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与审美

——试论休谟的美学思想

作 者:
谢薇 

作者简介:
谢薇,讲师,云南教育学院语文分院中文系,云南昆明 邮编:650031

原文出处: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同情”是一种审美现象,在休谟的美学思想中占有一定比重,但未引起美学界的足够重视。本文试从同情与同情心的区别,同情与审美、与功利以及与审美趣味之关系的分析,客观评价休谟的“同情与审美”的美学思想,及其对后来美学流派的影响。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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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情”作为一种审美现象,对它的研究,尤其是对英国美学家休谟的“同情与审美”观的研究,至今仍没有专门论述的文章,然而“同情与审美”观毕竟是美学史上的一种存在,并且休谟的“同情说”至今在美学领域仍占一席之地并形成了“移情说”的美学流派。因此,探讨它,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评价休谟的美学思想及其影响还是很有价值的,这便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

      一

      最能体现休谟的“同情与审美”观的正是他的名著《人性论》。在此书中,休谟从知、情、意三个方面系统地对人的心理功能进行了分析,也正是通过对情感的产生、原因、性质以及不同类别的情感的研究,从而明确地树立了他的美学理论“同情说”。休谟的“同情说”并非仅就美感的产生途径而言的,而是就情感的产生途径而言的。他认为要产生情感,除了通过对象与人相关这一途径来实现外,还可以通过接受他人的看法或意见,或接受他人的情感来实现。用什么方式接受呢?同情。用休谟的话来说,“同情”就是共鸣,即感情上的共鸣,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所共同具有的人性或心理构造上,共同的感觉经验、共同的功利追求基础之上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注:马奇主编《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上册522页)

      但休谟所说的“同情”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同情心是有差别的。日常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小孩子急于展示他的伤口,甚至把小伤口弄大,以求得充分的同情。大人为了同样的目的展示他们的伤痕,叙述他们的病痛,特别是外科手术的细节。这些都是人们渴望同情的天性,即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然而,在休谟看来,大多数情感几乎都是通过同情而产生的,“憎恨、愤怒、尊重、爱情、勇敢、欢乐、忧郁,所有这些情感,我大都是由传达,而很少是由我自己的天性和性情感觉到的。”(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17~618页)他又说:“显然, 最能使一块田地显得令人愉快的,就是它的肥沃性,……田地是如此,而在田地上长着的特殊的树木和植物也是如此。”(注:均见休谟 《人性论》 617~618页)肥沃的土地,上面长满各种农作物,农夫对此感到很“愉快”,当我们看到肥沃的土地和农作物时,同样也和农夫一样产生了相同的情感——很“愉快”,并非农夫有痛苦或遭遇不幸,需要我们按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去怜悯他,而是“借着同情注入心中”,“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才和农夫一样产生了“同等的情绪”。这正是同情的意义所在,这里,休谟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同情包含同情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为了说明这一观点,休谟又进一步分析同情的活动过程。

      很显然,别人的心理活动借其结果,借其外在标志(脸色、谈话)而被我们认知,即通过一个中介映现于我们心中,也就是说,由别人的感情而发生的观念在我们心中被转化为这些观念所表象的印象本身。因而发生同情的整个活动有三个环节:一是他人情感的外在化;二是借外在标志在我们心中生起的情感观念;三是我们心中的情感观念向情感印象的转化。同情的过程是他人的情感折射进我们心中或在我们心中唤起他人内心所发生的情感的过程,即由观念向印象的转换过程。

      休谟认为,在同情中发生的由观念向印象的转换过程中,想象及其联想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说:“任何对象的生动观念总是接近于它的印象;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单凭想象的力量就感觉疾苦和痛苦,而由于常常在想一种病变得真病了。……我们的情感比其他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种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地由想象发生,由我们对这些感情所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每当我们发现其他人的意见和感情以后,我们就以这个方式那样地深入到这些意见和感情中去。”(注:均见休谟《人性论》617~618页)

      正是由于休谟通过对同情的作用,活动过程,原因的分析,与道德意义上的同情心作了明确的区分,因而才使同情具有了审美意义。

      二

      和情感的产生一样,休谟认为同情产生审美意义的原因也是很明显的,他认为动物、宫廷、房屋、身体等等外在对象,都是产生同情的审美意义的原因,这些产生审美意义的外在对象,都不过是具有产生这种快感的一种共同倾向罢了。因此,“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一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是美的;正象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注:均见休谟《人性论》401页)这里, 休谟把人性中本来就具有的这种同情作用用于审美活动中,认为“对象”之所以“称为美”,“只是借着同情作用”而“使我们感到愉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象所具有的这种“倾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当然,它绝不可能超出人的感觉经验之外而独立存在。实际上,在休谟眼里,它是一种能力,“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所共有的因素,只有这种产生快乐的能力。”(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53页)而这能力并非是客观的,它来自于人性,来自于心灵,来自于感觉,即感觉本身。所以,他一再论证的对象的本质也就是人的主观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快乐和痛苦不但是美和丑的必然伴随物,而且还构成它们的本质。”“而且产生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既然在这种方式下成为美和丑的本质,所以,这些性质的全部效果必然都是由感觉得来的。”(注:均见休谟《人性论》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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