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美学发展态势从形成过程看,它是从接受西方美学思想到用马克思主义批判地吸收西方美学思想建立中国美学体系的过程;从其理论形态上看,它是由近代对立崇高阶段向现代辩证和谐美过渡的过程。 鸦片战争隆隆炮声把中国推进了动荡、无序的近代社会。这种剧烈的社会变迁对哲学、政治、文化等社会意识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哲学上,正统儒家哲学思想经宋代以来外儒内佛的嬗变对认识论中“知行轻重问题”、“知行先后问题”更加重视起来。而且,在“行”这一单纯强调伦理修养的行为中渗入了注重宇宙运行规律的内容;在伦理学中人的地位突出强调出来,特别表现为对个人能动性、感性欲望的高扬;在美学中,以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感性与理性、理想与现实、主体与客体和谐统一为特征的古代和谐美发生了裂变,这具体表现为以“童心说”、“独抒性灵说”为代表的提倡个性、注重人的情感、反对礼教的一派与以“理、事、情”与“才、胆、识、力”为代表的重视人的认识能力与客观事物规律一派的论争。这两派的美学论争在王国维的美学思想中集中表现出来。 站在世纪之交的王国维在中西文化比较中痛感中国传统文化对个性与感性的压抑和束缚,同时看到了以强调个体及审美独立性的康德哲学美学与强调非理性的叔本华哲学美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巨大冲击力。于是,王国维在运用康德与叔本华哲学美学阐发其美学思想的过程中,个体与社会、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理想与现实之间尖锐对立的崇高感与悲剧感成为权成其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体现在他对整个宇宙人生的关切与天才的论述中。他指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只不过是生存意志的幻影,而生存意志在现实中的无法满足导致了人生的痛苦。解脱痛苦的方法在于消解人生或超越社会。在如何超越社会问题上,王国维涉及到主体问题,这特别表现为他对天才的论述。他认为天才的特点在于他的超凡脱俗,对现实敏锐的洞察力,要求摆脱社会束缚却又无法实现的痛苦。他继承了明、清以来对美学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片面强调的作法,并且结合西方哲学有意识地把崇高与悲观感和中国社会现状结合起来,明确表达了个体与社会、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对立。 “五·四”运动前后,中国美学由近代进入现代阶段,随着儒学的彻底被批判,主体性问题成为中国思想界与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在美学中有血有肉的个体的人从抽象的封建伦理中走了出来,站在社会的对立面。感性问题也随主体的确立而更加明确、得以高扬并开始与封建伦理分庭抗礼。这进一步促使由近代产生出的崇高范畴的展开,由于当时社会斗争的需要,崇高范畴的展开显示了其深刻的现实内容。这具体表现为如何使审美、艺术与实践的功利性统一的问题。于是,中国美学中出现了由近代萌芽而在现代明确了的客观论美学体系与主观论美学体系双峰对峙的局面。前者强调审美、艺术的实践功利性,把审美、艺术看作是上层建筑中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过分强调审美、艺术的认知功能,而忽视或干脆放弃审美、艺术的本质特征。后者重视审美、艺术的自身特点,特别强调审美活动与艺术创造中审美心理特点与审美规律,强调情感在审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对待审美、艺术与实践功利性关系问题上,往往注重前者或者用前者去统一后者。作为崇高的从属范畴,主观论美学体系与客观论美学体系对立的直接结果就是产生了几个美学派别:如美在自然、在典型说,美在主观说,美在主客观统一说(朱光潜先生强调主观情感、想象的决定作用,因此他的主客观统一说应属于主观论)。这些派别之间的争论为促进中国现、当代美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美学在冲破古典和谐美而进入以崇高为总范畴的近、现代美学以来,主观论美学体系与客观论美学体系的分裂及片面地发展昭示着新的辩证统一的现代辩证和谐美的出现。五十年代美学大讨论中出现的主体论实践美学就是这种辩证统一的开始,由此,中国美学进入了以追求现代辩证和谐美为特征的当代中国美学发展阶段。 二 当代中国美学进一步发展是以辩证思维在美学中的自觉运用为鲜明特征的。在这一发展环节上,周来祥美学理论无疑是其主要代表。周来祥美学理论的特色在于:强调辩证思维的方法就是内容本身,要求运用概念与范畴的自身辩证运动从抽象到具体地展开美、审美与艺术的丰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主观论美学与客观论美学由对立到辩证统一;同时要求在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实现美与艺术的统一,使美学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 关于美的根源与本质,周来祥开宗明义地指出:“关于美(广义的)的本质(或者说审美对象的属性)我主要有两点看法,一是作为美的根源说,我认为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二是作为现实美的对象说,它是由审美对象与审美主体相互对应而形成的审美关系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审美对象就没有审美主体,没有审美主体,也就没有审美对象。在第一点上我同自然说和主客观统一说有分歧,在第二点上我同美的客观性和社会性统一说也有差别。”〔1〕具体说来, 周来祥首先区分了对象性自然与非对象性自然两个范畴,前者是与人发生对象性关系的自然,它是人本质力量得以体现的领域,即马克思所说的“人化的自然”;后者是不依赖于主体而客观存在的自然,它是主体实践、认识、审美的物质前提。其次,审美关系的现实生成。主体在社会实践中,一方面使自然人化,另一方面使人对象化,使人自身得以发展。这一双向行程现实地生成着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这一对象性关系是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最一般的规定性,还不是美与审美特殊质的规定性(这里主体论实践美学就此止步从而没能真正揭示美与审美的本质特征)。那么,我们应如何寻找美与审美的特殊质的规定性呢?周来祥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对象怎样变成对象就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与对象性质相适应的(人的)本质的性质;因为正是根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具体(特定)性质方可以作出特殊的具体的肯定方式”的思想,提出“人与对象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起码有三种主要关系,人类主体和对象客体、自然也都具有三重性格。人作为实践主体,他的一切感性活动(广义的实践)就是现实的物质力量,这种力量(包括他凭借工具、手段所拥有的力量)所作用的极限之内的客观世界,就是实践对象。人作为认识主体,他的五官感觉(以及凭借各种科学工具)所反映所认识的极限之内的客观世界,就是人的认识对象。人作为审美主体,似乎介于实践主体(感性活动)和认识主体(理性活动)之间,是感性和理性的直接统一体。人们以这种感性和理性直接统一的情感直观的方式去掌握客观对象,这样的对象便是一种审美对象,这是从审美主体的审美对象的制约方面看;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看,审美对象介于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之间。认识所追求的是对象的合规律性,是真(只反映对象)。实践所追求的是对象的合目的性,即善(实用价值和伦理社会价值,侧重于对象对主体的关系意义)。”〔2 〕“我们把对象区分为审美对象、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已经不是单纯地就客观对象自身而言,而是与人的审美主体、实践主体、认识主体相联系,就其主——客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关系而说的。”“主体的理智和客体的真构成了理性的认识关系,主体的意志目的和客体的善构成了感性的伦理实践关系,主体的情感关照和客体的美构成了感性和理性直接统一的审美关系。”〔3〕最后,美是和谐自由关系。 周来祥进一步认为建立在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统一基础上的审美既是理智的又不是理智的,既是意志的又不是意志的。它的客观方面是美,主观方面是对客观美的情感观照,它是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理智与意志、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它又是客观的合规律性和主体的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统一就是自由(自由地运用客观规律实现主观目的),所以美是和谐自由的,它是由审美关系来界定的。