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艺术理论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较为全面地阐释艺术本质理论的人,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从本体学说的高度详尽探究哲学问题一样。对于艺术本质,亚里士多德有着比较深刻的论述,这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艺术形式论、艺术整体观和艺术创作论三方面。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艺术本质论。而亚里士多德对于艺术本质的认识,又是同他的哲学思想,主要是同他的关于“形式”理论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基于此,本文试图将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观与他的哲学思想结合起来,进而厘定经常被人忽视的亚里士多德的艺术本质论。 一、艺术形式论 向来,关于亚氏的诗学理论,有一点经常被人们提及,那就是艺术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亚氏肯定艺术是现实的模仿,艺术比现实世界更真实,这是亚氏美学思想的重要贡献。其实,在亚氏的诗学理论中,还隐含着一种更为深刻、更为重要的美学思想,这也是亚氏诗学理论的核心,这就是关于艺术形式的问题。艺术形式是亚氏艺术本质论的核心。这里所说的艺术形式,是指艺术的整体存在形式,它是艺术确立自身的标志,是决定艺术之为艺术的先决条件。 亚氏关于艺术形式的思想是建立在他的哲学本体学说基础上的,其中又与他的“形式”观点直接相关。因此,要弄清亚氏的艺术形式的观点,必须深入到他的哲学思想中去。 在《形而上学》一书中,亚氏批判了他的老师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他认为,柏拉图的“理念”论既不能说明事物的具体存在,也不能解释事物的生成和运动变化。要想说明事物的本质和生成原理,必须在事物的内部寻找原因。“四因”说就是亚氏解决“理念”问题所提出的方案,也是他本体论思想的主要方面。“四因”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所谓质料因就是事物最初的“基质”,它是构成事物的原始材料,但它本身没有任何规定性,如铜环的铜。亚氏认为,早期唯物论者提出的世界的本质,如“气”、“火”、“水”等,不能说明万物的本质和万物是如何生成的。它们只是事物本体中的一种——质料因。但只有质料因并不能解释事物的特殊性和规定性。形式因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形式因是指事物的形式结构,是“事物的形式或模型”,如房屋的形式或形状。亚氏认为,形式能够说明事物的本质,没有这种结构形式,无定型的质料不能成为一个“整体”,表现不出事物的规定性和本质。形式是规定事物本质的东西,它说明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原因。 既然事物的本质是由质料和形式来体现的,那么,质料和形式的关系如何呢?亚氏认为,每一个事物都有质料和形式,二者统一于具体的事物。但是,质料不是现实的,而是一种潜能的存在,形式才是真正的最终的本体。决定事物现实的个体的存在的,只能是事物的形式。在他看来,事物的本质不是由质料决定的,也不是质料的随意组合和拼凑,而是由规定事物个别性和差异性的“现实实体”——形式所决定的。所以,形式是第一本体。正是这种“形式”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亚氏的诗学观。 亚氏所说的“形式”,和柏拉图所用的“理念”是同一个词。汪子嵩先生认为,在苏格拉底时代,“形式”和“理念”相互通用。〔1 〕此外,“形式”还指事物的类型而言,亚氏在界定事物本体时将对象分为具体的个体、属和种,其中“属”也是用“形式”这个词。每一类事物都有许多个体,个体又都有一个共同的形式,这形式就是事物的类型。 要想完整评述亚氏的形式学说是困难的。但是,当亚氏将形式作为最高本体时,至少在古希腊哲学史上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将柏拉图空洞的“理念”改造成具有具体内容的“形式”。形式不能脱离具体的对象而独立存在,形式在事物之内,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突出地强调事物的差异性原则。差异性构成了事物的特殊本质。在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史上,众多的哲学家都在寻求事物共同的、一般的本质,但是,仅仅确定了一般,还不能说明个别,不能解释个别事物的各自不同特性。到了亚里士多德,强调事物的差异性,认为差异性也是本质,这种思想的深刻性丝毫不比寻求事物一般本质的思想逊色。汪子嵩先生说:“这就是从异到同,从个别到一般以后,又要返回来,从同到异,从一般到个别,这才是辩证法的历程。”〔2〕 正是带着寻找事物个体性和分离性的思想,亚氏根据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首先把诗学和修辞学从其他科学中分离出来,明确地界定它为创造性的科学。《诗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讨论如何判别或评论艺术作品,而是强调如何创造艺术作品。这种创造的思想,是《诗学》的主要精神,也是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诗学观的重要前提。 《诗学》所要讨论的,也是整个艺术创作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艺术所要模仿的对象(表现什么),二是艺术模仿的形式(如何表现)。亚氏认为这二者对于艺术创造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从《诗学》的行文上看,亚里士多德讨论最多的还是后者。他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模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模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的方式不同。”〔3〕亚氏的意思是说,史诗、 悲剧和喜剧本身不是模仿,而是认为它们的创造过程在于模仿。既然模仿的意义在于创造,那么,艺术首先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表现的问题。亚氏把它作为诗的“首要的原理”。各种艺术在模仿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关键在于各种艺术的差异性表现在什么地方。搞清楚这一点,也明确了不同艺术的各自特点,从而将艺术从整体存在形态上彼此区分开来。亚氏认为,各种艺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构成艺术的形式的不同,即媒介(颜色、声音、节奏、语言或语调)不同,对象(好人或坏人)不同,方式(叙述方式和表演方式)不同。有了这些形式或形态上的不同,各种艺术之间便有了差别。亚氏试图通过各种艺术形式间的“种差”来确定艺术的本质。《诗学》主要讨论了悲剧和史诗,亚里士多德分别就这两种艺术形式作了不同的区分。对于悲剧,亚氏认为它与史诗不同,它是借人物的动作来进行模仿的,而不像史诗用叙述的方式来模仿。悲剧模仿所使用的媒介是言词和歌曲,而模仿的对象是情节、性格和思想。悲剧艺术形式的上述特点使它与史诗有所区别。所以亚氏着重讨论了悲剧艺术的这六个成分。此外,亚氏还说:“史诗在长短与格律方面与悲剧不同”〔4〕。 悲剧不能模仿正在发生的事,“而史诗则因为采用叙述体,能描述许多正发生的事”〔5〕。悲剧所需要的惊奇在史诗中则是不恰当的, 而“史诗则比较能容纳不近情理的事”〔6〕。所以, 亚氏给悲剧艺术所下的定义是:“悲剧是对于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模仿;它的媒介是语言。……模仿方式是借人物的动作来表达,而不是采用叙述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