《左传·成十三年》:“虔刘我边垂。”《释诂》:“刘,杀也。”《书》孔传、《左》杜注同。从金刀,此会意。从金,杀义未著,必从金刀而后著。戼声。戼者,古文酉也。力求切,三部。此篆二徐皆作镏,别无刘篆。镏古书罕用,古未有姓镏者,且与杀义不协。其义训杀,则其文定当作刘。楚金疑脱刘篆,又疑镏之戼下本作刀,转写讹田,后说是也。竹部有
,刘声;水部有浏(瀏),刘声;又“刘,刘杙”;又刘向、刘歆,以许订许,此必作刘。若无刘字,刘声无本矣。今辄更正篆文,以截断众疑。至若此字戼声、非卯(戼)声,绝无可疑者。二徐固皆不误。盖凡戼声之字,皆取叠韵而又双声,戼、卯皆在古音第三部,而各有其双声,故二声不可淆混。东汉一代持卯金刀之说,谓东卯、西金,从东方王于西也。此乃谶纬鄙言,正马头人、人持十、屈中、止句一例,所谓不合孔氏古文、谬于《史籀》之野言。许之所以造《说文》者,正为此等。矫而煣之,
而桰之,使六书大明。以视何休之恃此说经,其相去何如也!正
为到,许君之志也。或疑其有忌讳而隐之,夫改字以惑天下,后世君子不出于此。 【理必论证】 本条注论从诸多方面体现了段氏的理必思想和方法。如原理的显著与否、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协=consistent)、因果的预期(定当)、事实的引证、决“疑”的能力与治学的原则等。下面试分解之。 (一)揭明词义。 本条开宗明义:“刘”的词义是“杀”。 (二)书证词义。 引《般庚》:“重我民,无尽刘”。《君奭》:“咸刘厥敌。”《左传·成公十三年》:“虔刘我边垂。”指出其中的“刘”,都是《释诂》“刘,杀也”之义,且《尚书》孔安国传、《左传》杜预注,相同。以此证明“刘”义为“杀”。 (三)考订字形(根据音形义三者互求之理)。 1.从六书入手:刘(劉)字从金、刀者,段定为会意。因为只从金的话,“杀”的意思不能凸显(未著)。根据汉字构形的理据原则,此字“必从金、刀而后著(有形体的标记)”。这是“刘”字字形所以从“刀”的必然性。 2.那么“戼”呢?段氏根据许慎《说文》“戼者,古文酉也”,则认为“戼”是其声符。 3.刘,大徐和小徐本《说文》均作“镏”,又都没有“刘”这个字。段玉裁必须说明这两个字的来历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权。他首先指出:“镏,古书罕用”;其次揭示“古未有姓镏者”。这两点都是实证“镏”字合理存在的可疑性。后面两点是其理证:(1)“与杀义不协”;(2)若“其义训杀,则其文定当作刘”。镏字构形与造字理据有矛盾;因此如果“镏”字训“杀”,那么不能没有表示“杀”的意符(如“刀”),结果“镏”字无理而非“刘”莫属。 (四)推求误源。 1.介绍楚金之两说:(1)《说文》脱“刘”篆;(2)“镏”篆之“戼”下,本作“刀”。后来转写讹变为“田”。 2.段氏确认后一说为是。 (五)以许例推必。 用许慎的体例推证必然结果。段氏“以许订许”,用竹部之“
”、水部之“浏”之从“刘”声,得出理必之论:“镏必作刘”。 (六)以归谬推必。 归谬是段氏理必的“杀手锏”。这里他一语破的:“若无刘字,刘声无本矣。” (七)断疑结论:“今辄更正篆文,以截断众疑”。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段氏非常果断地“更正篆文”——此章太炎所谓皖派“任裁断”之具体表现,此亦常被非难为“武断”之举者。然而,是耶非耶?读者自明也。第二,段氏非常自信地说自己的注论可以“截断众疑”。其言外之意是自己提供了“揭秘”或“解谜”之不刊之论!我们看到:非有坚实理必学理为其基石者,不能,也无从有此信心与成就。信哉!千七百年来无此作也。 (八)至此,本条注论已然结束。下面是段氏义予补证的内容。 1.校定声符:“盖凡戼声之字皆取叠韵而又双声,戼、戼皆在古音第三部,而各有其双声,故二声不可淆混。” 2.驳民间谶纬鄙言: (1)“东汉一代持卯金刀之说,谓东卯、西金,从东方王于西也。此乃谶纬鄙言,正马头人、人持十、屈中、止句一例。” (2)“所谓不合孔氏古文,谬于《史籀》之野言。许之所以造《说文》者,正为此等。矫而燥之,
而桰之,使六书大明。以视何休之恃此说经,其相去何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