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性学”与德国理性主义哲学认识论
18世纪的欧洲,刚刚经历了16世纪和17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与反宗教改革的斗争,哥白尼和布鲁诺等人的“日心说”与教会的“地心说”之间的博弈,资本主义伴随着新教影响的日益扩大而崛起,艺术实践领域弥漫性的巴洛克艺术思潮达到顶峰,从而导致了理性主义者与感性主义者之间的激烈论争。艺术和思想领域中的理性主义思潮在欧洲各国封建王朝和教会的支持下逐渐占据上风。作为时代主潮的理性主义,首先兴起于艺术领域,继而扩大到哲学方面,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表现和论争的焦点。在罗马,有以法国画家普桑及其后继者、支持者们标举的以古代希腊罗马为典范的古典主义;在巴黎,有以法兰西学院院士布瓦洛为代表、得到法王路易十四支持的理性主义诗学;在英国,理性主义精神以培根、霍布斯、洛克、博克等人依托于现代实验科学的经验主义哲学认识论为特色;而在艺术实践和科学实验相对落后于其他欧洲国家和地区、由众多公国组成的、弥漫着“庸人气息”的德国,理性主义精神则以莱布尼兹及其信徒沃尔夫的哲学认识论为典型代表。我们今天熟知的美学,就诞生在这样的语境和氛围之中。
现代美学创始人和命名者、德国理性主义哲学家亚历山大·戈特利布·鲍姆嘉滕(Alexander Gottlieb Baumgarten,1714-1762)①的老师,就是彼时德国理性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鲍姆嘉滕流传至今的主要著作有1735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诗的哲学默想录》(或译《关于诗的哲学默想录》)、1739年为阐释沃尔夫的哲学而撰写的《形而上学》,以及1750年出版、1758年再版的《感性学》。②目前较有参考价值的鲍姆嘉滕著作的汉语译本是1987年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的《美学》一书,它包括三个部分的译文:一是由简明翻译、范大灿校对的《感性学》的《理论感性学》部分重要章节,根据拉丁文原著的德文译本迻译。二是由王旭晓翻译、滕守尧校对的《诗的哲学默想录》,三是英国学者阿什布鲁纳·霍尔特为《诗的哲学默想录》英文译本撰写的“导言”(以下简称“导言”),由王旭晓翻译、滕守尧校对。细读这三个部分的文本,可以为我们探究从“感性学”到“美学”之间的逻辑线索,从而为解答“感性学”何以被叫做“美学”这一疑问提供答案。
霍尔特在“导言”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尽管‘美学’一词现已通用,在其产生之前不久,却可以精确地指出第一次使用它的地方,即这儿介绍的著作的最后一页。许多人都知道这一点,但不了解有关鲍姆嘉滕的其它情况,很少注意他选用这个词的理由,或他所指的由这个词精确地表达的内容。”③霍尔特所说的“这儿介绍的著作的最后一页”,就是鲍姆嘉滕于1735年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诗的哲学默想录》最后一页第[116]条的一段文字,原文如下:
[116]……希腊哲学家和教父们已经仔细地区分了“可感知的事物”(thing perceived)(αισθητα’)和“可理解的事物”(thing known)(υοητα’)。很显然,他们没有把“可理解的事物”与感觉到的事物等同起来,因为他们以此名称表示尊重远离感觉(从而远离意象)的事物。因此,“可理解的事物”是通过高级认知能力作为逻辑学的对象去把握的;“可感知的事物”(是通过低级的认知能力)作为知觉的科学或“感性学”(美学)的对象来感知的。④
在这段话里,在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源于古希腊语的“感性学”(译文中括号里的“美学”一词是翻译者自己加的,而非原文)这个词语,英语写作Aesthetics,欧洲其他主要语言的写法大致相同,汉语也有按读音译为“埃斯特惕卡”的,如朱光潜先生。从1735年鲍姆嘉滕21岁开始,到1739年他25岁时撰写《形而上学》,他不仅提出了“感性学”这个词语,并且还就此展开过探讨。在《形而上学》第三卷“心理学”里,鲍姆嘉滕从多个方面探讨了“感性学”,涉及到了与感性有关的意象和想象力等问题。1742年,28岁的鲍姆嘉滕开始在德国法兰克福的哈勒大学讲授“感性学”这门课程。1748年,鲍姆嘉滕的学生和传记作者迈尔(Georg Friedrich Meier,1718-1777)经过鲍姆嘉滕同意,将他自己整理的讲课内容以《感性学原理》为名出版,由此扩大了鲍姆嘉滕在欧洲学术界的影响。到1750年,36岁的鲍姆嘉滕出版了自己的讲稿,正式将讲稿命名为《感性学》。至此,这部《感性学》标志着在18世纪德国理性主义哲学认识论内部诞生了一个新的分支,鲍姆嘉滕称其为“科学”。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鲍姆嘉滕对后来的“美学”的开创之功,首先就是为其正式命名。
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关注鲍姆嘉滕创立“感性学”的意图和他所依托的理论框架。在18世纪的德国,哲学这个学科的流行说法是逻辑学,而哲学认识论是彼时人们关注的重点。鲍姆嘉滕的老师沃尔夫按照莱布尼兹以来的惯例,把人的认识能力分为“高级认识能力”和“低级认识能力”;前者即思维,或者叫理性思维,涉及鲍姆嘉滕所说的“可理解的事物”;后者即感觉,或者叫感性认识,涉及到鲍姆嘉滕所说的“可感知的事物”。沃尔夫认为,涉及可理解事物的人的“高级认识能力”(思维)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而涉及可感知事物的人的“低级认识能力”(感觉)则被排除在了逻辑学(哲学)之外,不属于理性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