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56(2020)06-0001-08 DOI编码:10.13300/j.cnki.hnwkxb.2020.06.001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①当今的互联网社会形态已经发生质的飞跃,中国社会结构也正值剧烈转型,社会治理进入了深刻变革期。而在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其核心课题之一正是网络社会治理。 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互联网与人类生活的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而且重塑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形态。全球进入网络化治理新阶段,互联网也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2020年9月2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较今年3月提升2.5个百分点。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网民绝对数量和占人口比例都处在世界前列,其发展深度与速度也令人瞩目。 2019年时值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5周年。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数字基础设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技术在加速社会融合,也在促进社会转型,并重构国家竞争的新优势。与此同时,政府治理部门日益重视网络问政、网络执政,网络日益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推动力,成为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利益保障权的核心场域。 正如《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报告》中所强调的:“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②要言之,这种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是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目标,这预示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建设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任务之一。 一、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现状与趋势 从全球治理视野来看,首先,在网络服务治理和网络社会治理方面,国际社会在相关政治理念上有分歧也有共识。 全球网络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欧盟、经合组织、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与非政府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世界经济论坛、国际互联网协会、国际电信联盟等)[1]。“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的召开被视为国际信息社会的标志性事件。2003年WSIS第一阶段会议中,主权国家首次在联合国框架中,对互联网治理进行了激烈讨论。由于各国在互联网管理过程、政策制定的体制机制等问题上分歧巨大,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国际社会的对话机制由此开启:2004年,联合国成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2005年WSIS举行第二阶段会议;2006年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正式形成并运作至今。总体而言,目前的国际治理机制致力于互联网及其相关领域(通常为技术融合领域)的准则、规范,至于国家安全与利益、技术垄断与分权等敏感问题,民族国家各自制定议程,导致了对互联网的控制更分散,也使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观念出现了更多的分歧。目前联合国主导的会议进程仍然停留在多边对话阶段,在针对互联网的多元治理格局、互联网安全与政府责任等问题上,国际社会则逐步形成了有限共识。不过,从各国网络治理的实践来看,在不尽相同的政治文化情境下,“多元治理”逐渐成为通行的观点。 2004年WGIG提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2]。这一工作定义明确肯定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实际上,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同样存在着互联网的多头管理,如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由隶属商务部的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众多部门负责。当然,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也导致政府在网络犯罪、信息内容治理等领域的管控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治理效能有限,政府不得不动员市场、社会组织与个人共同参与,形成共生关系。目前,世界上互联网发达的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政府都广泛借助市场等力量参与治理,而自律管理尤其成为欧洲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特色。以上,大致为互联网社会“多元治理”的基本脉络。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趋势:面对世界性的安全危机,基于网络安全的政府主导观念日趋强势,同时,各国的治理重心向“信息内容”偏移。 胡启恒认为,互联网治理问题可分为五大类,即基础设施和标准化、法律、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3];唐守廉将互联网治理及其相关问题分成四个层面,即网络/结构层面、功能/业务层面、信息/权益层面与治理/机制层面[4]。传统上,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政府、社会、个人在互联网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职责,承担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但“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普遍将互联网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表现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制约、大力推动立法手段,以行政、技术、自律等多种方式,增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控与管理。2006年的首届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内容管理达成了一定共识:(1)实行内容管理有利于确定哪些内容对国家有危害,也为言论自由、种族问题、再版权利等的监控奠定基础;(2)必须在内容自由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之间找到平衡[5]。除涉及国家安全外,信息内容的治理主要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及各种不良信息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