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论的困窘呼唤着主观论 美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即“美是什么”这一所谓“美本质”问题,而最根本的论争焦点就是:“美在心还是在物?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美感决定美呢还是美决定美感?”(注:李泽厚《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52页。)围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国当代美学界四个基本学派只能有明确而不含糊的两大阵营——蔡仪的“客观论”和李泽厚的“客观社会论”为一派,主张美是客观的,美在物不在心;吕荧、高尔泰的“主观论”为另一派,主张美是主观的,美在心不在物。朱光潜的“主客观统一论”看似第三种答案,但它以主观意识为美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应该归入主观派一方。 主张美是客观存在的客观派自认为是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他们的主要根据就是:没有美何来美感?恰如没有被反映物何来反映一样。而他们的最大困难,则在于明确指出美是一个什么样的客观存在物。 以目前情况看,要在客观方面寻找美的存在,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一是事物的社会属性。 蔡仪是沿袭前一选择的。他说:“现实事物的美在于它所固有的属性条件的统一,在于它所赖以形成的规律。”(注:蔡仪《新美学》改写本,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页。)这一观点虽比古典客观论有所深入,但仍将导致美的先天存在论。既然美是先天存在的,则一切都可能是美,也可能不是美。这时,决定性的因素将只能是主观意识。因此这种客观论恰恰为主观论做了铺垫。 客观社会论反对以自然属性为美的观点,开辟出另一条途径:以合规律性的真与合目的性的善相溶合而构成的社会性内容为美的本质或根源,并得出“美是自由的形式”的定义。人们曾普遍认为它既克服了纯客观论的僵化,又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似乎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这一理论对于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客观物的问题,始终语焉不详。李泽厚在分析“美”的词义时,认为它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审美对象;第二层是指审美性质,即比例、对称、和谐等客观形式规律;第三层指美的本质、根源。他认为,人们一般所说的美只是指审美对象,而审美对象和许多其他事物一样,是依赖于主体的作用才成为对象的。“但是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和一定审美性质相联系,最终还是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的。”(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0页。)这些形式成为美的规律是如何可能呢?其根源和来由就是“人化”实践。“美的本质、根源来于实践,因此才使得一些客观事物的性能、形式具有审美性质,而最终成为审美对象。”(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3页。)“因此,外在自然事物的性能和形式既不是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是美的存在,具有审美性质,也不是由于主体感知到了它美才成为美……”(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3~464页。)所以,争论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只能在第三层次上进行。它研究的是美的根源、本质,而不是研究美的现象,不是研究某个审美对象为什么会使人感到美或审美性质到底有哪些等等。 可以说,这一理论对实质问题不是做出回答,而是悄悄躲避。所谓“美在本质上是什么”的问题,正是要回答人们所说的“美”是什么,生活中存在的审美现象实质是什么。在李泽厚所分析的美的三层含义中,只有第一层含义即审美对象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所谓审美性质,既不是自然现象又不是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现象,只是人们意识的赋予物。至于美的本质、根源问题更是哲学意识的产物。我们不应抹煞生活实际中提出的问题而代之以哲学概念。 要找出美的本质,一是要指出美属于哪一类事物,即美与其他事物共有的一般属性;另一个是要说出“美”这种东西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这才是对“美是什么”问题的真正回答。说美的本质和根源是实践,可以说是指出了美与社会中其他一些事物如道德伦理等所共有的一般来源过程。这一点并不错,但是,产生于、形成于实践之中,不等于说它们的本质是实践。因为本质是构成因素,而来源过程是一种形成活动。因此,对美的形成根源的说明不能代替对于美本质的说明;美的这种形成根源的客观性也不能证明美的客观性。恰如在客观生活源泉基础上产生的艺术不是客观物质而是人的意识的产物一样。 这样以变换问题性质的方式阐述美的客观性,恰好为主观论的发展开辟了通路。因为主观论正是从审美实际现象出发的,其着眼点正是审美对象,要说明的也正是一般的事物为什么成为美的事物。在这一问题上,李泽厚也承认:“从‘美’等同于具有肯定性价值的审美对象来看,美总是具有一定的感性形式,从而与人们一定的审美愉快感受相联系的。”(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9页。)可见,如果李泽厚不是转换问题而是与主观论有着同一问题焦点的话,其观点、答案也应是一致的。但是,他不是抓住这个可作为突破口的问题深入探讨,却把事物的客观形式因素摆在中心位置,认为当它被“人化”,有了“自由”的内容时,就成了“自由的形式”,即“美”,由此形成对美本质第二层次即美之特殊属性的回答。但是,自由和形式作为“自由的形式”的构成因素,原本都不是美,为什么二者合在一起就能成为美呢?在现代意义上的审美出现之前,人类已有了几万年的实践史和“人化”活动,为什么审美不与“人化”和实践同时出现呢?显然,仅以实践、“人化”解释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是远远不够的,事物形式因素之获得审美性质,不可能以实践为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实践本身不是美,也不是美的,它不能如血缘关系般地把审美性质传递给一般事物。而且,说到底,实践只是一种活动,说美产生于实践,就如同说产品产生于生产活动一样。实践应看成审美性质的生产线,不是审美性质的直接构成来源。在实践这一生产线中,一般事物成为美的事物,其间必定应该发生某些变化。要发生变化就必须有新的因素加入进来,这新的因素只能是主观方面的、意识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