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广播管理的传播发展观及其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康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白贵,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特聘教授,河北大学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主任。保定 071000

原文出处:
新闻春秋

内容提要:

作为民国时期的新媒介代表,广播的价值与功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然而,随着广播事业的快速发展,许多民营电台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缺乏社会责任观念,以致播送低俗娱乐节目,靡靡之音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民众思想。为了更好地利用广播凝聚力量,整合社会,国民政府对无线电的接收与经营权,广播节目设置与内容编排,以及战时广播伦理和职能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令法规,促使广播业由最初的自由散乱朝着规范化、有序化发展。管理与规制的背后是民国社会对媒介社会化的深刻反思,通过广播帮助大众全面认识所处的时代环境,改善生活、解决冲突、达成共识,推动知识、技术、思想、文化的沟通交流,最终旨在实现人与社会的契合,这成为了广播发展的内在逻辑。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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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一、广播规制的时代背景:新技术带来的便利与困扰

      自1923年中国广播事业开始以后,社会各界对广播给予了厚望,并且不断探索如何正确利用广播来达到社会发展的目的。从公民生活而言,作为一种新兴媒介,广播的出现对社会发展与大众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新媒介的出现,不单单在传播内容与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因其自身区别于以往“旧媒介”的属性而逐步影响社会认知与行为。“媒介即讯息”,麦克卢汉将媒介纳入到信息当中,肯定了媒介本身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之后,尼尔·波兹曼把媒介环境学定义为媒介作为环境的学科,此处的媒介也具有更加丰富的含义。新媒介的产生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形式与内容,其本身也会对受众接收信息的感知产生影响,改变社会原有的组织与行为模式。新媒介的产生不完全是“颠覆”改变旧媒介的所有,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渐进性的发展与延伸。广播的出现拓展了人的听觉感官,弥补了纸质媒介的时间与空间限制,降低了信息获取的门槛,这对于民国高文盲率的社会而言,可谓最有效的传播媒介。

      从社会发展而言,新的媒介形态催生了新的社会交往模式,强化了媒介对民国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同时,反观社会对新媒介的责任担当、道德评判也有了新的要求,并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共识。媒介在进行传播活动时,要对传播内容与形式有着清晰的认知,什么应该传播?什么应该禁止?该以何种形式传播?这都需要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其中媒介的社会责任就是标准中最为根本的准则。在社会化进程中,大众传播媒介应该肩负起把关职责,选择适宜的内容进行传播,通过传播改善与解决社会问题,从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媒介应时刻以社会责任为根本,弘扬社会良好风气、促进社会进步,在传播中注重道德伦理,激发大众奋发精神、增强人民信心。社会要从管理与理念上规范媒介传播行为,强化媒介的社会责任观,推动媒介服务于社会进步。

      民国时期,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民营广播电台追名逐利,低俗娱乐节目、虚假信息大行其道,本应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所具备的准则与职责常常被抛之脑后,媒介的社会教育职能也大打折扣,这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潘公展批判道:“我们在路上跑的时候,两旁商店的收音机有时还会送出《毛毛雨》《妹妹我爱你》等声音来,总之在收音者方面大多数以享受低级的娱乐为其购备收音机的目标,在播音者方面就当然投其所好,竞以低级歌曲供给大众。”[1]广播在发展中暴露出的媒介问题很快受到了社会大众的批判与质疑,进而推动国民政府在广播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令,完善了广播在经营管理、题材选择、节目编排、内外宣传、战时职责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二、维电政,保主权:国民政府的无线电管理条令

      广播诞生短短数年,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延至国民政府时期,全国广播电台数量激增,民营电台与外国人创办的电台占比很大,且良莠不齐,这对于广播管理层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当其冲便是无线电的主权与电信安全。

      其实,早在广播诞生之初,北洋政府就曾对电信安全进行过管控,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继续强化了无线电广播的设立与管制。被誉为“中国无线电之父”的曹仲渊在《东方杂志》呼吁中国政府要重视本国无线电事业,尽早设立相关管理条令,应牢牢将电信主权握于自己手中,维护国家安全。他说“然正以吾国无此项法律及条例可以遵守,上海方面在此三年之中,居然有多数无线电话之播送站及收话机,而作此生涯经营此事业者,又皆属欧美人民。”[2]随着广播电台的数量增多,管理失序与隐患也随之加重,北洋政府开始以行政手段干预无线电事业,以捍卫国家安全与电信主权。

      作为当时舆论风向标的《申报》刊载文章,呼吁民众遵守《电信条例》,严肃对待私设电信发射器之行为。“此项情事,查显系违反《电信条例》之规定,损害主权,妨碍电政,关系殊为重大……对于《电信条例》之规定容有未知,致违禁例,应请转饬所属广为晓谕,迅予禁止,以维电政,以保主权,以消隐患。”[3]1924年8月,北洋政府交通部正式颁布《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无线电广播的法令。规定要求在中国境内不得私自安装无线电接收机,如有需求,无论何人、何种国籍都要经由交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使用。这一举措无疑将无线电装设权力归于国有,强化了国家电信安全。1926年,东北无线电长途电话监督处颁布《广播无线电条例》,规定“居住在东三省的民众若想听广播节目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无线电收听器……装设无线电收听器、附属品、零件等,不论中外商行,都必须运输销售,并且绝对遵守东北无线电长途电话监督处所规定的运销收听器规则。”[4]此条例虽只限于奉系军阀统治的东三省范围,并不是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但这也是民国早期对无线电广播管理的重要体现,展现出中国积极捍卫电信主权的态度。

      延续此前的无线电管理举措,国民政府允许民间装设收音机设备,但需登记注册。为进一步加强管理,1930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欲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者,无论其系购置或自行配置零件而成者,均应向交通部或交通部国际电信局或交通部所指定之登记处登记,填具装用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申请书,领取登记后方准使用。”[5]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首次对隐私权与军事安全作出了规定,在广播发展初期,电信讯号混乱,无线电接收器常常会收到私人频道或军队通传信息,其中包含有个人隐私或军事秘密,因此规定要求“装户如自其收音机接得任何无线电信,除广播无线电外,皆因保守秘密。”1932年11月,政府出台《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电信安全措施。规定“凡请领广播电台许可证时,需将下列各项由负责代表人详细填呈:一、公司或团体之名称,组织地址及主管人之姓名;二、设立广播电台之目的;三、广播电台之名称,组织及概算;四、无线电话发射机之电力地址及详细工程计划;五、播音室之地址。”[6]这将有助于明确广播电台的办台目的,对于电台情况的详细报备也会有助于约束电台之不良行为,便于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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